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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欺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的案例)

  • 作者: 楚婉婧
  • 发布时间:2023-11-28


家装类投诉同比增长315消费者权益日如何避免入坑

日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给出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家居家装类的消费投诉13.78万件,同比增长37.8%,增幅较上年同期上升了10.9个百分点。投诉增多,一方面意味着装修业主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更重要的是,说明行业仍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这些不规范的家装行为,需要准备装修的业主们倍加留心。

仔细了解装修项目拒绝恶意增项

近几年来,“装修增项”一词被频繁提及,很多业主一看到增项二字就认为是掉进坑里了。但是对此呢,装修业主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区分。“增项也分正常增项和恶意增项,比如你家原本只需要铺贴阳台地砖,但是最终为了整体效果增加了墙砖铺设,这就属于正常增项。而恶意增项是说好了价格和项目,到实际施工时却告诉你,如果不增加项目就没有办法继续施工了,或者多番诱导消费者产生增项,这属于恶意增项。”专家认为。

如何才能避开恶意增项呢?首先业主对装修要有充分的了解,比如水电除管道外还包括开槽,这个费用怎么算,含不含?又比如,地面除了瓷砖、木地板之外,还有过门石,过门石的费用有没有包含其中?这些都需要提前进行约定。另外,正规家装公司都会有一个验收表需要业主填写,一定要在验收合格之后再签字。

看样品时拍照留证

避免货不对板

去年底,家住南郊的吴先生为装纱窗,在小区内联系了一家金刚网纱窗品牌。由于纱网、边框和工艺等因素都决定了金刚网纱窗的造价,其中最关键的是纱网的质量。因此吴先生经权衡后,最后选定了304不锈钢网。但是实际装修到了一半的时候,吴先生认真查看了不锈钢网的厚度,并与此前看到的样品进行对比之后发现两者有所区别。

“实际给我使用的是201不锈钢网,这种网不锈钢镍含量很少,用的时间长了还是会生锈。”吴先生气不打一处来,“这不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吗?还好是被我发现了,差点就被坑了。”最后在吴先生的坚持下,对方重新为其更换了纱窗。

实际上,货不对板的情况在家装行业中屡见不鲜。此前在本报接到的投诉中,就有不少类似的情况。比如在店里看到的瓷砖是10毫米厚的,但是货送到家中之后发现款式类似,但是厚度直接缩水了3毫米;又比如在装修样板间里看到的木地板背后有标明品牌Logo,但是送到家里的不仅地板上没有Logo,连纸箱子上都没有任何标识。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建议消费者一定要提前对样品拍照、记录或者录音留好证据,以免出现此类情况。

私下交款不可取

为维权留后路

今年年初,业主金女士在某卖场里购买了家具产品,但是货还没送到,店面却倒闭了。情急之下,金女士急忙去卖场维权,但是却被告知是店面私下收费,金女士并没有将家具款交于卖场收银台处,因此卖场无法对此单进行核实。对于消费者来说,最担心的状况就是企业跑路,一旦遇到就是血本无归,而且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发生的频率都非常高。

其中,有不少案例都是因为贪图低价而选择私下在店面交款,或者被一些所谓的返利、优惠吸引,没有完整考察好企业就交纳装修款。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适当的优惠是符合商业规律的,但是一些所谓的全返、全额补贴之类的词语,还是要擦亮眼睛。在家居卖场消费时,一定不要私下交款,而要在商场统一收银台处交款,并保存好交款单据。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分享的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家装维权事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的案例

一、消费者汽车维保 4S店使用拼装机油案

【案例简介】

温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部分保养、维修车辆的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未告知客户机油使用量的真实情况,而以整瓶结算费用,多余的机油则被回收、拼装成整瓶后重新入库按新品予以再次销售。

【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在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本应按实际机油使用量与消费者结算费用,却未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并以整瓶的机油使用量为单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实属谎报用工用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千足金”金不足消费投诉“一赔三”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份,消费者陈女士在台州临海某珠宝店花了4908元,购买了一副千足金手链,事后却发现其购买的是足金首饰,而不是千足金首饰。与店家协商不成后,陈女士向临海市中心投诉。经法定机构检测,鉴定结果成色是足金、黄金含量为99.00%,而不是含量为99.9%的千足金。

【案例点评】

该案中珠宝店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全省首例违反新消法侵害个人信息案

【案例简介】

2014年3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家装公司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部分楼盘业主名单。

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为了推广公司的家装业务,提高公司业绩,该公司业务员从市场圈内朋友处收集了已销售某楼盘部分业主名单,名单内容包括业主姓名、所买楼层号码、联系电话等,且当事人所得业主名单信息均未经业主同意或授权。

【案例点评】

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日益严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时有发生。案件中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收集业主名单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属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四、串通设计师给回扣橱柜企业受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金华市工商局在开展家装服务和家居建材商品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市区某从事橱柜销售的家具用品店通过串通设计公司的设计师诱导消费,以达到拓展市场份额目的。

【案例点评】

案例中部分家装企业在经营中通过串通设计公司的设计师,采用财物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以达到拓展市场份额目的,通过设计师开展诱导消费,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购物成本。此类现象一度成为了家装服务行业的潜规则。

五、微信虚假促销水果店受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14年12月绍兴某水果连锁零售企业为吸引人气,通过微信平台等宣传方式,发布“疯狂车厘子”广告,其内容称只要任何人完成“下载活动APP客户端、点击我要分享、积满29个赞”,就可以优惠价格购买该种黑色樱桃。

广告吸引参与者上万人,然而完成“集赞换礼”三个步骤的消费者到该公司总店,欲以承诺优惠价格购买樱桃时,被告知必须购买充值一定金额的预付卡作为购买前提。

【案例点评】

微信广告、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是一个新兴事物。“集赞换礼”则是一种向不特定人群发布的悬赏广告。

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经营者在履行过程通过隐瞒事实和隐藏设置条件诱使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违法行为,理应依法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法制中国-浙江工商发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