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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化房屋赔偿标准文件(重庆市万州区商业搬迁赔偿标准)

  • 作者: 沈梦函
  • 发布时间:2023-08-17


房屋阳台漏水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经鉴定,漏水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可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等造成漏水,楼上住户应进行维修并进行一定的赔偿;;如果因房屋建筑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漏水,楼上、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租房房屋老化问题谁负责

法律分析:租房房屋老化问题,由出租人负责负责。房屋老化的主要原因是:

1、二氧化碳和水分结合产生弱酸,和墙壁、混凝土等产生化学作用,不但会导致裂缝等出现,还会出现墙壁粉刷脱落,起皮等现象;

2、房屋内的设施因为化学成分产生变质,加速了房屋的破坏。建议长期保持通风就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家漏水给楼下给泡了,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一般需要赔偿楼下的装修损失和被损坏家具的维修、重置损失,如果漏水造成楼下无法居住,需要赔偿楼下在外租房的费用。建议和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解决。

自家漏水给楼下给泡了,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解答:

一般需要赔偿楼下的装修损失和被损坏家具的维修、重置损失,如果漏水造成楼下无法居住,需要赔偿楼下在外租房的费用。建议和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解决。

漏水到楼下赔偿如下:

1、一般情况下房子漏水到楼下的,应该先与楼下的邻居协商赔偿,;

2、一般房产的防水是会有五年保质期,管道是两年保质期的,在保质期内要是非人为原因造成漏水的可以追究开放商的责任,那么漏水管道的修理费则由开发商赔偿。

根据实际情况,在新房收房装修时发现房屋漏水,会按以下具体情况作出应对措施:

1、如果是装修时,施工方导致房屋漏水的,应找施工方维修处理,若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损失。其实,收房后在装修的时候发现漏水,可能并不必然是开发商的问题,实际中也存在装修施工方在装修的时候失误导致的。因此,屋主此时应该先判断下究竟是谁的原因导致的,不能一味找开发商要求赔偿,这是较为错误的做法。

2、如果发现房屋漏水是非后来人为导致,那么此时就应找开发商维修处理。若造成屋主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但应注意维修保养的期限。因为房屋不是永远不会损坏的,因此在之后住进去的时候,还发现有问题的,要注意一定的时间,而不是所有的时间都可以要求赔偿。按照一般的规定,房屋的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和外墙防渗漏,法定的保修期限是5年,而涉及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的保修期限最短为1年。因此,在收到房后,要有房屋自身问题的,建议就是赶紧找到开发商处理,千万不要有所拖延,延误保修时间。

根据我国装修法的相关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停止侵害,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维修,其费用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如果经鉴定,漏水是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的,还在防水保修期间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若协商不成,可走司法程序,以法院判决为准。

若因房屋建筑防水自然老化造成的漏水情况,楼上和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维修责任。

3、如果购房合同中对于房屋漏水有详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即可。实际中,很多人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一般会注意里面的条款,尤其是保修期。购房者可以在此时尽量将合同内容详细,不能详细的就尽量用比较通用的条款分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漏水赔偿没有一定的标准,要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赔偿范围,具体的赔偿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修复漏水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2、因漏水造成的其它财产的损失,其中财产的额度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来确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提示:

发现漏水后,应该怎么处理?

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

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

3、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

重庆市万州区商业搬迁赔偿标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万府发[2000]63号)规定的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表1.二、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的标准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和抢搭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三、调整林地补偿标准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80%补偿;临时占用林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四、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其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执行: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2003版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81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下同)内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统建房建安造价为560元/m2,综合造价为650元/m2;城市规划区外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统建房建安造价为400元/m2,综合造价为450元/m2. 2、货币安置住房。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按70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规定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城市规划区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按47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规定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 3、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仍按万府发[2000]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外的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按城市规划区内标准的75%执行。五、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根据渝府发[2005]67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按征地面积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我区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六、执行时间本次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涉及过去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执行时间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5]6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维持原标准不变。 2、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并已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仍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3、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至本通知执行之日仍未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4、2005年1月1日起依法实施的征地,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六、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和区统计局负责解释。附件:附表1.万州城市规划区(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附表2.万州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附表3.万州区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附表4.万州区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附表5.万州区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