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低于市场价值招投标(投标低于标底会对工程造成什么后果)

  • 作者: 向永善
  • 发布时间:2023-12-08


如何应对招投标中的最低合理价中标

我们应如何应对当前招标中的最低合理价中标呢?现在公路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谈一点看法和建议。关键词:招投标:最低合理价:中标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均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我国加入WTO后,为与此国际惯例接轨,要求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都必须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方。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我国于200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下,经评审的最低标价中标,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简单的说,就是最低合理价中标。为了适应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投标效率,我国又于2003年颁布了《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推行清单计价。这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在招标中有效地引入价格竞争机制,淡化标底作用,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最终以合理低价中标。在这种形势下,一方面,承包人为了增大中标概率,希望以“最低合理价中标”;另一方面,业主也希望在保证工期、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低投标价定标。所以,在目前的招投标工作中,“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评标”,引起了大家的共同关注。 1业主应对最低合理价中标的策略 1.1在目前的招投标工作中,业主采用最低合理价评标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业主和投标者的最初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建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有关,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风险。如:设计文件精度和深度不够,低价中标者在施工过程中就有机可乘,大肆增加索赔和变更费用,最终使得结算价大大超出投标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监控力度不够,承包商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等等。在诸多的风险因素中,业主在评标时对投标人“合理低价”中“合理”二字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评标是招标的核心任务,因对“合理”评判不当而误选承包商,会给业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业主对“合理”的处理不当引起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1业主忽视对“合理”的判定,在评标时一味追求低价。于是一些实力差,管理混乱,甚至不符合工程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和个人也摸准业主追求低价的心理,通过挂靠,不切实际地编制低于企业本身成本的标价中标。而后却又因自身确实能力不足,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1.1.2业主未对低标价“合理”与否做出实质性的判定,他们聘请专家评标大都是徒于形式,走过场较多。有些业主简单地将投标文件分成三部分,聘请经济类专家评审报价单,工程类专家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己审阅其余投标文件。只要施工方案技术上可行,其余文件满足招标条款,就取最低投标价中标。结果,承包商按施工方案施工,发生了施工图纸之外的必要的工作项目,业主不得不追加承包价。还有的承包商虽然以最低的报价中标,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加上许多对业主不利的条款,隐含许多业主在施工配合中难以做到的条件。在施工配合中,一旦业主发生违约,承包商则高价索赔。这样,竣工结算时承包商仍然可以获得较高利润。 1.1.3业主根本没有能力准确定位“合理”。业主组织的评标能力有限,不能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失误,即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实质性低价,否决投标文件中与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评定合理最低价依据不足,他们实施的有关文件只笼统地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论证,而对于论证依据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而根本无法对最低价进行评定。 1.2业主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可以采取的措施 1.2.1对投标单位审查要求严格,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都有能力完成工程。同时,还应做好对潜在投标人的研究,研究他们的投标策略、报价技巧,这些对于招标程序,评标定标方案的制定有很高的价值。 1.2.2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要求越精细。对标段的划分、工程施工的主要难点、工期、质量要求及投资计价方式、工程保险责任界面划分等情况描述清楚,以便投标人明确其权利、责任、义务范围,制定合理的竞标策略,一旦签订合同,则业主、监理、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均相应明确,包括遇见什么样的问题有什么程序解决,都在合同里找得到,所有要做事情已有预见和计划,工程开始有序推进.这样不容易引起纠纷。 1.2.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业主负责提供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这就为承包商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起点,有统一的计量规则,淡化了标底,承包商根据自身水平和市场情况自主报价。这种计价方式不仅体现了“三公”原则,也利于形成竞争局面,促进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降低成本又确保质量的措施。同时,也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设计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致使报价失真。 1.2.4评标过程中要注意评标方法的科学性,选择合理低价要有理有据。合理低价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低,二是要低得合理,即不能低于企业内部成本.然而企业内部成本是保密的,评标小组无法得知企业个别成本,也就不能直接通过对比企业成本与投标价之间的高低来判定投标价是否合理。因此,业主只能通过选择合格优秀的评标成员,借助专家们的集体智慧,在评标时多想办法,多方面多角度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如在评标中加入询标环节,要求投标人必须以文本文档或电子表格方式提供综合单价分析和工料机单价分析表,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以“询标提纲”的形式对投标文件中显著差异或存在的疑问向投标人提出质询,要求投标人在询标会议上予以当场说明,包括报价是否合理、低价是否有根据、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落实实施等。在此基础上再对投标价进行分析,改变了“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 1.2.5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动态的、全面的监管,保证质量。控制造价是否成功,还有赖于现场监督检查能否把好关。监管得力,才能有效地防止施工挂靠、非法转包等行为造成的工程造价“失真”。我们不仅要在招标时严审施工单位,还要坚持经常性的工地检查,完善各项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还要加强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严格按清单项目内容和合同条款进行监理,严格区分合同内、合同外工程,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的签证工作,减少工程造价的纠纷和索赔现象。 1.2.6加强整个过程合同的跟踪管理。为了较好地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对工程变更、索赔、结算的管理,解决投资的“三超”等问题,应该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入手,实施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利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来规范和控制工程施工、变更、索赔等行为。通过合同备案和定期检查,实现对变更、索赔、结算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对减少相互扯皮和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确保了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1.2.7要有相应的担保措施和保险措施,便于风险转移。为了防止中标单位中标后因为某些原因弃标或低价取得项目后,因资金缺乏而停工,投标人在投标时要交投标保函,签订合同前要交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大而增大。 2承包商应对最低合理价中标的策略 2.1采用最低合理价中标对业主存在风险,对承包商来说也存在挑战。比如,为了中标,有的单位不惜采用各种方式,将报价做得低于自身成本价,企业之间就会恶性竞争,这样,按实际情况编制的“合理低价”报价反而被淘汰出局。企业面临很多挑战,但其中最大的挑战还是“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规律。合理低价中标会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恒强,弱者愈弱,弱者没有资金、实力、信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没有发展空间,只有关、停、并、转,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用市场规律去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 2.2针对承包商可能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该认识到,再激烈的竞争归根结底也不过是实力的竞争,所以,就承包商而言,最重要的是提高自己实力,这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2.1建立适用于本企业的企业定额。企业定额反映了一个企业自身的劳动生产率、成本降低率、机械使用率,管理费用节约率与主材进价水平。采用企业定额报价才是企业完成某项工程任务的成本底线,以不低于底线的价格投标承包商才能赢得利润,才能为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提供足够的经济保证,才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也为企业内部成本测算打下了基础。 2.2.2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编制高水平报价提供智力保证。投标竞争实质上是投标价的竞争,要编制高水平的报价仅仅有企业内部定额是不够的,还要有能充分利用定额,熟悉报价组成、各种费用及费率的经验取定值的专业造价人员编制高质量的报价,不能凭主观意愿,粗制滥造、盲目报价。 2.2.3加强成本分析与控制。承包商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这个估价信息反映了一个企业的个别成本,体现了企业的实际水平。 2.2.4加强风险管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交易实质就是一种期货交易,工程从开工到交工验收过程中,本身就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可能产生诸多风险。在低价中标情况下,企业利润微薄,这就又降低了投标者抗风险的能力,所以,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减少可控制的损失,争取微薄利润的最大化是非常必要的。 2.2.5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把对施工工程中的动态管理做细,开源增收,节支降耗。以多次预算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管理思想为指导思想,以标后预算核定的成本目标作为项目的成本控制目标。通过项目阶段性成本目标预测,月度成本计划编制,年度标后预算考核,竣工阶段标后预算最终计算等多次预算,使项目的预算成本逐步与实际成本接近,确保标后预算的各项指标全面实现。 3从管理者角度来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3.1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加强监管,规范市场操作。创造“依法者昌,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3.2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评标”,强化询标监督机制。采用清单计价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而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索赔,也为评标提供了统一的衡量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和抬高中标价。 3.3扶植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全社会建筑行业中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使招投标双方都对对方情况有个基本了解,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3.4建立设计赔偿制度、设计保险和设计文件会审制度,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合计单位为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同时按国家对设计文件设计深度的规定要求,在招标前建立设计文件会审制度,既提高了设计质量,又使计价人员在分项计算工程量时更快更准,为提高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打下基础。施工中通过变动设计,达到高价估算的扯皮现象也可得到遏止。在以后的招投标中,继续推广最低合理价中标,与国际接轨,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应对入世后的挑战,也符合市场竞争的发展规律,是大势所趋。也许有人会质疑,是否低价的背后有质量隐患?成本与质量是有关系的,这我们不可否认,但绝不是对立的,工程质量的好坏与很多因素有关,好的工程质量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现状与最低价中标办法要求必须具备的条件还有一定距离,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最低合理价中标”凭其科学性、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将会全面进入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领域,建设中各方都应该积极应对面临的问题,多交流多探讨,集思广益,采取相应的可行的措施,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进步。参考文献[1]杨思民、林红霞主编,《路桥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使用手册》,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2]周直、崔新嫒主编,《公路工程造价原理与编制》,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魏锦华、周林(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精彩文章

国企按评估价降价30%可以投标吗

答案:国企按评估价降价30%可以投标,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要核实国企降价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质量或者信誉问题导致的,那么可能会影响到投标的资格和信用评价;

2.其次,需要确认降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不符合,那么可能会被视为违规行为,影响投标;

3.最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降价对企业自身的影响,以及投标后的盈利能力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解释:国企按评估价降价30%可以投标,但是需要注意上述几点。首先,要核实降价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质量或信誉问题导致的,那么可能会对投标资格和信用评价造成影响。其次,要确认降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不符合,那么可能会被视为违规行为,影响投标。最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降价对企业自身的影响,以及投标后的盈利能力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拓展:对于国企而言,降价参与投标是一种通常采用的策略,目的是为了提高中标的概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降价并不是万能的,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做出合理的决策。同时,国企在参与投标时,还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避免违规行为。

投标低于标底会对工程造成什么后果

投标报价大大低于标底价,工程实际成本普遍低于定额造价。

深圳市较早实行招投标制度,不但在为国家节约基建投资,提高经济效益方面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还暴露出建设工程造价上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报价大大低于标底价,将工程实际成本普遍低于定额造价这一情况尖锐地摆在我们的面前。由于标书的编制以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不少人对定额的正确性产生了怀疑。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我认为这个现象的产生有以下向个原因。

1、定额相对工程实际的滞后性

改革开放以来,以济增长迅速,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先进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定额反映的技术水平常常滞后于实际技术水平。这是因为,首先,定额作为一项政策性的法规,为避免执行的困难和混乱,不可以处于经常的修改变动中。其次,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途径和前瞻性的研究,往往是新技术、新工艺已经运用了一段时间后,影响到实际计价工作时,才反映到造价管理部门。

2.施工单位实际成本低于合法的正常成本

而基于正常成本之上计算出的工时定额,其价格水平当然高于实际成本。施工成本包括两个主要部分:人工费和设备材料费。让我们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

2.l劳动力价格的扭曲

人工费是建筑安装费用的核心,也是计算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深圳市综合价格中人工单价是按照市劳动局的有关工资规定综合制订的。工时定额的测定也要在符合国家各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进行,其中每个工日按八小时计算,工人按照规定由企业购买社会保险,做足劳动保护措施。在一些施工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实际工时单价成本远远低于正常单价。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a.延长每一工作日的时间

巨大的地区性收入差异和丰富的就业机会导致内地大量民工涌入深圳。造成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形成买方市场。直接的结果就是工人工资被克扣,在许多私营企业中民工每天工作11个小时以上才算一个工日,没有节假日。

b.工人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如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正常休息等被剥夺

工作安全防护工作仅仅停留在不死人的范围内。从最近东莞某台资鞋厂的女工中毒事件中可以看出,部分企业主们对工人劳动保护的缺乏,已经到了草菅人命的程度。

c.微薄的工资常常被拖欠

通常民工工资并不是按月发放,而是在工程完工后再一次结清,跨年度的每年结一次。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实际又受到一次克扣。这些情况在私营施工企业中相当普遍,从而导致其工时成本大大低于法定正常成本,并成为其投标竞价的有力筹码。

2.2产品材料公开价格对真实价格的背离

设备、材料的价格也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设备、材料在各种资料上的公布价格均高于实际购置成本。如果编制标底时,完全照搬公布价格,势必造成标底高于实际价格水平。价格出现"双轨制"主要是以下一些原因造成的。

a.厂商的营销手段

商家抓住消费者的心理,标一个高价,实际谈的时候根据付款条件、批量等情况再打折扣,作为其灵活的营销手段,已经形成了惯例。商品究竟最低能卖多少,都被当作商业秘密,如果公开对其开展营销必然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其公开的价格一般只能是高于实际成交价。

这本来是市场经济下一个合理的现象,但是如果还抱着计划经济时代的老观念,认为价格必须统一规定,就会存在一些问题。实际操作中不少人仍然就把公布价或泛泛的询价当作产品实际价格,这样做出来的标底当然偏高。

b.部分不良商人与采购人员勾结制售假冒伪劣

正式公布价格的产品必然是经过有关部门检验的合格产品,价格当然高于劣质产品。例如,普通单联开关价格在3元~15元之间,但就有某些产品能卖到1元还有利润。前一段时间技监部门对相关产品的检查中发现,开关插座质量问题严重。部分插座不按规定装设接地线,导线截面过小,极易引起发热起火。而从-份消防部门的统计中发现30%的火灾都是由于电气火花导致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假冒伪劣货品的泛滥。

c.长期以来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上采用低进高出,赚取价差。加上部分人员与一些销售人员内外勾结,以回扣的方式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为了迎合采购人员这种不;正当行为,供应商被迫将产品材料:的价格搞成一明一暗两个价,公开的高价用来欺上瞒下,而实际的低;价用于谋私利。

3.部分企业客观上恶性竞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一种情况,许多国营建筑单位由于种种原因,生产效率低下,缺乏竞争力。不过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为了保证其正式员工的工资能正常发出,不少单位就是明知亏损,仍然硬着头皮去参与低价竞争,反过来加重了市场的不规范。

另一种情况,现在招投标多采用单价合同,各项目工程量以实际计量为准。部分企业投标时故意以低单价竟标,在施工中,买通计量监督人员,虚报工程量以赚取利润。这种情况与国际上低标中标,寻求索赔的做法没有性质上的不同,是一种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鉴别投标价低于成本价

世界银行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情况,规定了凡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和工程合同,都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投标报价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85%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第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第41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将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

1现行的判定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现行的判定办法为:

1.1招标标底扣除招标人拟允许投标人获得的利润。

1.2把计算标底时的直接费与间接费相加便可得出成本。

2两种判定方法的不恰当之处

2.1标底价格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专长、村料采购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2.3根据建标(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一种方法中扣除利润后不一定就是企业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第二种方法舍弃了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必须上缴的,不能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在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投标报价判定的改进措施

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分为三步进行分析:

3.1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价格分为:①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②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③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3.2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3.3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总之,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且比较严肃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委要懂设计,懂施工、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还有投标人的一些投标技巧的运用,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所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一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