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房子也是宅基地吗(农村房子倒了宅基地还是自己的吗)
- 作者: 周吉润
- 发布时间:2023-11-16
宅基地没有房子能确权吗为何这么说
乡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应用,土地确权明确的是所有权和宅基地里的房子的产权年限,宅基地上并没有房子,那表明农民并没有具体应用宅基地,这种情况下,自然不太可能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了。此次宅基地土地确权,所建立的是农民具体采用的宅基地。宅基地上并没有房子,这种情况下到乡村很少,却也不是没有,一般有几类状况。
一是祖辈遗留的宅基地,上边的老房子早已坍塌,或是压根就没建过房子。这种宅基地,当时归属于私,但人民公社化后,伴随着大跃进六十条的施行,乡村的全部田地,包含农用地和宅基地,都并入集体所有,农民能够依规免费申领应用宅基地。这种情况下,农民原先祖辈遗留下的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了,假如一直没基本建设房子,肯定就失去所有权。
假如老房子坍塌而又并没有开展复建和拆建,那样2个后农民也没有了该宅基地的所有权。这也是政策规定的,但大部分乡村并没严格遵守,一般并没有开展取回。但没取回并不等于农民还能够建房子,是因为如今要求农民拆建住宅都需要申请审批的。可是在其中并没确立的选定的包括宅基地土地确权这一方面。是因为乡村里边许多地方都是能做宅基地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太可能说每个地方每一个农民都要将这种宅基地所有确装上,
终究往后面得人还要盖房子,还需要丰富多彩这些,这种情况呢都是预埋着许多的院子能够盖房子的。所以说依照每一个家人的是多少分派的范围都是不相等的,因此这种情况下一户一宅看病并不是治一户,只有有着一座房子,房子是依靠在宅基地以上的,可是一户一宅制指的是一户户下仅有一份宅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与《乡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要求,空余宅基地超出二年以的,包含审核了宅基地所有权二年之上并没有开工的不给土地确权(特除状况除外)。土地权为集体所有。
农村老房子倒了,宅基地还有吗
农村老房子倒了,宅基地还有。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依照法律要求分配给集体成员无限期使用,只要满足宅基地使用权利人的分配条件,且按规定建造了宅基地房屋,理论上不管房子是否倒塌,该宅基地都会存在,除非是国家有征收需要的或者因地方建设规划的要求不能改建的。且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所以宅基地不住村里无权收回。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房子倒了宅基地还是自己的吗
法律分析:不是,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村委会)收回,可以在村委会做出收回宅基地决定之前,申请在宅基地上重新盖房子。宅基地从始至终都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全村村民),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农户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城市了,祖上留下的老房子在农村,这个能宅基地确权吗
可以确权。根据当前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也是可以确权的。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宅基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如果是合法审批的,按审批面积确权;未履行批准手续,分历史阶段处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