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 作者: 彭弋萱
- 发布时间:2024-0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一、概述
1.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城镇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城镇土地使用者。城镇土地使用者是指使用城镇土地从事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居住或者其他用途的单位和个人。
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千分之一点五。
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城镇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面积是指城镇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包括房屋和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
5.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税收优惠
1. 对下列城镇土地使用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军用土地使用者。
学校、幼儿园、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公益事业单位。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使用者。
农用土地使用者。
2. 对下列城镇土地使用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福利企业和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镇土地使用者。
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者。
三、纳税申报和缴纳
1. 城镇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时,应当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在申报纳税后10日内缴纳。纳税人可以通过银行汇款、网上银行缴税等方式缴纳税款。
四、税务管理
1. 税务机关负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