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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款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装修费用可以一次性进费用税前扣除吗)

  • 作者: 周迎
  • 发布时间:2023-10-02


小微企业的装修费用可以当期税前扣除吗

金额不大一般是可以的。

办公室的小装修费是要在装修完的当月一次性计入费用的,金额很大,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里面,先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然后按照一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摊销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2019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示,让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2018年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2020年疫情之下,为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这半年国务院多部门陆续出台多方政策,涉及房租、税费、融资、经营成本等多方面。

202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3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推动中央企业抓紧抓实抓好2022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

租入固定资产装修费300万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吗

不能。

根据查询本地惠生活网得知,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需要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固定资产原价20%以上。

2、以后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年以上。

3、改变新增了固定资产用途和功能。

房企样板间装修费能否直接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大连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年新开发了一个全住宅的楼盘。为满足商品房营销需要,我公司在该楼盘售楼处准备了样板间供购房者参观。请问,我公司发生的样板间装修费用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房企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之一开发间接费用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用、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间装修费用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应当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因此,你公司发生的样板间装修费用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按成本对象归集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从而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产品完工销售实际结转销售成本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装修费用可以一次性进费用税前扣除吗

金额不大一般是可以的,实际上办公室的小装修费是要在装修完的当月一次性计入费用的,金额很大,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里面,先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然后按照一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摊销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