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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农村最新房屋出租(周至县农村宅基地证什时候下发)

  • 作者: 周璐
  • 发布时间:2023-10-05


2016西安周至县农村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吗

1、可以的:根据当地(市政发〔2016〕6号)文件的规定:

(1)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3)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搬迁和村组撤并安置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4)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等证件及资料,事先咨询宅基地所在地的村主任等明确;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西安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6号)。

关于2011年周至县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问题,不懂的请勿乱回答!

个人缴费部分多缴多得

据了解,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新农保试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措施。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缴费可享财政补贴

被纳入国家试点的长安区,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享受每人每月80元的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区财政承担25元。

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每人每年30元至50元的财政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25%。

西安市周至县2013年新农村建设拆迁赔偿标准

农村赔偿标准:

1、赔偿项目大体相同,具体有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2、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你们当地补偿政策。

具体你可以参考一下条文: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周至县农村宅基地证什时候下发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1个星期。周至县农村宅基地证是周至县居民在农村的房产证,此类证书只能有一份,需要到县级以上地区进行办理,办理7天后证书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