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可以不确权吗(没有确权的房屋以后还能确权吗)
- 作者: 向羽
- 发布时间:2023-10-11
城市人购买农村宅基地房产可以确权吗
法律分析:通常不可以的,农村的房子属于小产权房,只可以集体内买卖,不可以外部买卖。农民房买卖:不合法的,或者说合法但不合规。农民房的土地使用性质是集体使用权(宅基地),其出售或买卖对象是有特定范围的,必须是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之间的买卖行为。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城里人在农村买的房子能确权吗
通常不可以的,农村的房子属于小产权房,只可以集体内买卖,不可以外部买卖。
农民房买卖:
不合法的,或者说合法但不合规。农民房的土地使用性质是集体使用权(宅基地),其出售或买卖对象是有特定范围的,必须是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之间的买卖行为。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宅基地确权共有人可以不写吗
不能不写
如今国家的要求是房地一体,即不动产权证书上不仅要标注房屋的面积及宅基地面积,共有情况、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及用途也会标记的一清二楚。简单来讲,农村的不动产权证书就是农房的产权关系证明,具备很强的法律效力。
那么,在房屋一体化确权颁证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往往无法避免,即宅基地房产证上的名字究竟是写一个人,还是要把家庭成员共有人的名字一起写上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这一点上,乡村与城镇有明显不同。城镇商品房的房产证如果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则从法律的意义上,这套房产归属一个人所有,在产权证书上的共有情况一栏也会注明:单独所有。
而农村的宅基地房产证,则是即便写一个人的名字,其权属关系也是共同所有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并非某个人享有。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的,产权证书上即便写一个人的名字,从实际意义上来说,这套房子的产权关系也属于所有的家庭成员。
之前,许多网友私信小编询问究竟有没有在农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添加共有人的必要?原则上,国家允许添加共有人,但是添加的实际意义并不大,这是因为牵涉到拆迁补偿的时候,拆迁金额的多少也是以土地面积和户作为衡量标准,并非给予个人补偿。况且,农村征收拆迁土地的补偿严格来说是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而农民只能依法得到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因此,由此来看,宅基地确权证书上即便没有添加所有家庭成员的名字,其所有权依然是家庭,而并非权利人单独所有。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没有确权的房屋以后还能确权吗
1、是否能确权要看房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建设的,如果符合应该能补办相关证件,如果不符合,就要去当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2、无证农房不一定是违章建筑。3、农村房屋一般需要有三个证件,一个是本次农村土地确权后新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发的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第三个是部分试点地区农房确权发的房产证(即不动产统一登记证)。
一、土地确权需要以下证件: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二、土地确权的方法为: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