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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办理夜间施工证(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 作者: 向渲茗
  • 发布时间:2023-11-18


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进入夏天之后由于白天的温度比较的高,所以不少的单位会选择在夜间进行施工,当然还有些企业是因为要赶工程进度,所以不得不连夜进行施工,但是如果想要在夜间进行施工的话,那么是一定需要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条件:

(一)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需有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提交材料: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4.重点工程概况及相关批文。

在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或环保部门办理。这个一般是地方性法规或一些部门规章或文件才有的东西,很难细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夜间施工 及 夜间施工证

一、从夜间22:00到第二天凌晨6:00,正是人们休息的时候,一般这段时间是不允许施工。

二、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些施工工艺必须连续完成,比如混凝土的浇筑工程,这样的话,就有可能要占用人们夜间休息的这段时间,此时,施工单位应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夜间施工。

三、当施工单位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后,还必须在影响区域进行公示,而且必须采取降噪措施,确保其排放噪音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夜间施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夜间施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2、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需要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噪音扰民应如何处理

1、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控制音量或采取别的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2、社会生活噪声,如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号的,擅自使用高音设备影响别人的,在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装修活动的,或者在夜间休息时间进行突击装修影响别人生活的,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如果是施工现场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业产生的噪音,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由环保部门监督;

4、如果是零售小贩发出的噪音,有的扬声器也使用高分贝,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扬声器。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规定时间段和期限

法律分析:夜晚22:00-早6:00.这个主要看申报及审批时间,一般在建筑工程门口都有公示。但取得夜间施工也要主要噪音污染。新规程要求夜间施工必须保证施工噪音控制在55分贝以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小时,并不是长期有效。而且,两次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24小时。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指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