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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旧房修缮管理实施细则(农村拆除危旧房政策)

  • 作者: 向烊
  • 发布时间:2023-11-20


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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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许多城市开始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当遇到房屋拆迁的情况时,被拆迁人可以收到一笔赔偿金,因此许多人都对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十分关注,那么农村危旧房搞糟政策有哪些呢?旧房改造需办理哪些手续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r\n一、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r\n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会将房屋征收,但在征收房屋之前,需获得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才能改造危旧房,并将补偿方案上报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未得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不得私自做出征收房屋的决定。\r\n二、旧房改造需办理哪些手续\r\n1、办理旧房改造手续时,农村居民需准备好农村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不动产权证书,并对自己的老房子进行拍照留底,然后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房屋证明才哦你奥,到当地规划局窗口申请房屋报建。\r\n2、如果缺少了以上三个证明中的任意一个,如不动产权证书,或是在办理确权手续后暂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之前的土地证及房产证,并提供老房照片,即可申请保修建设。\r\n3、如果申请人只有农村户口本,房屋还未办理确权手续,需先到当地的土地局开一份证明,证明该土地是属于你的,随后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房屋照片等材料,即可到规划局申请报建。\r\n总结: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的颁布是为了帮助农村贫困家庭,不过大家在申请过程中,需按要求出示合法有效的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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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农村危旧房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对于农村危旧房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六十八条具体规定如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农村拆除危旧房政策

具体政策是:

农村危房拆除的范围包括全县乡、镇农户中被确定为整栋危房和局部危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

按照优先帮助住房危险、经济贫困的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要先经过鉴定程序,鉴定结果属于危房,才可以进行拆除。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危房拆除一般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危房加固要办手续吗

要办。农村旧房改建需要的手续和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

住房危险程度(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评议

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

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XX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折旧协议,一并上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镇级审核

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4、县级批准

县级政府对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5、市级备案

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组织实施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开工建设:

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镇政府批准建设;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7、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8、补助方式

经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户,镇上将完善危房改造户的的档案资料,按照县级标准,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危房改造户所留卡号中。

改造注意事项:

结构

在进行墙体改造的时候,需要改动承重抗震的构件,如果要扩大室内空间将承重墙拆除的话,那么将会使墙体的承重和抗震能力减低,会产生安全问题。

墙体

承重墙是不能乱拆的,非承重墙是次要的承重构件,但是也是承重墙及其重要的支撑。

水电

水电是关乎整个家居的安全,在水电方面一定要非常谨慎,在改造过程中,还要注意避免破坏邻居家的水电。

门窗

门窗建议全换新的。

家具

旧房改造并不代表屋内的所有家具都要换新,对于一些稍微陈旧,外观质量还是完好的家具,可以进行油漆翻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