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坍塌宅基地收回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荒废多久会被收回)
- 作者: 向羽
- 发布时间:2023-08-17
农村户口有宅基地使用权,父母去世后遗留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是农村户口和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可以继承的。大多数人头疼的是户口不在农村,能不能继承。另外,子女也是有一定区别的。给大家分享一下。
对于农村人来说,最值钱最有价值的通常都是宅基地和土地。一般农村老人对于这两样特别看重,他们可能也是从父辈手上继承过来的,所以其情感价值也是非常重要的。以前在农村,农村宅基地和土地基本上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因为儿孙辈也都是务农种地自然就继承下来了。但是现在却不一样,农村的年轻人基本上都不愿意在家里种地。大多数人会外出打工土地处于闲置的状态有一些也不愿意继续留在农村,会去城市里买房,户口也转为城市户口或者城镇户口。
对此很多老人就担心儿子已经没有了农村户口,而且和他都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了,是不是以后宅基地和土地就要归集体所有,不能给儿子继承了呢?另外还有的家庭可能没有儿子,只有两个女儿,女儿却都嫁出去了,那么这个财产能不能给女儿继承?
其实现在各地都在开展宅基地土地确权工作,对于这些问题也都考虑到了今天给大家详细的剖析一下。不过很多人可能对于宅基地和房屋之间的关系还有一点疑惑,这两者其实是相互独立的。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通常讲究的是一户一宅,也就是在农村一家一户享有一个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现在我们也知道很多儿子和父母没有分家的,想要盖新房,往往申请不下来。农民对于宅基地是有使用权,而对房屋是有所有权。
因此我们也就明白了,对于有些人疑问的宅基地到底能不能被继承,其实这个提法是错误的。父辈留下来的房屋土地对于亲属来说,能继承的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与此同时地随房走,也就是说所继承的依然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
总的说来,儿女所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那么究竟哪些人可以继承?实际上还是有一定限制的,大家要注意。
第1种情况,子女。
在农村家里有子女的是可以直接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要分不同的情况。首先如果子女跟父母一起生活,在一个户口本上,没有单独申请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没有分家继承了父母的房屋也同时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
子女要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还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然后才能享有。否则的话,子女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而不能对房屋再重新进行改建。
由于农村的宅基地是村民集体所有,所以农村老人去世之后宅基地要被村集体收回的。
对于那些可能把户口已经迁出农村在城镇或者城市落户的,如果父母不在了,子女依然是可以继承房屋,但是宅基地不能继承,其中有一个区别就是子女不能对房屋重新翻建新建加盖而等到房屋自然消失之后宅基地就会收回。
所以户口对于宅基地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总的来说,不管户口是不是在本地农村也就是宅基地所属的集体范围内,对于父母所遗留的房屋都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对于房屋的处置方式却不一样。
所以在农村宅基地问题上户口还是非常重要的,大家应该要明白清楚。当户口已经不在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地区,那么对于父母的房屋所享有的也就等同于对宅基地所享有的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了。
简单的说如果户口跟父母还在一个地区,还在一个户口本上,通过变更就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而如果户口跟父母不在一个地区了,都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了,不管是不是农村户口,那么就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而不具备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2种情况,外嫁的女儿。
在农村没有儿子的,也就是女儿而且全部都嫁出去了,户口迁走了。那么这种情况也是需要区别对待的。这个时候女儿依然是可以继承父母留下来的房屋,但是同样不可以对房屋进行翻建新建加盖。
如果说女儿嫁出去,但是户口并没有迁走,这个时候对于父母所遗留下来的房屋是可以继承,同时还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够对房屋进行翻建。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大家应该要留个心,如果女儿嫁出去而且想要让她继续继承自家的房屋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最好还是把户口保留,不要迁出去。
尤其是女儿嫁出去,对于父母所遗留下来的房屋,基本上是不会在居住的,所以如果长期没有人居住还不能进行翻修,那么最后肯定是消失。等到房屋消失那么就会被集体所收回,重新再分配。
第3种情况,其他亲属。
如果在农村对于那些没有子女的或者子女已经不在的情况,老人通常都是有亲属帮忙照顾,所以在老人去世之后,房屋同样是可以被亲属所继承的。宅基地,要分具体的情况看清楚本身是否具有其他宅基地的使用权。
另外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在农村没有子女也没有亲属,就是所谓的五保户,是政府和集体共同来照顾的,这种情况离世之后房屋或直接收回。
简单的总结一下对于农村的宅基地,如果和父母是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是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而且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限制。如果和父母没有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么可以继承宅基地的部分使用权和房屋的使用权,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有限制的,不允许进行翻建新建,只能进行维修加固。
另外还有几种情况是不可以。
首先就是已经分户,并且申请了自己的宅基地,说白了就是和父母分家,而且没有在一个户口本上,同时已经申请了新的宅基地受至于一户一宅,所以对于父母的宅基地就不能再继承了。
其次已经办理了分户,但是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也是不可以在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另外对于农村那些本来就是已经属于违章的建筑,那么不论是子女还是其他人都不可以继承使用权,比如在耕地或者没有获得建房相关资质的房子,那么不能继承,而且会被收回。
再者宅基地长期闲置或者房屋长久没有人居住,也没有人去维修,超过两年以上,房屋坍塌的,会被收回,子女不能继承。
另外农村的宅基地还是有使用面积规定的,所以如果有超标的部分是不能够被继承使用权的。
看了这些大家应该明白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继承该怎么处理了,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评论,我们一起探讨。
问题问的很明智,是问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没有问宅基地的所有权。既然是使用权,不管是不是农村户口,父母去世后遗留的宅基地,都可以继续使用。继承法明文规定,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虽然说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是父母的遗产,继承了房产,也就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说现在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但是祖上或者父母留下来的老宅子,任何人也无权收回,宅基地也同样归子孙后代使用。
且不说还是农村户口,就算是城市户口,农村老家没有了人,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也还是归子女所有。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区别是,农村户口可以翻建宅基地上的老房子。而城市户口,按照规定不可以翻建,只能修缮,一旦房子倒塌,宅基地就归集体所有。而很多实际情况也并不是像规定的那么死板,在农村的真实情况是,不管是不是农村户口,只要回家修建自己的老房子,一般是没有人干涉的。只不过是回家修建房子的时候,要和村委会的人打招呼。或许有的人会说,城市户口的人不可以重新翻建老宅子。其实修缮和翻建的区别就是,只要房子不拆到地基,那就叫修缮,如果连地基都拆掉了那就叫翻建,所以翻建的时候可以保留地基。
现在好多村子赶上拆迁,父母遗留下来的宅基地,子女同样享受拆迁待遇。去年我们这里的几个邻村都拆了,很多父母已经去世,而子女在外地的人家,平常的时候,父母遗留下来的老宅子都是空闲着,村子拆迁的时候,子女跟其他村民享受一样待遇。哪怕老房子塌了,只要有院墙在,院墙以内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是归人家子女。或许各地对于宅基地的继承使用权处理有所不同,我们这里的村集体一般是不收回人家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不管子女是不是在村子里居住,除非子女自愿放弃基地的使用权。
有的农民可能是一户多宅,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就有些违规了,这种情况下,可以把多出来的房子转卖给同村的人,如果觉得是自己父母曾经住过的房子,不舍得转卖,那也无所谓,村集体也不会收回你的房子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总之一句话,父母去世了,子女完全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
说起宅基地,不得不说房子,因为宅基地就是用来建房,以满足农户家庭居住需求的,所以说我们说的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使用宅基地来建房,而且还要符合“一户一宅”政策。那么父母去世后遗留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
如果村民从村集体那里申请到宅基地而没有建房的话,那么就说明你还没有行使你的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属于村集体的,不能被继承,也不能当作遗产来处理。
有的地区对于宅基地的使用也有相关规定,比如“宅基地超过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对于没有建房的宅基地,父母去世后能否使用,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但是如果建房了的话,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不管你户口在哪,有没有宅基地,都可以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
农村户口有宅基地使用权,父母去世后遗留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属于个人私有财产;而宅基地是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如果房屋建筑存在,宅基地就随房屋归房屋所有人使用。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了,宅基地就自然归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因为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所以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继承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者买卖。宅基地不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根据土地法的这个规定,如果房屋没有倒塌,父母去世后,子女是可以继承的。如果房屋已经倒塌,仅剩下了宅基地,这样子你就不能继续使用。如果因为住房困难,需要修建房屋,那就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农民因为居住困难需要建设房屋,就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不经过审批建造的房屋,就属于违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所以农民如果居住有困难,需要重新建房时,无论在老宅基地上还是新的宅基地上,不管是否是老人留下的宅基地,都要进行依法审批。切不可以为自己是农村户口,就擅自随意建房。不然吃亏的还是自己。根据题主所说的是父母留下的宅基地,这种情况如果房屋存在,子女继承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房子已经不存在了,想使用这个宅基地,就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因为这个宅基地已经归集体所有。不属于遗留财产,所以也不能继承,更不能继续使用。
您好!父母名下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在他们去世后,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可以继承地上房屋的产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子女是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的。当然如果父母生前留下遗嘱,指定将地上房屋给子女以外的人,那么子女就无法继承、也无法使用宅基地和拥有房屋了。
不过,子女是否有本村户口,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直接影响对土地的使用权限。下面将从宅基地和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归属、子女继承后土地的使用权限分别作解释。
因为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本着“地随房走”的原则,子女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使用权会因为“是否有本村户口”,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标准,而不同。具体来说如下:
1、如果子女仍然在宅基地所在的户口内,那么子女仍然可以使用宅基地;但建议先进行更名手续,将宅基地更名至自己名下。注意,这种方式不叫继承、叫更名。这种情况下,子女对于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限和产权情况,与父母一致,没有差别。
2、如果父母死亡后,宅基地所在的户口内已经没有其他家属了,子女户口仍属于同一村集体内,且分户后还没有分得新的宅基地,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对于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限和产权情况同第一种情况。
3、其他情况下,本着“一户一宅”的原则,子女只能继承宅基地上房屋,且只能以装修的名义对房屋进行小修小补,不能对房屋进行结构性的重建、修缮等,待房屋至不可居住的情况下,由村集体收回房屋。另外,如果子女认为房屋和土地没有保留的必要,也可以卖给同村的、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的村民,不过注意,整个买卖过程必须征得村集体的同意。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悟空早上好!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土地改革己经过去40年了,在这40年中,农村有着翻天复地的大变化,农民家家户户住上了楼房,农民腰包也鼓起来了。根据国家对土地管理有关政策,第一次土地调整国家文件明确规定“一户一宅”制,但对一户一宅也作出了规定,每户只能享受3分3厘宅基地。但是对于农村宅基地建筑面积超标现象普遍存在,文件规定,宅基地要与大田地挂钩,合理分配。多余宅基地己经从大田地扣除,每户都达到了平均分配。
第二次土地调整也过去20多年了,由于二次土调整时间过长,也存在不少问题,农村户口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力,但也有管理的权力,还有继承的权力。对于继承来说:要付合条件,宅基上老人去世后有没有房屋存在,如有房屋存在,那晚辈就有继承房屋的权力。关于3分3厘宅基地规谁所有?这个问题就出现矛盾的问题。虽然土地规集体所有,老人去世也有部分没有房屋了,只剩下宅基了。由于这么多年土地没有调整,但是很多家庭人口增加了,这个家庭土地随之下降,那这个家庭就有对去世老人遗留下来的宅基地有权管理,对于今后土地调整,仍然属于这个家庭的。
对于还有一部分家庭,人口下降,老人去世了,房屋有继承的权力,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暂时土地没有调整的情况下,没有所有权。但有管理的权力。这个家庭不去管理谁去管理?到了再一次土地调整时,如果对这3分3厘宅基地拥有使用权,那分地时就要从大田地扣除宅基地面积。农村户口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去世后遗留宅基地,农民也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力,是可以使用的!供参考再见!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正好是笔者在乡镇工作的内容之一,父母去世后遗留下来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需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本答复的核心内容是:
第一种情况:农房存在,由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
父母去世后的农房,是公民的合法遗产,其子女等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并过户,不论继承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户口,都可以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若是多人继承农房无法分割的,可按产权的份额进行继承。
由于宅基地与其建在上面的农房不可分割,只要房屋不灭失,该宅基地就由房屋的继承人无偿使用。
第二情况:房屋已灭失或倒塌,已失去继承农房的条件,宅基地需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集体组织已收回并重新安排他人使用的,该宅基地维持当前的使用现状。
(二)集体组织已收回或暂未收回的,若原房屋产权人的子女为同一集体组织的农村户口人员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可由原房屋产权人的子女优先用于建设农房。
(三)未完全达到收回条件现已闲置的,在“三块地”改革试验的部分地区可按试验的政策进行复垦、转让或交易以及“以地养老”等,可以自有有偿退出。
特别提示:宅基地的管理将越来越规范,要想保住“地”,首要的是保住“房”。“房”在才能进退有据,即使转让或交易也才具备较有利的条件。
农村户口有宅基地使用权,父母去世后遗留宅基地?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如果说父母在世时,你们就已经申请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为什么还不盖房子呢?一般情况下,都是想盖房子才去申请宅基地的呀。
我们要清楚两点,一是所有农民都有权利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在符合一户一宅的情况下,可以按程序向集体申请宅基地,然后在农村盖房子,这是所有农民都会享有的农村福利。
二是农村宅基地不是父母私人财产,宅基地是农村集体财产,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着继不继承的说法,只是宅基地随着房走的原则,如果宅基地上已经盖起了房子,你就可以继承房子,变相说就是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子所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总结一下,如果你在农村还没有盖房子,其父母当时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你可以去更名,然后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使用权,然后盖房子。如果你在农村本就已经盖起了房子,你和你父母是已经分户了,父母当时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是父母所用的,你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了,所以你不可以另外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了。
农村宅基地越来越值钱,是因为农村宅基地越来越少的缘故。这几年农村经济发展比较快,农村土地也进行征迁,所以农村宅基地升值空间大,在我们这边,农村宅基地由十年前的一万几千元就可以买到一百平方米的宅基地,现在要十几二十万元也不一定能买到农村宅基地的情况。可以说现在农村宅基地是一地难求啊,农民也是非常珍惜自己能盖房子的。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标志着“一户一宅”时代的来临,宅基地确权不仅在保障农民朋友们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在无形中让农村更加规范发展,现在的农村宅基地现象越来越规范,违章建设的情况也越来越少,建设房屋都是围绕宅基地确权开展的。
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统一的,是可以使用父母遗留下来的宅基地的,我们通常把这种宅基地称之为继承,继承过来的宅基地也是可以正常的办理宅基地确权证的,但是继承宅基地所办理的宅基地确权证又和自己的不一样,两者有时间上的区别,虽然说两者都是“永久性”的。
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属于可以“永久”使用,而继承过来的也是可以“永久”使用的,但是继承人只有房屋的居住权和修缮权,没有房屋的改造权和重建权,当房屋被定义为危房之后,将会有很大的可能被村集体所回收,因为宅基地本来就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有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所有权。
总结:还要明白一点,那就是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归属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不得私下买卖宅基地,这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触犯了法律,国家将对农村宅基地严格实施“一户一宅”政策。
“农村户口有宅基地使用权,父母去世后遗留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
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可以在父母过世后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到自己的名下。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3、转让后也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如果子女不是农村户口则无法进行转让,只能继承地上房屋。
我国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组织,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无法被继承。
但是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自行出资建造,所以属于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村民去世后作为遗产被继承。
所以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存在,那么在父母过世后可以继承房屋,由于我国土地“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也可以继续使用,直到房屋自然灭失(自然损毁),之后由村集体组织收回另行分配。
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扩展资料:
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申请下来不盖房有时间限制吗都有那些规定。
农村宅基地申请下来2年以内不盖房(特殊情况除外),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荒废多久会被收回
农村宅基地荒废多久会被收回
农村荒废的宅基地是要被收回的,那农村宅基地荒废多久会被收回呢?
宅基地是农村家庭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宅基地闲置2年以上是会被收回的。
但注意要达到宅基地回收的程度,首先是宅基地没有房屋,要么是原本宅基地就还没建房,或者是以前建了房但是年久失修坍塌了,或是自己拆除2年以上还未恢复使用的,这几类可能会被回收,并不是农民进城务工房子两年不住的农房被回收,这一点大家要区别开来。
荒废多年的宅基地确认权
对于荒废宅基地的确权问题是很多人都比较关注的,那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这个问题。
宅基地申请批下来以后会有一个宅基地使用证,如果没有被集体收回则说明该宅基地使用证依然有效。按照证本登记的户主姓名,登记的是哪户人家,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就是哪户人家的。
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宅基地闲置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如果宅基地批下来以后两年内都不建设住宅房屋,则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本村的宅基地私人可以转卖吗
很多人不在农村生活后,就想要把自己的宅基地转卖出去,那本村的宅基地私人可以转卖吗?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荒废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