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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后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的房子婚后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作者: 白丽君
  • 发布时间:2023-11-10


婚后继承的宅基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宅基地使用权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度产,需要区分情况。若当初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当初是以政府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宅基地权属应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属。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不允许转让,但涉及继承及婚姻等情形时房屋所有权作为私人财产可基于人身关系取得,法律规定不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房屋所有权人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从其建造时间、出资方等多个方面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变化亦有可能影响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农村宅基地的房子比较特殊,由于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没有通常所见的房产证,只有宅基地,而且宅基地证上只登记一人名字,不像房产证一样可以同时登记多名产权人的姓名,那么判断宅基地上房屋的归属的方法如下: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如果夫妻双方均属建房申请书的核准人员,那么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否则即使一方户籍已经迁入宅基地房屋,也不能仅凭户口登记而主张宅基地房屋的分割。

如果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话,需要考虑宅基地房屋建造的实际出资以及在宅基上房屋建造过程中所付出劳动等的情况,先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后,才能离婚时再行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父母的房子婚后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这事得一层一层的讲!

首先这套房子是父母的房子,他们面临拆迁获得的拆迁款!

这个拆迁款是给父母他们老两口的,如果你和父母一起住的话,那么这个拆迁款也会有你的一部分。记住是一部分,但是并不多!给你的是对家庭成员的补偿款,而不是房子的拆迁款!

虽然是一起给的但是不会如你所想,会很多。

作为接待超过十万个的安嘉律师事务所,大部分的拆迁款纠纷就是这么来。觉得自己少给了,觉得不公平等等!其实并不然!

咱们接着讲,如果拆迁款是从父母哪里继承或者被赠予的!

那么这个钱就和你们两口有关系了!

因为在婚姻内的继承和赠予,一般都是认定对夫妻双方的。

不是你父母给你的就和你的另一半没关系了,你父母给你的你另一半也会获得一半的份额!

所以这个时候的拆迁款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了!

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

当然如果你父母在里面备注了只属于你,那么这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了。不算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了!但是这样的情况一般比较少见。毕竟婚姻家事里面的事情,全都是人的交际!就像法院判夫妻双方离婚的最重要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这个标准!所以都是为了更好的生活为前提去做的一些决定。

安嘉律师提醒您:拆迁款这件事,需要家庭内部讨论。合理分割!避免产生家庭矛盾,将来老人需要赡养,孩子需要抚养,夫妻两口子还要相互扶持!

宅基地是男方父亲名下,结婚后翻新的在离婚时女方能分到吗

宅基地是男方父亲名下,婚后进行翻新并不能改变房子产权,还是属于父亲名下,与你们夫妻无关,离婚时女方是无权分到房产的。

与父母共同居住婚后翻建父亲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国家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住房权益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

所以,若翻修住房的房产证登记人是小夫妻名字,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住房就是小夫妻共有财产。

如房产证登记人是那位父亲名字,住房就是父母共有财产。小夫妻参与出资,这笔钱属于小夫妻对父母的债权,可属于小夫妻共有财产。

《物权法》规定: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