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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平以下施工许可证(违章建筑处罚结案后能否申请规划许可)

  • 作者: 彭姿玥
  • 发布时间:2023-08-17


违章建筑处罚结案后能否申请规划许可

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依据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二)关于程序法依据

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因此,界定违章建筑还应结合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违章建筑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违章建筑作为违法行为人违法的结果,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体现在对行为人的处理及对违章建筑的处置上。违章必究是一法治原则,否则会放纵违章。正是因为对违章建筑处置的软弱,才导致了违章建筑像毒瘤一样蔓延。

违章建筑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与我国人口多、就业岗位少、人均居住面积、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建筑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鉴于这些原因,笔者认为,对待违章建筑应当区分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形式违法是指仅仅违反程序法的建筑物的建造,实质违法是指违反实体法且情节严重的。对建筑物的拆除是对物权的排斥,与物权法定相对应,属于民事法律基本制度。对违章建筑拆除处罚的立法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法律保留事项。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随意扩大违章建筑拆除的范围,应属于超越立法权。现笔者对涉及违章建筑处理中的以下三个问题略陈管见:

(一)对城市违章建筑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理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人认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就不予补偿。笔者认为,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理论依据,更脱离我国实际。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不动产的公示,通过公示使得该权利成为对世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反之,未经登记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所有权。旧城区系历史形成,它记录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还很薄弱,城市规划和建设处于低层次状态,但人口数量不断膨胀,满足住房需求总体靠居民自行解决,例如许多旧城区的“棚区”。这种自行解决的住房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或为居民遮风挡雨的居所,肩负着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将其作为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的做法,无疑会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1987年之后的房屋普查登记,由于多种原因,仍然存在遗留的无照房屋存有违章建筑嫌疑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有权就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对于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拆迁时应区别对待:

(1)1987年房屋普查之前建造且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必须,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认定其合法性。

(2)1987年之后建造,仅取得部分审批许可的,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

(3)1987年之后建造,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的建筑物,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也应当给予适用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及罚款。

(4)1987年之后建造,没有任何审批许可且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拆迁时不予补偿。

(二)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行政处罚

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处罚具体包括:

1、相对人没有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仅违反程序法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

2、相对人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关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

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更没有规定强制拆除权。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又容易伤及无辜,因此,立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非常慎重,目前我国只有极少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强制性。

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没有强制执行权,并不代表不能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不起诉也不履行且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业执行。”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执行力,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包括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执行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不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若干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因此,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已经超出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虽然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人民法院不得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尚存在司法救济权期间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

(一)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

(三)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

(四)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五)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

(一)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

(一)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金额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三)凡违章建筑,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拆除、没收或罚款的处罚。

1、经市规划局审定认为可以保留的,经罚款后可补办手续。违章建筑罚款,按违章建筑面积或长度计算。属临时性建筑,每平方米罚款二百元;属永久性建筑,每平方米罚款六百元;永久性建筑物屋顶违章搭建的每平方米罚款三百元。凡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后的私人违章建房,超过三层以上部分及扩大占地部分,均应拆除,三层以下违章部分每平方米罚款五百元。

逾期交纳罚款者,每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2、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予以通报。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3、对参与违章设计的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处理:对设计单位除没收其全部设计费外,并给予每平方米罚款十元;对违章施工单位的罚款,按工程总造价的10%计算;今后再继续违章设计或施工者,在半年内停止承担任何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情节严重者,由市基建办吊销其设计或施工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违章用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章个人,视违章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分。对违章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罚款,每人五百元.

四、各用地、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接受规划部门及城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阻挠或刁难。各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制止。

五、各级规划和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宝安县。

七、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

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处理意见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市、区、乡(镇、街道、场)及各督查组对违章建筑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和分类统计,目前,清理整顿调查摸底阶段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即将进入集中清理、重点整顿阶段。为进一步搞好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处理

1、2003年8月25号以后出现的违章建筑全部拆除。

2、在近期规划建设地段以及规划道路及两侧50米范围以内的建筑,视为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主动拆除其违章建筑的,按10元/平方米补偿拆房劳务费;未主动拆除但近期可不拆的,按10元/平方米收缴罚款,同时签订协议,保证城市建设需要时自行无偿拆除。

二、关于城镇居民违章建房的处理

1、未经规划批准,已办理了用地手续但未开工的,用地手续一律由原批准单位收回,不得建设。

2、房屋已经竣工的,土地按37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房屋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收缴规费和罚款。

3、房屋还未竣工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可以完善手续,按标准补交出让金、规费及罚款后继续施工。4、在规划控制区内、72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外(主要是宜湖路两边),城镇居民建房按中心城区内的标准处理。还未完工的,停止建设,允许将在建房屋转让给本地农民,按农民建房的规定进行处理。三、关于农民(含菜农)违章建房的处理

1、未经规划批准办理了建房手续还未开工的,用地手续由原批准单位收回,确需建设的,按农民建房管理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当地农民(含菜农)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房屋已经建成,并占用非耕地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占用耕地的,按10元/平方米补办占用手续;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收取工本费和罚款。还未完工的,按标准交纳费用和完善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

3、当地农民(含菜农)超过一户一宅标准,或者是外地农民在规划区内建房的,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处理。

四、关于拆迁户建房的处理

经核实,确属拆迁户本人在规定的拆迁安置用地内建房的,土地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房屋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收取费用。拆迁户不在规定的拆迁安置地内建房,或者不是拆迁户本人建房的,不享受拆迁户政策。

五、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违章建筑分类不明确的,各督查组要及时到市规划局进行违章建筑类别认定。

2、未经规划批准、有关部门办理了建房手续的,所建房屋一律由原批准部门负责按规定处理,需要拆除的,要按时拆除,需要补交费用和罚款的,必须及时上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将由财政直接扣款,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3、所有违章户必须按时接受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费用,否则,一律进行加倍处罚。【萧县律师】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法律主观: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民法典》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民法典》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建筑工程抵押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开发项目)

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文;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1、如为(专项)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12、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开发项目)

1、抵押变更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

3、登记证明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

6、如系最高额抵押的,需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变更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9、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0、如为(专项)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11、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非开发项目)

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文;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1、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非开发项目)

1、抵押变更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

3、登记证明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变更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

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

11、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三、在建工程抵押注意事项

1、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必须是为“抵押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用于该项目建设”。

2、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必须是同一人,在建工程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应当是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一般是银行),并应对借款用途使用情况实行监管。

4、在建工程抵押的标的物应当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未建部分不能设立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必须现场察勘,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抵押要经过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农村宅基地可以分割吗

一、共有宅基地可以分割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因此共有宅基地只有其使用权可以分割,且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怎样申请宅基地手续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宅基地使用程序是什么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镇化的发展在不断的进行,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升,人们在省生活中要善于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有时候在解决宅基地买卖的时候不能很好的解决,导致给自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宅基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因此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才可以对其进行分割,而且分割还需要履行一定手续。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问题一: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意外险通常是由施工方买的,需要施工方自付,业主方买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人意险是按工程价乘以费率,建筑一切险也是。

问题二: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定义 1.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一般保险费是根据施工人数或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三者选一来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问题三: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一般是多少你好!我是中国平安,没有只买意外险的,必须要有个主险,你的工作是工地,这是四类职业也是最危险的职业,所以保费要贵点,你要是有需要可以私聊我

问题四:关于工程建设中的意外伤害险属于强制性还是鼓励性的问题。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变更过了

建筑法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问题五: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建筑意外伤害险?个人认为没有包括

问题六:工伤保险和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工伤保险、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企业必须提供近期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工伤保险请到注册地社保中心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指2004年8月1日以后有新开工工程的企业需要提供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凭证,同时交验原件。查看原帖>>

问题七: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项目部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1.00元/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项目部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项目部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项目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项目部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项目部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项目部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项目部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问题八: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问题九:施工企业工人意外伤害保险都需要什么据我正在办理的情况来说,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就是一个商业险种,有一百至二百多的选择范围,按意外身故或残疾的赔偿额来确定保费的多少,一般赔偿五万到十万的也就每年一百至二百元之间,我单位办理的就是这种情况的。我单位是正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用的,不知道你的用途做什么的,只是买意外伤害保险,随便找家保险公司就可以办理。

问题十: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你好,为建筑工人办保险是一般是以团体投保形式,年限为一年。职业分类级别不同的工人,保额不同保费也不同。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三种收费方式收费:

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费率约为2‰(每人意外伤害死亡伤残限额18万,医疗费用2万,突发疾病死亡6万)左右;

二、按建筑面积收费;

三按工人实际人数收费。

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收费,因不用考虑人员变动、工期长短,收费简单。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