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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房屋使用费属于什么案由纠纷(什么案由可以诉请赔偿占有使用费)

  • 作者: 白智雅
  • 发布时间:2023-12-14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法律主观: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欠款只是个事实,不是法律关系,租金、买卖、餐费、服务费、咨询费、工资等都可以是欠款。欠款就是应该付的款没有付而已。,2、欠款的案由如何确定,根据欠款所依据的基础判断,比如买卖未付款,那就是买卖合同纠纷。比如未支付房租,那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是借钱未还就是借贷合同纠纷。,因此,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如下:,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私自占有集体土地,村起诉要求支付占地费案由是什么

私自占有集体土地纠纷应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或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四级案由,前述8种类型的矛盾纠纷的前7种即确定为此类案由。

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5种四级案由。

什么案由可以诉请赔偿占有使用费

一方单独使用侵权又不宜判决共同居住的。一方单独使用侵权又不宜判决共同居住的,可以诉请赔偿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是占有人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房屋,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合理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作者:奚晓明主编

ISBN:10位[]13位[]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9-1

定价:38.00元包括六个方面:

(一)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

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发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有的时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如果其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建设单位违法上述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出现,有的是源于过失,有的则是建设单位出于为自身谋取利益。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时候建设单位为了能够提前投入生产,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这种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行为往往就导致了其后的工程质量的纠纷。

《解释》第23条也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体现了对于建设单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为的惩罚,认定了建设单位使用工程即是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是,上述规定却并没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责任,要求承包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就等于是终身保修,因此并不因建设单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责任。

发包人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仅在工程质量上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还将由于这样的行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上编司法实践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概述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专业性强

二、法律关系复杂

三、审理难点多

四、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二、建设方投资不足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发展趋势

一、数量逐年上升

二、审理难度加大

三、解决方法多元化

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

第一节审理方法与技巧

一、诉讼程序上的方法与技巧

二、实体审理的方法与技巧

第二节诉讼管辖问题

一、诉讼管辖背后的利益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及其管辖原则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辖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诉讼参加人的确定

一、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诉讼参加人

二、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诉讼参加人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诉讼证据的认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证据种类及作用

二、证据举证、质证程序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质证及证据的审

核认定

第五节反诉与抗辩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

一、签约主体

二、合同形式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要约、承诺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包人的义务

二、发包人的义务

第二节工程款的认定

一、有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

二、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

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四、工程款支付主体

五、垫资作为工程欠款的认定

六、工程款利息

第三节工期的认定

……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第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下编疑难、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1反诉、抗辩及裁判文书写作——宇寰公司与宏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附录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三、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