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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虚构与实际不符有效吗(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合同与实际不符)

  • 作者: 彭弋萱
  • 发布时间:2023-12-15


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合同与实际不符

律的调整?实践中常遇到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定性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装修合同不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内,属于无名合同,但还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属于承揽合同,还有一种认为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那么究竟应如何定性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归纳出法律的定性。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也规定:“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因此,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是讲装修合同归入了建设工程合同范畴。2、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00号令)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该条就是依据装修工程大小不一,如果一律按建设工程要求有资质,会导致太多的合同无效,该条规定了“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装修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其它则不作要求。从该办法来看是将部分装修活动纳入了建设工程调整范畴。故在当下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订金交了,发现装修合同与口头承诺的不一致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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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对装修合同进行整改,将装修公司给到的口头承若加进去,防止装修公司后期出现不认账的情况。要是装修公司以合同已签为由,拒绝整改合同,而交的是订金,这时可以让装修公司退回订金,并取消合作。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签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如:验收手续、甲、乙双方分别提供材料的清单及日期等。在约定装修的材料时,要细致,包括外墙、内墙、吊顶、地板、厨房、卫生间、阳台等。

2、合同需要让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有委托,需要委托书,同时向装修公司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两者都要加盖公司公章。

3、预算项目变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协议。当项目完成时,不要放松。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保修期。客户可与公司协商,扣留一部分装修费用作为装修质量保证金。

4、装修工程竣工后,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要是不通过,是承包人的责任,由承包人进行返工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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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合同不明确有效吗

格式不规范的装修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不存在无效事由的,依然有效。装修合同就是为了房屋装修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签订装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发包方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装修公司提供材料与合同不符怎么办

法律分析:卖方违约了,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