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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受损农村住房重建修缮工作(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

  • 作者: 白辉
  • 发布时间:2023-12-12


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与服务,提高农村自建房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划许可,取得宅基地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遵循户主负责、属地监管、行业指导、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四条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农村自建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工作,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管理和服务,制定农村自建房屋开工登记、安全鉴定、建房合同样本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信用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材料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材料检测服务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宅基地审批、房屋质量监管、对自建房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处置违法行为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程序,建立完善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审联办制度,并向社会公示。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建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自建房屋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第十条建房人对自建房屋的质量负责。

建房人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依法申请宅基地审批、申报开工登记、签订建房合同、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农村自建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承揽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农村自建房屋应当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乡村建房规划许可证。

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无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建房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同时发放。第十四条农村自建房屋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屋,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第十五条房屋选址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上述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实用性村庄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定。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限界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选址建房。第十六条建房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农村房屋建设专业合作社承揽自建房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第十七条承建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十八条建房人应当按照农村自建房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建房人将验收信息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农村自建房屋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机构,对自建房屋进行质量安全性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地区。

本条例所称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是指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村容村貌的优化保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村民自治、全面治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市、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将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卫生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并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和年度考核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实施乡(镇)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有关环境卫生项目的规划、建设和公共区域(含国有山、水、田、园、路等)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本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办法,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组织本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组织开展卫生村组和卫生家庭创建活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培养社会公德、提高村民环境卫生意识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文明习惯,形成社会共同关注、公众共同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文明风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村容村貌和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膜、粪污、屠宰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

(五)其他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第十一条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农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实行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治理成本。第十三条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障正常使用。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自然人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使用天然气、煤层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提高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第三章治理措施

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和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是什么关系

从属关系。临汾市农业农村局主要是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他的下属单位是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两者为从属关系,临汾市农业农村局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022临汾市尧都区农村干部工资

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薪资水平也会有一定的差异。

一肩挑:每个月薪资水平在2500-3500之间,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提高。村支委:每月的薪资水平在1200-2000之间,经济发展不同差异化明显。其他干部:每月的薪资均在1200元以内,并不是统一标准。

以前村支书和村长是由两人担任,改革后合并成由一人担任,俗称“一肩挑”,这样做的好处不仅能解决任职期间的分歧,还能节约开支用来提高薪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