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装饰行业协会(装修行业协会的投诉电话是多少)

  • 作者: 祈晋泓
  • 发布时间:2023-12-12


中国装饰装潢协会是什么组织

本会主要是由从事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建筑装饰装修协会英文全称: CHINA BUILDNG DECORATION DECORATE ASSOCIATION缩写:CBDDA。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推动我国装饰装修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接受国资委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注册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履行好建设部转移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以及相关工作,创新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制度。

(三)根据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四)开展行业技术鉴定和工程评估,建立健全行业评价体系,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

(五)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协调贸易磨擦。

(六)支持、推动地方成立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及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按本章程执行。经本会秘书处授权发展会员的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会员证书、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的规定。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秘书处将收回授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理拒绝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及各地方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在本会会员中按一定条件和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由本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协会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个人会员担任理事,由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

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成员中,代表企事业单位的名额不少于 2/3。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 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建设部、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会设名誉会长 1人,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若干工作部门,其设立程序执行建设部、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秘书处设秘书长 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须是社团的专职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0周岁,其产生和免去程序执行建设部、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若干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本会为开展某项特定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的内部机构。办事机构以部门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办事机构设主任 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若干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其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执行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若干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会址以外某省级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本会从事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内部机构。代表机构以代表处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程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代表处设主任 1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若干实体机构。

实体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程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代表处实体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

上述机构可以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订自己的管理办法,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上述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建设部审查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单位会员会费:一般单位会员会费为 16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为 35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 6500元/年,副会长单位会费 元/年。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建设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经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修改经 2008年 12月 22日中国建筑装饰装修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资质有用吗

这个是有用的。

2002年,国务院(国发 [2002]24号)文件取消的第一批行审批项目就包括建筑装饰资质和室内装饰资质的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移交或委托给相关行业协会。

中国“室内装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与中国“建设厅”所颁发的“资质证书”是不同等资格的。协会是民间组织。

这就表明:

1、《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任何行政部门如果再行使这两项资质的审批(发证),就是违法的。

2、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业内企业资质认证,是合法有效的。

考证地点: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的实施工作。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采取试卷考查制,各级别考试采用全国命题、在线统考的方式。

室内设计师初级、中级、高级考试中的基础理论知识采用在线笔试的考查方式;室内设计师各级别考试中的手绘综合表现部分采用现场手绘并扫描上传到考试系统的考查方式。

装修协会的职能介绍装修协会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全国有人民代表协会,家里面也有一家之主,医院里面有院长,所以说无论是什么工作,他肯定都会有相应的领导人,对于装修也是一样的,装修里面存在着装修协会,很多人对于它的职能和作用问题都不了解,那么下面就为您介绍装修协会的职能介绍?装修协会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全国有人民代表协会,家里面也有一家之主,医院里面有院长,所以说无论是什么工作,他肯定都会有相应的领导人,对于装修也是一样的,装修里面存在着装修协会,很多人对于它的职能和作用问题都不了解,那么下面就为您介绍装修协会的职能介绍?装修协会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装修协会的职能介绍?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主管部门推动行业管理。

2、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编制有关建筑装饰技术标准、规程。

3、对行业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供政府主管部门参考。

4、极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经济信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机具、促进建筑装饰行业的技术进步。

5、积极开展人才培训,树立高尚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6、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和优企业评议,提高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和企业整体素质。

7、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及其它有关学术、技术资料。

8、进行装饰工程咨询,装饰技术服务,开办与装饰有关的实体企业。

9、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建筑装饰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装修协会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建议。

2、受政府部门指导和委托,承担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书工作

3、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倡导职业道德、规范行业行为。

5、开展人才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推介新产品新技术,促进企业素质与行业水平的提高。

6、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

7、促进会员合作,组织行业展览,推动技术进步,帮助企业扩展国内外市场。

8、发展与国外同行联系,接待国外来访团组,促进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刚看了以上有关于装修协会的介绍之后,很多人都应该已经知道了装修协会的职能介绍?装修协会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它主要的职能和作用是大的,因此人们也需要他们进行工作,另外,对于装修,人们必须要做到正确地认识环保节能是当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装修行业协会的投诉电话是多少

装修行业协会的投诉电话是400-118-8580

投诉装修公司的途径有哪些

途径1:直接联系企业售后部门

就家装领域而言,大多数家装公司采取工长负责制。当遇到问题或纠纷时,消费者可以与工长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家装公司的售后部门反映情况。如果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感到不满或遇到问题,在接到投诉后,大部分家装公司会在24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48内派专人到现场。对于事实确凿、过错明显在装修方的问题,公司一般会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尽快处理,避免耽误工期。

适用情况:被诉企业规模较大,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

途径2:与家居卖场交涉

作为向企业提供产品销售场地的家居卖场,对于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当消费者与经销商或企业总部沟通未果时,甚至在沟通的过程中也可以同时向销售商所在的家居卖场反映情况。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时,选用卖场提供的统一范本,除了要求销售商盖章外,还要到卖场的服务台加盖卖场合同章,这样相当于给合同上了“双保险”。

适用情况:出售产品的卖场的品牌知名度高,对企业有约束力。

途径3:寻求消费者协会帮助

当消费者在装修的过程中遇到问题,与企业沟通也未果时,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向消协投诉。在进行投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并提供被诉方的准确地址、电话等信息,以便消协工作人员与被诉方联系。消费者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发票、合同等。如果双方对事实经过各执一词,工作人员会要求被诉方举证。如果责任在被诉方,消协才会出面进行调解。

适用情况:被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管理相对完善。

途径4:投诉至行业协会

遭遇家居类纠纷时,到相关的行业协会投诉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大部分行业协会都设有咨询投诉部门,以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为例,其下设家装委员会,拥有数十家会员单位,并设有专门的咨询投诉部门。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会对问题的症结进行初步判断。如果过错明显在装修企业,工作人员将与被投诉的家装公司取得联系,并约双方当事人到协会面谈。对于原因复杂的案件,协会会派工作人员或行业专家到现场进行责任鉴定,划分责任后再进一步展开协调工作。

适用情况:被诉企业是协会下属会员单位。

途径5: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当遭遇家居类纠纷时,消费者也可以采取法律仲裁方式。但仲裁需要双方事先有明确约定。如果双方事先没做约定,可以事后协商,双方同意才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上这五种投诉途径是并行的关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如果消费者选择了仲裁或起诉,那么之前的几种调解渠道便不再对案件进行调解。

适用情况:消费者损失巨大,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应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