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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装修保证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 作者: 祈章宇
  • 发布时间:2023-10-23


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垃圾物业,应了那句收钱第一名,干啥啥不行的那种,房子都没住,喊着缴纳装修保证金,物业费,缴纳以后物业因为太烂不续约了,没有住那边没了解到第一手信息,等到新业务喊交物业费的时候才知道那巨易物业撤了,带着单子去退装修保证金的费用,因未装修要求他们退还缴纳全部费用,托了一个多月个了句答复,只答应退还保证金,垃圾清理费,垃圾运输费,还有环境污染费不退,说是交了那么久不可能没有装修,认为已经装修了,这边都没有住在里面装修个毛线,领导一句“我认为”就时最大的证据,正打算找自媒体、媒体去曝光呢。

盖房先交“建房保证金”,江苏昆山的这个政策真能方便管理吗

在江苏昆山的农村里,一些农户在建房时候,需要先交“建房保证金”。只有成功缴纳保证金以后,才能够开始盖房。

而在房子盖好以后,需要到缴纳保证金的地方,将自己缴纳的保证金退还。只不过在退还保证金的时候,总会被扣掉几千块钱。

就我个人看来,这个缴纳保证金的方法,能够起到一定的管理作用。但相应的不能全额退还保证金,就使得这个政策,不能够让老百姓信服。

因此对于缴纳“建房保证金”这件事情上面,也有它好的地方,也有它不好的地方。就目前的执行情况看来,并不能够真正的方便管理。之所以会这么说,主要有下面这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收费缺乏相应的依据

所有的收费,都应该有相应的依据;作为“建房保证金”,我想如果能够全额退还,则可以在村民建房之前收取。

毕竟在收到“建房保证金”以后,能够有效地遏制村民,在建房过程中的违建情况。

有了保证金的制约,会使得村民不会随意地乱建房屋;会按照相关的设计、规划来修建。

可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总是会出现,缴纳保证金,却不能够全额退还的情况。

第二个原因:收费流程复杂

作为“建房保证金”,应该有住建部门来收取,而且开具相应的收据,或者是押金条。

但在这里收费的并不是住建局,而是其他的单位,而且押金条也分为好几张。其中有几千元,也没有押金条存在,最终退押金时候,这几千也就没有了着落。

我觉得面对这样的情况,并不能够真正的方便管理;因为这些被扣除的费用,还有可能滋生利益链,从而出现一些不好的情况。而最终受到损失的,依然是底层的老百姓。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保证金的支付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各地现行保证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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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部分农民要盖房先交建房保证金,这种做法合理吗

伴随着我们国家对于土地的管控越来越严格,即便是世代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想要在家中盖房,也需要到当地的住建局申请,得到批准以后才能够开始修建房屋。

在江苏的昆山,有一部分农民在盖房之前,不仅需要到住建局审批手续,还需要缴纳建房保证金。而且很多的村民,在房屋建成以后,也不能够拿回全部的保证金。

面对这种缴纳建房保证金的做法,就我个人看来,非常的不合理。之所以会这么说,主要因为下面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缺乏收取的依据

在我们国家关于农村建房,相关的法律文规中,并没有保证金相关收取的条约。所以昆山地区,部分农民需要交建房保证金,这种收取方法,没有事实的根据。

而且在这一个地区中,也只有顺利缴纳了保证金,才能够正式批准建房。否则即便是手续审批下来,也不能够顺利地建房。

根据当地的管理人员介绍,之所以会收取保证金,主要是为了防止村民违建的情况出现。

第二个原因:不能全额退还

而保证金在收取以后,不仅会分多个名目开收据,而且还会有部分钱,没有开具收据。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是房子建成,最终也会有部分保证金,不能够被退还回来。

我想这样的情况,也不太合理;既然是作为保证金缴纳,就应该根据缴纳的金额,开具相应的收据。

而且在农民房屋建成以后,只要没有违规违建的情况,保证金就不应该被克扣,而是应该全额返还给农民,这样的情况,也才算合情合理。

所以针对建房交保证金的事情,我觉得不太合理,这样的做法可能会滋生腐败的温床。小伙伴们,你们的家乡有这样的情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