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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1年1月1号实施

  • 作者: 彭婉钧
  • 发布时间:2024-10-05


1、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居住权。

遵循节约集约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依法依规管理,规范宅基地使用和流转。

二、宅基地分配

符合条件的农户,可以申请分配宅基地。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包括:

年满18周岁,具有山东省农村户口。

没有其他合法宅基地。

已婚,且夫妻双方均为农民。

分配宅基地按照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宅基地面积标准一般为每户宅基地120平方米。

三、宅基地使用

农民对分配的宅基地拥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

农民可以依法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附属设施和其他合法建筑。

宅基地上的建筑不得用于非农业用途。

四、宅基地流转

农民可以依法在村内流转宅基地。

宅基地流转须经村集体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宅基地流转只能在农民之间进行,不得流转给非农民。

五、宅基地复垦

村庄搬迁或宅基地闲置满2年的,应当复垦。

宅基地复垦后,土地归集体所有。

复垦宅基地不得占用耕地。

六、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村集体负责宅基地分配、使用和流转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七、违法处罚

符合条件却未分配宅基地,或者违法分配宅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建设住宅、附属设施或其他合法建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2、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1年1月1号实施

山东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2月25日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农村宅基地政策:

一、宅基地审批

1. 放宽建房申请条件,居住在本村(包括原村庄合并后形成的新村庄)且符合本村村民居住条件的村民,均可申请宅基地。

2. 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宅基地。

3. 规范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村民居住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分配,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宅基地使用

1. 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合法附属物归农户所有。

2. 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依法出租、入股、抵押、置换。

3. 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的,其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合法财产依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4.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搬迁建造新居的,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出让所得收入归集体所有。

三、宅基地整理

1. 加强农村宅基地整理,对违法占地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宅基地,依法回收。

2.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将回收的宅基地用于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用地等公益性事业,或出租、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

四、宅基地确权登记

1. 实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制度,对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合法财产权能进行登记。

2. 确权登记后,农户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他事项

1. 本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 本政策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

3、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消息

截至目前,2024 年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尚未发布。请注意,政策可能会随时调整,建议查看官方权威渠道获取最新信息。

4、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3规定是什么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3年)

一、宅基地面积调整

允许农村村民在现有宅基地面积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宅基地面积上限不变,仍为每户135平方米。

农村居民一户多宅的,鼓励合并。

二、宅基地分配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满18周岁,且已婚。

无独立宅基地的家庭,以及原有宅基地确因灾毁等原因无法居住的家庭。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转让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转让后,受让方应当向村委会缴纳宅基地使用费。

四、宅基地闲置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连续两年以上闲置其宅基地的,应当向村委会申报。

村委会应当督促闲置宅基地使用人限期利用宅基地,逾期不利用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五、进城落户宅基地处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应当在其原宅基地所在村委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对进城落户后仍保留农村户口的,其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予以收回。

六、其他规定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水面等集体土地建设宅基地。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宅基地使用权。

违反规定建设、占用宅基地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建筑,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