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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标准装修价格信息,湖南省住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参考基价

  • 作者: 周祁萱
  • 发布时间:2025-01-05


1、湖南标准装修价格信息

2、湖南省住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参考基价

湖南省住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参考基价

基础工程

拆除工程:15.00元/平方米

清理工程:5.00元/平方米

砌筑工程:100.00元/立方米

抹灰工程:25.00元/平方米

吊顶工程:50.00元/平方米

刮腻子工程:10.00元/平方米

涂料工程:15.00元/平方米

墙纸工程:20.00元/平方米

地面工程:

瓷砖工程:60.00元/平方米

地板工程:80.00元/平方米

地毯工程:120.00元/平方米

水电工程

给水工程:30.00元/平方米

排水工程:25.00元/平方米

电气工程:50.00元/平方米

建材用料

瓷砖:80.00元/平方米

地板:100.00元/平方米

地毯:150.00元/平方米

油漆:20.00元/千克

壁纸:30.00元/平方米

其他费用

管理费:5.00%

利润:10.00%

税金:3.00%

备注:

以上基价仅供参考,实际价格可能因材料、工艺、地区等因素有所浮动。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内容、价格、工期等事项。

业主应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监督工程质量。

3、湖南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

湖南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1.2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艺、材料使用、质量控制和验收规范。

1.3 本标准与国家、行业现行标准不一致时,以本标准为准。

第二章 材料和设备

2.1 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和本标准的规定。

2.2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保留验收记录。

2.3 材料和设备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污染和丢失。

第三章 施工工艺

3.1 基础处理

3.1.1 清理基层表面,清除灰尘、油污等杂物。

3.1.2 墙面基层应做处理,以保证饰面层与基层的牢固粘结。

3.1.3 地面基层应做找平层,以保证地面平整度。

3.2 墙面装饰

3.2.1 批刮腻子,确保表面平整光滑。

3.2.2 涂刷乳胶漆或墙纸。

3.2.3 安装饰面板或其他装饰材料。

3.3 地面装饰

3.3.1 铺设地板砖、木地板或地毯。

3.3.2 安装地脚线。

3.4 吊顶装饰

3.4.1 安装吊顶龙骨,并确保平整度。

3.4.2 安装吊顶板或其他装饰材料。

3.5 门窗安装

3.5.1 安装门窗框,并确保垂直度和水平度。

3.5.2 安装门扇或窗扇。

3.6 水电安装

3.6.1 布置水电管线,并确保隐蔽工程质量。

3.6.2 安装电器设备,并确保安全可靠。

3.7 其他装饰

3.7.1 安装卫浴设备、橱柜等。

3.7.2 安装灯具、窗帘等装饰品。

第四章 质量控制

4.1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及时纠正偏差。

4.2 隐蔽工程施工前应进行隐蔽验收。

4.3 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5.1 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2 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5.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竣工验收

6.1 工程完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6.2 验收内容包括:施工质量、材料使用、安全管理等。

6.3 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附则

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4、湖南省装修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湖南省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费收取标准(2021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南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管理费收取。

第二条 管理费是指为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提供质量监督、验收、备案、投诉处理等管理服务的费用。

第三条 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装修合同金额(不含材料费) ≤ 10 万元的,管理费为 300 元/笔;

装修合同金额(不含材料费)>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管理费为 500 元/笔;

装修合同金额(不含材料费)>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管理费为 800 元/笔;

装修合同金额(不含材料费)>100 万元的,管理费为 1200 元/笔。

第四条 管理费的收取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装饰企业向业主收取。

第五条 管理费的收取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一次性收取;

(二)分期收取。

第六条 管理费收取后,装饰企业应当向业主开具规范的票据。

第七条 业主应当在装修合同签订前支付管理费。

第八条 装饰企业应当将管理费用于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验收、备案、投诉处理等管理服务。

第九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