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廊顶棚的防火等级(教学楼封闭式外廊防火要求)
- 作者: 向林淏
- 发布时间:2023-10-21
毕业设计必备建筑防火规范讲解
毕业设计的大戏到了最后阶段,快来看看防火规范,看看你的优秀毕设还差哪条。
民用建筑第五部分——安全疏散和避难
疏散设计原则
疏散路线要简捷,易于辨认,并须设置简明易懂、醒目易见的疏散指示标志,便于寻找、辨别。
疏散路线设计应符合人们的习惯要求和人在建筑火灾条件下的心理状态及行动特点。
尽量不使疏散路线和扑救路线相交叉,避免相互干扰。
建筑物内的任一房间或部位,一般都应有2个不同疏散方向可供疏散,尽可能不布置袋形走道。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在火灾时能保持关闭状态。
确保各种安全疏散设施在火灾条件下的防火、防烟性能。
除有特殊规定外,建筑物内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各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应能满足该楼层或防火分区全部疏散人数,在可用疏散时间内安全疏散到安全地点的要求。疏散路径
一个安全出口条件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下表规定的公共建筑;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中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疏散楼梯
1、疏散楼梯(间)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使用方便的要求。
2、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楼梯间的首层难以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时,应保证首层火灾不会影响到其上下各层人员利用该出口安全疏散。
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4、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疏散出口
1、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且应尽可能相互远离,一般情况下2个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小于所在房间或区域内最长对角线的一半。
2、规范要求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m,否则应按一个疏散出口考虑;
3、疏散出口的总宽度应能满足室内全部人员在可用疏散时间内全部安全疏散到室外的要求。
4、疏散出口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
疏散门
1、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疏散走道
1、疏散走道的宽度应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的用途、疏散距离和疏散人数,应能满足该区域内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宽度。
2、疏散走道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并应考虑能有2个或多个不同的疏散方向;走道上不宜设置门槛、阶梯。
3、疏散走道两侧及顶棚应采用具有足够的防火防烟性能的结构体与周围空间分隔。
4、疏散坡道应设置围护墙体或高度不低于1m的护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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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防滑措施,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0。
5、疏散走道在防火分隔处应设置与该部位分隔要求一致的防火门。
公共建筑疏散距离(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注:
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和本表注1的规定增加25%。
4、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5、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4、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5、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扩大封闭楼梯间
避难层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梯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得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理宜集中布置,其中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要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高层病房楼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住宅安全出口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住宅疏散楼梯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
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开敞楼梯间)
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封闭楼梯间)
高度大于33M住宅建筑(防烟楼梯间)
住宅剪刀楼梯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旧的规范是公共建筑与前室合用时不应小于6㎡;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旧的规范是公共建筑与消防前室合用时不应小于10㎡;住宅建筑应小于6㎡)
5、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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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封闭式外廊防火要求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14(2018版)第6、4、4条第3款对外廊防火的要求。
关于与敞开式外廊连接的楼梯间和防火分区的问题
开敞楼梯间的防火分区需要上下层叠加。
《建规》GB -2006 5.1.9条: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对公寓的消防要求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第四条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五条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或者8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或者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
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第六条除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外,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应当至少设置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
1、位于地上5层及5层以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的;
(三)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的。
第七条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出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
第八条居住出租房屋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设置木楼梯的建筑,或者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第九条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3㎏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第十条居住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第十一条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当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
第十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将毗连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前款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
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与其他功能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消除的,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
第十七条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消防安全要求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
第十九条本消防安全要求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54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公寓消防相关规定:
1、出租房最低人均居住面积。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2、明确合法床位房。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3、明确居住出租房楼层要求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或者8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或者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
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4、明确疏散通道数量。除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外,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应当至少设置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
1、位于地上5层及5层以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的;
(三)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的。
参考资料来源:淳安县人民政府—《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