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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玉山县申请宅基地多少平方(农村宅基地多出的一平方按多少收费什么时候收费)

  • 作者: 沈岩
  • 发布时间:2023-08-16


农村宅基地多出的一平方按多少收费什么时候收费

农民盖房的时候都喜欢多占点地,这很好理解。可是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农村的路由原先的6米变成了3米,给其他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对于超出宅基地使用证上的宅基地面积在村里进行集体土地确权时不会纳入确权范围内,同时还有根据占用的面积采取收费制度;如果不缴费,就无法对现有的合法宅基地进行土地确权。

以安徽省金寨县为例,对于现在已经建成需要确权的宅基地,其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20平方米。如果所占用面积超出120平方米,按照户籍人口来计算(每增加1人可加补20平方米),但是最大宅基地面积总数也不能超过160平方米

在一户一宅前提下,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不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超出面积在 20到70平方米,每平米每年收3元使用费;

超出面积在70到12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年收6元使用费;

注:由于地区差异性,北方房屋的标准可能是200平方米,南方房屋标准可能是120平方米;具体的标准根据所在地区具体的房屋特点,土地实际面积来确定。收费方式有逐年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目前各地的标准不太一致,具体的以当地为准。

农村宅基地,三人能批多少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可分为(1)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2)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3)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要收费了,算算你要交多少钱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得超过当地的用地面积标准。但因各种原因,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情况在农村却是普遍存在的,对此,部分地区就出台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不过,宅基地“有偿使用”每个地方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江西上饶市玉山县、海南省琼海市等都实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根据其超起征面积实行阶梯式计费。

巨野县规定,超出面积不足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元/㎡计费;超出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

玉山县规定,超1-60平方米按每年5元/平方米计费;超60-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0元/平方米计费;超100-15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5元/平方米计费;超1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年20元/平方米计费。

琼海市规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执行的琼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落在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参照所处位置住宅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如一个村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城镇基准地价片区的,则按照较低基准地价的40%对全村进行核算),作为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拒缴有偿使用费的,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只按175平方米进行补偿,该宅基地或农房超标准占用部分不纳入补偿范围。

宅基地面积不超多少平方米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扩展资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