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别墅装修管理条例,2023年住宅装修管理条例全文
- 作者: 周棋皓
- 发布时间:2024-08-06
1、城市别墅装修管理条例
2、2023年住宅装修管理条例全文
3、2023年装修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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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京市装修管理条例文件
南京市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修管理,规范装修行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三条 以下装修活动应当取得装修许可:
(一)住宅的二次装修;
(二)单位房屋的首次装修;
(三)其他需要办理装修许可的装修活动。
第四条 申请装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申请表;
(二)房屋权属证明;
(三)装修设计方案;
(四)消防安全措施方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装修许可由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六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二)不得破坏房屋原有防水、防火、防腐等设施;
(三)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四)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装修材料;
(五)不得产生噪音、粉尘等污染,影响他人生活。
第八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对装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十条 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单位应当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装修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
(二)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三)无质量缺陷。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装修合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装修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装修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装修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装修许可擅自装修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有毒有害的装修材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产生噪音、粉尘等污染,影响他人生活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