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改建招标代理收费最新标准(北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 作者: 楚锦俊
- 发布时间:2023-12-09
房管局要求更换物业合理吗
如果是房管局,要求更换物业,我认为合理。说明小区业主不满意,已经向房管局的物业科进行投诉了,所以才会要求更换物业。
物业。
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责任主要有:
1、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对物业来说,机电设备、空调系统、供水供电系统、电讯系统、公用设施等,都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才能保障物业的正常、安全使用,不能等发生故障后再去修理。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可以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为业主和租户提供基本的使用保证。
2、加强保安管理,向业主和租户提供生活和办公的安全保障。必须认真做好治安管理工作,承担起大楼和小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等,甚至还包括排除各种干扰,保持居住区的安静。不管是住宅区还是其他类型的物业,只有具有良好的保卫环境才能确保业主和住户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并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搞好设备的养护工作,确保设备百分之百地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要建立和执行制度,加强管理等。
3、搞好物业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包括垃圾、污水、雨水的排泄清除等,以求保持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向业主或租户提供一个整洁舒适的居住、办公环境。干净整洁的环境给人们以视觉上的美感和心理上的舒适感。
4、做好物业管理区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保养,以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尤其是草地绿化和花木养护工作对营造一个优美宜人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5、做好大楼和小区内的交通管理。内容包括小区内的平行交通和大楼内的垂直交通(电梯和人行扶梯)的管理,也包括通道、屋顶等空间的清洁、路灯的保养等。
6、加强车辆管理,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要求小区、大厦行车路线有明显标志,车辆限速行驶,统一物业辖区内的车辆停放,保持物业辖区的道路、过道的畅通。
7、搞好财务管理工作。一是要搞好维修基金的核收和使用管理,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8、及时办理物业及附属设备的财产保险,避免给业主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9、搞好社区管理,创造健康文明的社区文化,努力建立友好融洽的新型人际关系。同时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推进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等方面的工作。
10、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
11、建立物业档案,随时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维护物业的完整和统一管理。
如果业主认为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够尽职,可以向他们提出整改意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如仍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通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来决定是否解聘该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择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北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法律主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法律客观:北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费用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转让及其费用(1)土地出让金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3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2)耕地占用税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93号《北京市实施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3)耕地开垦费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土管理法》(4)地价评估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价格收费问题的通知》(5)土地补偿费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地上物补偿费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委员会(57)市冯字第321号《北京市人民委员会“青苗补偿计算办法”》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评字[1997]第356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中有关“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幅度”和“房屋附属物、树林补偿价格”的通知》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园林局(90)园绿字第257号《关于执行新的树林赔偿标准的通知》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8]第231号《关于制定危改小区树木移植费的函》北京市地土管理局1991年10月10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7)坟墓迁移费收费依据:北京市土地管理局1991年10月10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五章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7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16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0]1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48号《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76号《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0]60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1]101号《关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房屋修缮和改建的有关规定(试行)的批复》(9)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1]26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6日第16号令《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京地发(地)[1994]1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10)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收费依据:北京市民政局京民计字[1993]第22号《关于提高建设征地农转中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接收标准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5]1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请示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0)116号《关于规范市民政局部分收费项目的函》(11)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依据: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房)字[1997]第283号《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1998]第004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12)房屋拆迁服务费收费依据:《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1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13日第30号令《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4)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收费依据:京水政(1997)第20号(15)征地事务管理费收费依据: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房)字[1997]第282号《关于降低征地事务管理费的通知》(16)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收费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1]第433号《关于转发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7)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26日第21号令《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场地清理费。包括拆房费、清理渣土费、管网清理费等。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2.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京价(房)字[1999]第373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文件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2)勘察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3)设计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京价(收)字[1993]第059号《关于调整本市住宅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京价(收)字(1994)第1119号《关于调整本市住宅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京价(房)字[1998]081号《关于统一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价费字168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1996)京勘设管字第21号《关于园林古建设计取费标准的批复》(4)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9]第042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和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第001号《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第002号《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5)招投标代理服务费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7]15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0]467号《关于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9]第277号《关于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6)钉桩放线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275号《关于建筑钉桩放线收费标准的批复》(7)环境评估费收费依据:计价格(2002)125号《关于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8)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3.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为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发生的费用。(1)建安工程费收费依据: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安装工程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计算。(2)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3)临时占路执照费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9]35号《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0]第005号《关于临时占路执照收费标准的通知》(4)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7]17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北京市建筑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5)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房)字[1996]第314号《关于调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函》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综[2000]760号《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6)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14日第3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92)京建质字第1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8)施工噪声扰民费收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区住建局)是主管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建设、房地产、市政公用、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开发利用。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监督管理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任务计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协助编制城市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会同编制城市建设投融资项目计划和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并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储备等工作。
(三)负责全区工程建设、房地产、市政公用、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开发利用。
(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合同的实施。
(五)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建设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指导全区城镇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督查城市建设中的减排工作;组织协调督查全区农房改造和市区“城中村”改造,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
(七)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工作;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拟订保障性住房政策和房改工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依法监管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管理;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鉴定;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局综合性重要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文印、印章管理、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行业信息和综合调研工作;负责督办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局办公会议和全区性行业会议的组织协调并检查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书档案;负责全局党务工作和党员管理;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审核、批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执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全局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局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工作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局及下属单位年度财务计划;负责编制住房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及归集、管理、监督工作;负责资金调度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局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资金往来和费用开支结算;负责本局及下属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的报批、年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局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检查;负责组织局及下属单位人员的会计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局的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全局劳动工资核算、造册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行政审批科
负责局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工作;参加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技术审查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全区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负责质量监督申请、招标项目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外地施工企业在瓯海区承接工程业务登记备案、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在瓯海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外地监理企业在瓯海区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登记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备案、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备案、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外地检测机构在温检测业务项目登记、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拆除工程备案等。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负责全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负责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登记、初审);负责报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负责签订白蚁防治合同;负责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负责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办理。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贯彻实施;研究提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负责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把关工作;监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申报、培训、验审工作;负责组织本机关法制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民事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信访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政公用科
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市政公用企业的管理和资质申报;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方案审查、工程报建、竣工验收和定额审定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参与市政公用工程的移交管理等工作。
(五)建筑业与城乡建设管理科
研究制订全区建筑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督促检查;研究拟定建筑业改革改制方案,并负责组织试点推广工作;负责全区建筑市场、建筑制品市场和地方材料市场管理;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制品企业、构配件生产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行业的统计报表工作;组织制订建筑施工企业年度的创优夺杯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企业开拓省内外建筑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负责全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引导房地产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编制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配合或牵头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限额以上城镇基础设施和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技改计划;指导示范住宅区、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储备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方案审查,编制下达项目储备计划;参与产业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统计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和管理。
(六)住房保障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和规定,负责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政策规定;负责管理及监督全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标准工作;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查工作;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和廉租住房的具体工作;负责房改政策业务咨询;负责组织编制全区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任务计划;参与起草保障性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具体工作;参与保障性住房的价格制定工作;负责各类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和管理工作;指导与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负责办理房改工作中的有关具体工作。
;哪些工程需要招投标
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耽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答: 1、项目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人民币以上的;(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低于前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A、总投资额2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B、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招标的工程有哪些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宇。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屑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这些具体问题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近日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并从本月起在全国实行。《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进一步界定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资金的项目。《规定》同时指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是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为使国有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充分竞争,《规定》特别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条件应具备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响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其中,对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办理了手续、取得了批准;其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哪些工程必须公开招标?哪些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项目招投标需要哪些材料
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1)《****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覆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和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9)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建筑工程招标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建设工程招标前的一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实行招标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部门批准;
2.概算已经批准,资格已落实;
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障碍物全部拆除清理,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或已经落实给施工单位施工;
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5.主要建筑材料(包括特殊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能够保证连续施工;
6.已经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并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具备以上条件,即可申请招标。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
1.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审查登记。
2.建设工程报建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4.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资金证明。
5.工程报建程序:建设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连同应交验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建设单位招标的资格审查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3.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5.具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
4.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具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选择招标方式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以是一次性发包,也可以把工程内容分解成几个独立的阶段或独立的项目分别招标,如单位工程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和安装工程招标、设备麻风招标和材料供应招标,以及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
哪些工程建设项目不需要招标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伐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哪些项目需要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宇。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屑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