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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项目3000万介绍费多少(3000万土方工程要垫资多少)

  • 作者: 沈梦函
  • 发布时间:2023-11-22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3000万元以下

我不是黑龙江的,但我在投资方面搞了十几年了,我想全国在这方面虽然有些不同,但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你先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概念搞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从有了项目的意念开始到项目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完成、项目施工前都叫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它就是投资计划部门对项目整个的审批程序,项目还包括几个的专项审批:如土地、规划、环保等的审批,你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也要分项目的,建设项目分为工、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前者手续方便,而后者就比较规范繁索。具体你看一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3000万资产评估收费

档次1:计费额度100以下(含100)万元,差额计费率10‰。档次2:计费额度100以上~1000(含1000)万元,差额计费率。4、5‰。档次3:计费额度1000以上~5000(含5000)万元,差额计费率1、2‰。档次4:计费额度5000以上~(含)万元,差额计费率‰。

一、重庆股权转让评估费用执行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公布了重庆市资产评估具体的收费标准。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特点有:

1、新收费标准与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2、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3、规定了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保证小额评估项目有合理报酬;

4、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并对执业人员和助理人员分别划分档次,体现了服务能力与报酬的匹配性;

5、明确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30%。

重庆市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不能真正体现评估执业人员价值,劳动报酬水平偏低的局面。对规范本地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得到确实有效的执行。

二、重庆股权转让评估计件收费标准

1、档次

档次1:计费额度100以下(含100)万元,差额计费率10‰;

档次2:计费额度100以上~1000(含1000)万元,差额计费率‰;

档次3:计费额度1000以上~5000(含5000)万元,差额计费率‰;

档次4:计费额度5000以上~(含)万元,差额计费率‰;

档次5:计费额度以上~(含)万元,差额计费率‰;

档次6:计费额度-以上~(含)万元,差额计费率‰;

档次7:计费额度以上万元,差额计费率需协商。

备注: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说明

(1)按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例如:某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账面值3000万元收费金额为100×10‰万元+900׉+2000׉=万元

(2)计费基数按账面值,无账面值按评估值;

(3)适用于整体资产评估和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各类单项资产评估;

(4)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超过30%;

(5)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

三、重庆股权转让评估计时收费标准

执业人员级别是法定代表人,收费标准800元/小时;执业人员级别是副总经理或者合伙人,收费标准700元/小时;执业人员级别是部门经理,收费标准500元/小时;执业人员级别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含专家),收费标准360元/小时;执业人员级别是助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收费标准150元/小时;执业人员级别是助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下),收费标准100元/小时。

说明:重庆市资产评估服务计时收费按有效工时计算。

通过我的详细阐述,想必大家已经对重庆股权转让评估费用标准有了深刻的了解。重庆股权转让评估费用标准由三个内容组成,它们分别是执行标准、计件收费标准以及计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标准与计费额度相关,计费额度越高,差额计费率越小。计时收费标准中的执业人员级别,直接影响着计时收费金额的大小。还有更多关于资产评估的内容,详情请致电热线。

3000万土方工程要垫资多少

在房产中介领域,垫资是为了促成交易而为购房者垫资,在土方工程合同书中,我们对各项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垫资在土方工程中,你知道土方工程需要垫资吗,如果不以在合同中明确此项内容,其中有哪些风险?垫资后的利息是怎么算的。下面就让为大家介绍。

一、土方工程需要垫资吗?

1、垫资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行为。

2、土方工程是否需要垫资有三个特征:

第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明确的约定;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目的工程建设;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二、垫资的风险

1、既然现在垫资施工是有效的,承包方就更应当关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垫资条款,对于约定垫资施工的合同,就更应当控制由此可能发生的风险。

2、有的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但是,同时还约定了,一旦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承包方应当按照施工计划继续施工。等等,都是变相垫资的合同条款。

3、所谓的软垫资,通常就是承包方先不支付人工费、材料商的材料费和机械设备费,约定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再支付相关费用。但是,一旦施工过程中劳务方面、材料方面和机械设备方面扛不住,承包方就要有相应的补救措施,否则,必然造成工期延误,产生巨大风险。

4、再有,垫资施工的合同,一定要约定因为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或者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发包方应当适当支付工程款。否则,很容易突破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候,对于工程垫资的风险预期,陷承包方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三、垫资的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这里可以看出,虽然国家确认了垫资的合法性,垫资的利息可以保护,但是仍然不提倡垫资。所以对垫资的利息进行了限制。如果发包人未按垫资约定给付高额利息,但是已经给付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你就不要再争了。因为,当事人就垫资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高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当然,实践中还是建议承包方把利息约定得高一些,寄希望发包方能够遵守约定,自动履行。注意:垫资属于实质性条款,如果只在黑合同中约定了垫资的利息,白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法不能保护。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比如说,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工程款,这种情况承包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催告,催告后不付款的你可以停工,停工后还不付款的你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说你没有停工或者解除合同,而是继续施工了,就发生了垫资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对因此发生的垫资又没有约定,就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工程款的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最低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由此可以看出,对垫资的保护不如对工程款的保护。所以这个时候,你要和发包方就垫资的问题进行约定,就要注意了,你必须约定利息并且要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否则还不如不约定。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所以最好要约定利息。

4、垫资必须考虑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不然有血本无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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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中标服务费收取标准

法律主观:

中标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中标服务费是采取阶梯累进制,如货物中标600万元,那就要缴纳中标服务费:100×1.5%+400×1.1%+100×0.8%=6.7万元如货物中标1000万元那就是缴纳中标服务费: 100×1.5%+400×1.1%+500×0.8%=9.9万元实际上中标服务费就是招标代理费,由招标方转嫁到中标方身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