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装修标准(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 作者: 周迎
- 发布时间:2023-10-28
一起学消防: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
消防控制室在灭火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火灾发生时,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启动消防广播、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电梯、消防防排烟系统、各类消防灭火系统,使之运转进行灭火。
一、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的规定。
6.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二、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三、供配电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 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3.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4m㎡。
5.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 25m㎡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要求
1.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2.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没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3.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四、照明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五、其他
1.《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2.人防工程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3.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4.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5.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6.附设在飞机库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疏散走道。观察窗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7.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消防控制室装修要求有哪些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消防中控室是不是必须放在首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6第11.4.4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上面是标准规范,但国内有很多城市的地方规定要求(如北京)一定要放首层时,须按地方规定,不然消防验收通不过,毕竟是当地的消防来验收.
消防控制室的面积要求。根据建设规模的大小,应保证有容纳消防控制设备和值班、操作、维修工作所必要的空间,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满足《火灾自动报报系统设计规范》(GB-98)的要求,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多层建筑和内部装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平方米;2、二类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楼的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3、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8平方米。当消防控制室与保安监控室合用时,消防控制室的面积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加上保安监控设备安装、人员值班等所需要的面积之和。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的规定;
6、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