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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新农村房屋改造政策(安徽省关于农村自建房规定)

  • 作者: 彭玉
  • 发布时间:2023-11-09


请问:安徽省新农村建设拆房建房补贴有关政策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4号),现将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请予遵照执行。此前县有关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1.《关于对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4号)

2.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2

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价格元/㎡

类别价格房屋结构装修情况备注

结构

等级庐城规划区一类镇规划区和工矿区

框架 720 690全部或承重部分(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内、外墙面普通粉刷。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混 I类 650 620钢筋混凝土构造梁、柱,主要是砖墙承重,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普通粉刷,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二层以上(含二层)

II类 600 570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结构,外墙面水泥砂浆,内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I类 550 530 240砖墙或毛石墙承重,大瓦屋面,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内、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木 II类 500 480 240实心墙或空斗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注:本标准中一类镇为:冶父山、罗河、龙桥、矾山镇,其他地区的补偿标准参照一类镇标准执行,具体由庐江县政府确定。

2.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5年以内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成新系数 1 0.95 0.9 0.85 0.8 0.7

3.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补偿价格×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4.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自行搬迁的按2次支付,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12个月。

5.树木补助标准

名称类别单位数量金额(元)备注

树木 10cm以下棵 1 5.00 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不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1米处计算;

3、竹林按2500元/亩计算;

4、除林地外,其他土地上10cm以下的树木行间距小于1米的,按1000元/亩补偿,不再补偿青苗费。

树木 11-20cm棵 1 10.00

树木 21-30cm棵 1 20.00

树木 31-40cm棵 1 30.00

树木 41cm以上棵 1 40.00

果树不足3年棵 1 20.00

果树 3年以上棵 1 50.00

6.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补偿标准备注

水池普通水池 30元/个

陶瓷不锈钢水池 40元/个

雨蓬 20元/平方米

锅灶单口 150元/个

双口 200元/个

面盆 50元/个

围墙砖砌 40元/平方米

石砌 30元/平方米

门楼砖混 400元/座

砖木 150元/座

土瓦 100元/座

水井砖砌 1500元/口超过10米部分,每深1米

增加100元

压水井、沼气池 300元/口

空调柜式 150元移机费

分体式 120元

窗式 80元

热水器光电太阳能 160元移机费

其他 60元

电话 120元迁移费

有线电视 80元迁移费

水箱拆装费 100元

座便器 60元/套

浴缸 150元/套

整体厨房(拆装费) 300元/套

整体浴室(拆装费) 100元/套

抽油烟机 50元/套迁移费

室外砼地坪 20元/平方米

砖粪窑池 30元/平方米

迁坟 350元/冢

附属房(含阁楼、披厦)砖混 300元/平方米

砖木 200元/平方米

简易 60元/平方米

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2022是怎样的具体补助多少钱一户

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2022是怎样的?具体补助多少钱一户?2022年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偿标准按补贴资金计算,计算公式为:一个省的补贴资金=该省当年上报的计划任务数×省级综合评价等级对应户的计算标准。由于国家每年拨给各省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同,各地农村危房改造的国家补偿标准也会不同。以下对部分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的国家赔偿标准进行梳理如下:

1.2022安徽省昆山镇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赔偿标准:

省财政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国家扶贫开发县、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进行比较补助3000元;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财政家庭补助2000元

2.2022湖南省长沙县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赔偿标准:

每户2万元;每户新建住房的补贴分为4万元、6万元和8万元三级,其中4万元的补贴标准满足每户1人的要求,6万元的补贴标准必须满足每户2-3人(含3人)的要求,8万元的补贴标准必须满足每户4人以上(含4人)的要求

3.2022浙江省东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赔偿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最高3万元,维修加固:根据实际维修支出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

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多少?

农村经济困难户:一级危房5000元;二级危房补贴3000元;三级危房补贴2000元。农村贫困户:1万元一级危房补贴;二级危房补贴3000元;三级危房补贴2000元。农村家庭五保:一级危房改造补助2万元;二级危房改造补助5000元;三级危房改造补助3000元。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可申请危房改造补助:一级危房1万元;二级危房可补贴3000元;三级危房可补贴2000元。

安徽省关于农村自建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的安全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自建房屋是指自然人自行组织建设的房屋。

第三条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安排自建房屋安全救助财政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安全使用

第八条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自建房屋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性质合理使用、装修自建房屋;

(二)对自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的修缮、维护;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属地相关部门,并根据需要委托鉴定;

(四)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建房屋安全责任。

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自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第九条自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二)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三)将自建房屋基本单元分割,增设或者扩大卫生间、厨房、阳台,对他人房屋安全使用造成影响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法搭盖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掘自建房屋地下空间的;

(六)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

(七)其他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自建房屋具有以下情形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年限的;

(二)改建、扩建、移位的;

(三)建筑用途或者使用环境改变前的;

(四)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损伤、变形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农村自建房屋的安全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

____第十二条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

(二)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三)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第十四条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自行组织拆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应当依法予以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重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审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进行定期巡查,负责对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督促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____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屋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数据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屋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电影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以自建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有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查。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排查记录、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等信息录入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新技术研发,应用科技手段加强房屋安全动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及危险房屋的举报投诉和反映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

第二十三条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不配合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处置措施,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____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自建房屋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以及自建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作经营的非自建房屋安全管理,自建房屋的附属物、涉及自建房屋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2022

一、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2022

根据《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22年)》:

1、补助对象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

2、补助标准

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国家扶贫开发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一般县(市、区),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

3、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二、铜陵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2022

根据2022年4月26日《铜陵市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等六类低收入群体。补助标准为:

1、铜官区、义安区、郊区(不含2019年从枞阳县划转的老洲镇、陈瑶湖镇、周潭镇)执行中央和省补助标准: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重建房屋户均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6万元。

2、我市在中央和省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市、县(区)级财政提高枞阳县和郊区老洲镇、陈瑶湖镇、周潭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1)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建房屋每户增加补助1万元,达到3万元;修缮加固每户增加补助0.6万元,达到1.2万元。

(2)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重建房屋每户增加补助0.5万元,达到2.5万元;修缮加固每户增加补助0.4万元,达到1万元。

(3)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枞阳县和郊区老洲镇、陈瑶湖镇、周潭镇6类对象特困户确属危房需要重建的:经申请审批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2人户每户补助3万元,3人户每户补助4万元,4人及以上户每户补助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