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有顶棚的步行街防火设计要求(步行街的防火设计有哪些要求)

  • 作者: 彭天康
  • 发布时间:2023-08-26


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建筑要符合哪些规定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步行街的防火设计有哪些要求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14)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防火分区有哪些规定

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14)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14)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②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③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④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14)第6.5.3条的规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②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m2。

③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5)总建筑面积大于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14)第6.4.12条的规定。

②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14)第6.4.13条的规定。

③避难走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14)第6.4.14条的规定。

④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14)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③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④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014)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⑤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⑥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⑦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⑧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⑨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商业建筑室内步行街消防设计

与室外步行街不同,室内步行街是指有顶棚,有遮阳措施、冬季保暖、夏季有空调,受外部环境影响小的多间商铺相连的商业综合体。区别于商业内中庭,室内步行街如果没有顶棚,则步行街两侧的建筑成为相对独立的多座不同建筑,为确保室内步行街可以作为安全疏散区,规范对步行街防火间距、端部开窗面积、上部各层楼板开口面积、顶部排烟面积做了详细要求。

1、相关消防规范的演变

室内步行街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商业建筑形式,具有独特性。1995年发布实施的GB —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2006年发布实施的GB —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有涵盖商业步行街设计的具体规定,只能套用商业建筑内部中庭的形式,按规范需要在步行街设置大量的防火卷帘、实体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构建,难以实现特定的使用功能、建筑效果及构造需求。基于此背景下,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GB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特别新增了对室内步行街消防设计的条款,对街区长度、宽度、高度、商铺分隔、安全疏散、顶棚排烟等做了规定。

2、项目概况

泉州安溪万达广场大商业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总建筑面积15.4万㎡,地上9.4万㎡,地下6万㎡,建筑高度为20.7m,为多层公共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项目设计为地下2层和地上3层。其中,地下2层为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以及设备房,地下1层为超市、机动车停库、设备用房及非机动车库;内部设置以零售、商业、娱乐、影院为主的室内步行街,1层和2层以精品店为主,3层为餐饮、影院,4层为设备用房及影院设备夹层。

3、消防设计目标及面临的问题

消防设计的目标最重要的是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整个建筑系统(包括消防系统)能为建筑内的所有人员提供足够的时间疏散到安全区域,疏散过程中不会受到火灾及烟气的危害。其次是保护财产安全。通过合理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自动灭火和防排烟设施等,控制火灾规模和烟气的蔓延区域,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同时还要保障重要商业活动、生产或重要设施运行的持续性;减少火灾对环境的危害等。泉州安溪万达广场大项目室内步行街两侧布置各类商业店铺,形成集零售、百货、餐饮、娱乐、休闲等用途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商业建筑。

4、采取的主要消防技术措施

大型商业室内步行街建筑,其体量大、功能与平面组合复杂,与传统商业建筑具有很大差别。采用现行标准进行防火设计时,常遇按现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或有些方面难以符合现行标准的情况。安溪万达广场大商业项目在满足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前提下,根据其体量大、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等特殊性主要从预防火势蔓延,为消防救援提供便利着手,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救援、消防灭火、消防排烟等方面采取了相关的调整方案及加强措施。

4.1防火分隔

将室内步行街各层连通区域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设计,室内步行街两侧非餐饮店铺划分为小于300㎡,餐饮类商铺划分为小于500㎡的若干独立防火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墙体分隔。使用燃气等明火的厨房与备餐区、营业区间餐饮铺餐厅与厨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实体墙分隔,墙上设置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未靠建筑外墙的餐饮铺采用电加热的轻餐饮模式,禁用燃油燃气。店铺与步行街公共区域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平面钢化玻璃进行分隔,玻璃高度不大于4m,玻璃上檐至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封堵(耐火极限不小于1h),并采用独立的自动喷水系统对玻璃分隔构件进行保护;店招设备采用不燃材料布置在步行街一侧。

步行街相邻使用空间单独按5,000㎡划分防火分区,采用实体墙或带有实体墙(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商业橱窗形式进行分隔以营造商业效果,其内部不设置可燃物,橱窗的门设置在步行街公共区一侧,不设在店铺内,以保证商铺与步行街之间防火分隔的可靠。采取设置不大于8m的防火卷帘与步行街联通,并就近设一处防火隔间通步行街;影院每个观众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墙、甲级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划为独立防火单元。

4.2安全疏散

项目各楼层商业人员密度按GB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取值;国内相关规范和标准尚未明确的各层步行街回廊这类公共交通区域的人员密度则根据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相关调研结果,取0.25人/㎡。商业各层的疏散宽度的百人指标取0.75m。按JGJ 64-2017《饮食建筑设计规范》对于3楼餐饮区域就餐区人员密度取为1.3㎡/人,餐厨面积比取为1:1.1,厨房主要为工作人员,按设计值选取(9.3㎡/人)。影院部分有观众厅内观影的观众、侯场观众和工作人员等几类,因此影院部分按照观众厅内人员+工作人员+候场人员考虑其内部的总体疏散人数。

4.3消防救援

在火灾中,专业的消防队伍迅速进入火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对减小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重要的作用。

本项目在建筑外围设置4m宽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面5~10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小于12m,消防车道坡度小于8%;沿西侧参内大街与南侧河滨路设置消防救援场地,救援场地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15m,间隔距离不大于30m,救援场地总长大于建筑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救援场地坡度小于3%。沿建筑物长边设有步行街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在营业时间和火灾时保持敞开,并设置便利的消防救援措施,以保证救援人员可便利进入步行街。

室内步行街所在建筑的外墙每层均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平开窗。对于受外立面遮挡覆盖的部位,在内外层均要设置窗口,二者之间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通道连接。窗口的净尺寸不小于1.0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大于20m,在建筑的内外两侧均便于开启或窗口采用易于破碎的玻璃,并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救援窗口外或周边不设置影响救援的障碍物(图1)。

4.4消防灭火

设置独立的自动喷水系统对玻璃分隔构件进行冷却保护。

自动喷水系统的喷头采用边墙型或窗式快速响应喷头,喷头动作温度为68℃,工作压力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0.1MPa,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喷头距地面的高度大于4.0m时,每增加1.0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不足1.0m,按1.0m计)。用水量按保护长度和保护时间计算确定,保护长度按沿街玻璃铺面最长的店铺的实际长度的1.5倍且不小于30m确定,设计喷水时间不小于1.0h。

4.5消防排烟

步行街区域,采用“三级排烟”,即步行街两侧店铺内排烟、步行街各层公共区域走道排烟和步行街顶部排烟,步行街两侧店铺之间防火墙上的通风及排烟系统需设置防火阀。要求店铺内二次装修及分隔调整不影响排烟口的设置。步行街2~3层公共区域走道上方设机械排烟系统,并按照面积不大于500㎡划分防烟分区,且单个防烟分区的长度不大于90m。

经过消防性能化单位论证,在采取以上消防措施并在消防设施均有效启动和运行的条件下,将计算结果和火灾烟气模拟计算结果比较,设计有效达到了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限制火灾大规模蔓延的设计目标。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