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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600平米宅基地给确权吗(宅基地600平能确权吗)

  • 作者: 向羽
  • 发布时间:2023-12-07


我家农村宅基地可能在四百平米能确权吗

使用耕地最高不超过125平方,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因此,你的这个已经严重的走出了范围,肯定是有问题的严格地讲,不能确权。

宅基地能确权吗

一般不能确权。宅基地确权必须要有明确的权属证明资料,例如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明确的宗地图、四至界线等,以此可以明确土地的权属范围。而对于地方上约定俗成的“滴水”、“夹巷、“护墙地”等无法明确指界,也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权属资料的,不能给予确权登记。

宅基地600平能确权吗

宅基地600平不能确权。

实际上,我国对农村宅基地面积的大小并没有个统一的标准规定。宅基地面积大小的规定都是由各省、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出相应的标准规定。不过,相统一的是宅基地的分配都以户为单位。一家无论是几口人,只要大家是同一个户口,那就只能拥有一处宅地基。但是,全国各地的宅基地面积差别不大,一般来说都在200至300平米左右。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不予确权的情形有: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确权政策新规面积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如广东省的建筑面积要求为筑基底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建筑总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

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四、明确新建农村住宅建设标准(九)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对于村(居)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