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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招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 作者: 沈沈妍
  • 发布时间:2023-11-27


谁能提供份《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云南省招标投标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建设、水利、交通、铁路、信息产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侵犯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投入的项目;(四)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焦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五)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六)城市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项目;(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公共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八条本条例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不招标,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理由,经项目审核部门批准;项目审核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属于本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核部门核准。项目审核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核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项目审核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招标:(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申报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第十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招标投标人接受服务。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以行业、地区的准入条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文件中载明,并明确相应的审查标准和方法。除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投标条件。第十七条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第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施工、设备招标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应当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确实需要采用有标底招标的,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第二十条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下列行为属于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二)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或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日常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行业技术改造计划、利用外资计划;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项目库的建立及管理,按照基建程序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申报工作;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财务预决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查和报批;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指导行业社会团体工作;检查、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工作。

三、法规科技外事处

组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体制改革方案;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维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和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转化、推广、运用。负责制定外事工作规章,编制年度外事工作计划,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房地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产权产籍、危房鉴定工作;起草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五、住房改革和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建立、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六、住房保障建设计划处

拟定城镇住房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申报和安排国家廉租住房资金及其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申报、审核、备案和落实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设、统计和报送工作,并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七、住房保障政策指导处

研究起草城镇住房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和完善住房和保障体系;拟定起草城镇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受理保障性安居工程举报、信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审计、审核工作。

八、住房保障管理处

指导并监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管理和分配工作;指导并监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售)、复核、退出等工作,指导并监督各地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租金、销售价格的审核工作。

原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处承担的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申报工作;指导并监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职责交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承担。

九、城乡规划处

起草或拟订城乡发展战略及城镇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城镇勘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雕塑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群规划、跨行政区城镇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总体规划纲要及城镇各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列级及其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的相关工作;负责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和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勘测、城市雕塑设计、施工单位及个人的资质认证,以及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管理工作;承担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及监督实施。

十、标准定额处

组织建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制定并发布建设工程通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编制并发布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审查并发布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并监督执行。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鉴定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订建筑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企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审批或申报;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拟订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技术进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省外、国外入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注册登记和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十二、勘察设计处

综合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质量,负责审批省管建设项目的厂址,组织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认定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负责建设工程节能减排的设计审查工作;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负责各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从事专项设计的各类企业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咨询资质等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并负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

十三、城市建设处

起草或拟订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技术标准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及处理、城市照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公用(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和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市容环境、城市数字化管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重大项目审查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认证预准审核;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和燃气器具检测认证管理;负责创建园林城市(县城)、生态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的审查和申报。

十四、村镇建设处

指导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起草或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治理;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参与移民建镇、撤乡并镇、撤乡建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的相关工作。

十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负责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

十六、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制定执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对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并管理稽查举报、统计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定期公布稽查工作情况。

十七、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详细规划的审批;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核准。

十八、抗震防震处

拟订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政策、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民居具备抗御各地地震设防基本烈度能力的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参与震灾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组织实施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农村民居拆除重建、加固改造、资金拨付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十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标准的制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评审;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执(从)业人员资格申报审查、考前培训、证书发放、资格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编制系统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厅属学校;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类中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建设单位负责、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第四条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五条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建造优良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质量检测第六条昆明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所用的建筑构配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冶金、化工、市政等专业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部门专业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非专业性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区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生产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及各种外加剂以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的通风、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进行抽查;

(四)审核工程质量的保证资料和技术资料;

(五)负责对受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参与评定本地区的优质工程。

市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协调、督促和处理本市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定期检查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

(二)统一对全市建设工程优良等级进行核验评定。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试验室),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承担工程检测任务的,必须持有省或者省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同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及审查认可合格证书,并到市建筑业管理局和市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后,方能按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法定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规定报建和组织招标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规定工程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禁止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为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生产厂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条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组织竣工验收。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

云南普者黑高铁站项目开工了吗

月丘北县与全州同步举行2022年3月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涉及3个项目概算总投资24.57亿元,其中,普者黑高铁站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预计投资24.13亿元。同步开工的项目有普者黑高铁站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树皮烟叶工作站建设项目和腻脚烟叶工作站新店收购点建设项目。3个集中开工项目概算总投资24.57亿元,2022年计划完成投资5.44亿元。

中共丘北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林志坚宣布项目正式开工。

丘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金顺在开工仪式上要求各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精神状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全力保障和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据了解,为进一步打造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和世界一流山水田园康养旅游目的地,进一步提升丘北城市品味,丘北县委、县人民政府超前谋划,顺利推动普者黑高铁站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落地实施。该项目总投资24.13亿元,占地100亩,建筑面积16.5万平方米,包含换乘大楼,轻轨、旅游大巴、城乡公交、出租车等换乘场站、停车场以及服务、管理等枢纽配套服务功能。项目的建设,对进一步改善丘北县发展和投资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