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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 作者: 祈章宇
  • 发布时间:2024-02-08


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一、制定目的

1.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管理,切实压减办公用房面积,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防止奢侈浪费。

2. 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办公用房规划和建设方案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纪委等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三、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1. 党委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县长、市长、行长等正厅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

2. 副书记、副县长、副市长、副局长等副厅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3. 正县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

4. 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

5. 科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6.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

四、计算方法

办公用房面积的计算,以领导干部个人使用面积为准,不包括会议室、接待室、秘书室等公共区域面积。

五、执行要求

1.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2.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标准,不得搞特殊化,不得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3.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办公用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监督检查

1.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2.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其他规定

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标准由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