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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免费咨询律师在线(房产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 作者: 彭姿玥
  • 发布时间:2023-09-21


房产律师咨询要多少钱

律师费用是用购房的总房款计算的。大约在千分之十左右。

律师的作用在哪律师在购房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有三点:

一、在签订合同前,请律师审查开发商的资信。因为一般购房者凭自身的条件很难对开发商的情况做全面了解,通过律师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特殊身份的优势,到工商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等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对开发商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分析购房风险的大小,然后向购房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其购买或不买。这样做的益处就是能防止购房者买那些没有实力和信誉的开发商开发出的房屋。

二、在签订合同时,由律师提出增加补充条款。现在所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购房者必须要提出一定的补充条款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样开发商也会提出补充条款来维护其利益,一般都会请专业的律师来制订这些补充条款,这样购房者就会处于弱势地位,显然是不利的。通过请律师审查,能及时发现开发商的补充条款中违法或不合理的地方,然后由律师和开发商进行交涉,要求删除或修改,同时由律师提出一些对购房者有利的补充条款,通过谈判,让开发商接受全部或部分内容,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办理入住时,请律师审查房屋是否达到交房和入住条件。在实践中,很多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交的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条件是不清楚的,有些时候购房者对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因办理了入住手续而无法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有些时候对已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因主观上认为不具备入住条件拒绝办理入住而使自己承担逾期收房责任,出现这些情况就是因为购房者没有从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去分析房屋的具体情况。如果请律师审查就能有效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同时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让律师向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会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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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规定了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导致业主无法居住的严重质量问题,业主是可以要求退房的,比较轻微的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来维修或者支付维修费用。业主依照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选择不同的诉讼要求,既能保障自己的损失得到满意的赔偿,又能避免因为诉讼要求得不到法律支持而败诉。

维权方法:

首先是对房屋裂缝的现状拍照取证,保留在保修期内要求开发商或物业维修的记录,以证明房屋是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裂缝。因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各种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期有明确的规定,证明房屋质量问题是发生在保修期内,是业主维权的主要依据,很多业主因为没有留存相关记录,证明不了质量问题产生的时间而导致维权失败。

第二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对其他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步,对房屋存在的裂缝问题由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判断房屋出现裂缝是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还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有些情况下还需要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这三个步骤是房屋质量问题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三步可以有力的帮助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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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可以跟房产免费咨询律师咨询一下,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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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