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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合同清单15%的工程量怎么计价(工程量变更超过15%的部分如何结算)

  • 作者: 彭森
  • 发布时间:2023-12-13


工程量变更超过15%的部分如何结算

出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2013,第9.6.2条之规定。

1、根据示范合同文本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3之规定,由于设计变更,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变幅超过正负15%时,单价应调整。

2、合同中有约定,如增加超过15%,单价应调低,如0.9系数,如减少超过15%,单价应调高,如1.1系数.

3、考虑到在投标时,投标人可能采取了不平衡报价,为了体现公平,即不让建设单位吃亏,也不让施工单位白干活,在清单计价规范2013中用招标控制单价来防范甲乙双方风险。

4、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单价对比,如变幅超过了15%,则调整单价,如未超过15%则不调整单价。

扩展资料

9.6.2条规定: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2.?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总价包死的工程,清单量偏差超过15%时如何处理

一、固定总价合同中,综合单价不调整,工程量也不调整(变更洽商除外)。如果能调整,就不是固定总价合同了。

二、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增减小于15%的,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不调整;

工程量增减大于15%的,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也要调整(量增的综合单价调低;量减的综合单价调高)。

结算工程量增加超过原清单工程量的15% 但原报价过低 怎么办

工程量增加了,站在施工单位角度来讲,干的活儿多了,而且价格不低于施工单位认为合理的原报价,我不亏啊,应该不调整。

发包方角度,工程量增加了,施工单位报的价还没我的下限控制价高,我也不亏,还按原价给他干,也不调整。

工程量增加15%以上,但原报价单价低于上限控制价(即:招标控制价×(1+15%)),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工程量超过15%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工程量超过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第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一句话概括为: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结合《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实际执行应该是通过投标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对比、根据两个价格的差别幅度的大小来决定。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就必须执行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要想确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除了施工单位的投标单价以外,还需要依据招标控制价的预算单价。所以,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的精确度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整个工程的实施中起指导作用。

调整方法:

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根据最新的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其特点是“量变价不变”。与中国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并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建筑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预算定额计价方法,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是建立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工程成本定价和有竞争力的价格。

逐步解决规范计价中不符合建筑市场的因素,彻底消除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的弊端,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工程量增加,施工企业利润大幅度增加;工程量减少,施工企业利润大幅度减少。施工企业利润大幅度增加,对业主不利,为了照顾业主,所以规定一部分的工程量单价调低。施工企业利润大幅度减少,对施工企业不理,为了照顾施工企业,让他有一定的盈利,所以剩余全部工程量单价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