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祖屋屋顶倒塌能确权吗(祖屋已翻建如何确权)
- 作者: 周璐
- 发布时间:2023-09-03
农村祖屋如何确权
法律分析:祖屋的宅基地确权需要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申请进行讨论;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农村房屋一般需要有三个证件,第一是本次农村土地确权后新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是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发的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第三是部分试点地区农房确权发的房产证。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祖屋已翻建如何确权
一、祖屋的宅基地怎样确权
1、祖屋的宅基地确权需要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申请进行讨论;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2、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二、几类宅基地不可以进行确权1、一户多宅不能进行确权。过去土地还没有确权的时候,有的家庭可能会对应不止一个宅基地,而现在我们国家确权采用的是一户一宅的标准,也就是说一户只能够确权一个宅基地,多余的宅基地会被集体回收,因此除了一个宅基地可以确权之外,剩下多余的宅基地都不能进行确权。
2、耕地上建设的房屋,下面的土地不能确权。在宅基地确权的过程中,只要土地上面建设房屋,一般都能够进行宅基地确权,但是如果房屋建设在耕地上,房子就属于违建的房子,因为我们国家有严格的耕地红线,不能随便在耕地上建设房屋。因此即使在耕地上建设房屋,下面的宅基地也不能进行确权。
3、非集体内的人购买的宅基地。不管是农村的房子还是农村的宅基地,其流转都只能在集体内进行,农村集体外的人无法购买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当然这也是为了保护集体内的土地资源。因此如果过去由村集体外的人违规购买了宅基地,是不能进行确权的。
4、存在争议的宅基地不能确权。在进行宅基地确权的过程中,有些宅基地的归属存在纠纷,对于存在纠纷的宅基地,暂时不能够进行确权,只有等解决完纠纷之后才能够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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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祖屋重建后,确权无属祖屋人的名,使用权归谁所有
1.房子的使用权从属于所有权,只有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只有拥有房子的所有权的人才能拥有房子的使用权。
不是产权人想得到使用权,只能是所有权人的明确允许。
2.你所说的房子已经确权登记在你大哥和他儿子的名下,这房子就已经是你大哥和他儿子共同所有,只有你大哥和他儿子才拥有房子的使用权和其他处分权利。
3.租屋的门牌写在你父亲名下,对于产权归谁所有没有影响。
4.你大哥死亡后,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这房子的一半归你大哥的儿子所有,剩下的一半是你大哥的遗产,由你父母、你大哥的所有子女、你大嫂共同继承。
这种情况下,你父母也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
5.你父母都还在世,你既不是房子的继承人,也不是此房的所有人,不能取得房子的使用权。但他们不让你照顾父母,你可以到村委会请求调解。
祖屋的宅基地怎样确权
法律分析:祖屋的宅基地确权,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农村土地确权的主管部门目前是国土+农业,五年内要统一过度到国土主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