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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没有宅基地怎么申请建房子(没有宅基地,想在农田建房子怎么申请)

  • 作者: 周泽湘
  • 发布时间:2023-10-03


农村户口,但没有房子和宅基地,该怎么申请在村里建房

根据你的描述,农村户口,但没有房子和宅基地,该怎么申请在村里建房?作为旁观者来看,只要你是本村村民而且没有房子和宅基地,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以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土地办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批准,在本村安排划拨规定范围的宅基地建房,具体需要你个人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自己斟酌吧。

只是个人建议仅供参考罢了。

有户无房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

有户无房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过程如下:

1、村民向村民小组提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通过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转申请人。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即加具意见并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没有宅基地,想在农田建房子怎么申请

第一步,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即,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进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第二步,村民小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小组将农户的申请和村民小组讨论会议记录等材料交给村级组织审查;

第三步,村级组织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比如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后,村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如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农户可以直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第四步,乡镇政府建立多部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最后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才能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步,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符合规定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第六步,报县市政府备案。乡镇政府批准的申请,有关资料要归档留存,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经批准可以建房的农户,要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农户建设完工后,乡镇政府还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农民建房完全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四至八到用地,最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便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了。

农村户口没有房子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可以申请。申请条件(一)必须是本村户籍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户。(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一、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二、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证书。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⑤县级以上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5、张榜公布;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