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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大修和改造区别(房屋维修或房屋修缮有什么区别)

  • 作者: 祈雅玄
  • 发布时间:2023-11-24


什么是房屋大修

房屋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一种行为。

房屋大修主要是房屋共用部位大修。

工程范围包括: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整栋门共用部位楼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5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体修复的;整栋门排水管道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整体更新改造消防控制系统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工程;整体更新电梯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工程;二次供水、排水及消防水泵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更新改造的;小区围墙或者大门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房屋的大型修缮包括哪些项目

1、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2、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4、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

5、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房屋修缮

什么样的房屋属于维修什么样的房屋属于翻建标准是什么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4年11月8日

2修缮工程分类

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

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

2.3.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中修工程

2.4.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4.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2.4.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2.5小修工程

2.5.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5.2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时造价的1%以下。

2.6综合维修工程

2.6.1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6.2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

2.6.3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6.4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注: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等,其概念区分,详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房屋维修或房屋修缮有什么区别

维修是比较大的修整,修缮是小修。

房屋维修范围包括:

房屋维修是指影响到入住安全,如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

房屋修缮:不影响入住安全,如整栋门共用部位楼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

扩展资料:

城市房屋维修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城市房屋修缮规定-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