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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房子倒塌可以重建吗(我们村被评为传统村落,有什么好处。)

  • 作者: 彭胤硕
  • 发布时间:2023-08-17


我们村被评为传统村落,有什么好处。

被评为传统村落的好处:

1、有利于发展乡村旅游,提高旅游价值。很多传统村落已经把旅游当做脱贫与致富之路。传统村落体现着当地的传统文化、建筑艺术和村镇空间格局,反映着村落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可以说,每一座蕴含传统文化的村落,都是活着的文化遗产,体现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精髓和空间记忆,是民族的宝贵遗产,也是不可再生的、潜在的旅游资源。

2、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附加值。传统村落使农民能够就近就地进行耕作,能够适应当地的气候,能够把当地的土壤、地质和耕种技艺有机结合起来,培育出许多独特的具有地方风味的传统产品。国际上通行的地域商标也证明了与传统村落密切结合的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模式,是一种富有成效的农业发展模式。比如,西湖龙井等成千上万的地方名品,就是中国优质农副产品的代表。

3、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人居环境品质。国家为了保护传统村落,挖掘和发挥传统文化遗产资源价值,会投入资金,建设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人居环境品质,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村民收入。

4、吸引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回来寻根。中华民族是一个崇敬祖先的民族。中国传统村落的核心是宗族祠堂,这与西方村落以教堂为核心截然不同。传统村落往往成为连接家族血脉、传承族群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广大华侨、港澳台同胞寻根问祖的归属地。尽管他们远在千山万水之外,但总要回来找寻自己的根。由此可见,如果丧失了这些传统村落,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传统村落,又称古村落,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文化与自然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传统村落中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景观,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最大遗产。

2012年12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三部门发通知公示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传统村落入选该名单,其中贵州省最多,有90个,云南省和陕西省分别为62个、49个,分列2、3位。截止到2014年年底,中国传统村落数量已达到2555个(2012年第一批共计646个,2013年第二批共计915个,2014年第三批共计994个)。

传统的村落大多拥有较为良好的自然环境,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优越的保护价值以及文化价值。传统的村落还保存着大量的文物古迹,蕴含着独特的地域乡土文化以及淳朴的风土人情。保护传统村落及其村落的文化变得极其重要。通过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快速转型以及提高传统文化的价值。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积极引导居民开展传统建筑节能改造和功能提升,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人居环境品质。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深入挖掘和发挥传统文化遗产资源价值,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村民收入。

传统村落是什么

村落是农耕文明最小的社区单位,那么传统村落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分析。

1、传统村落,又称古村落,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文化与自然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传统村落中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景观,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最大遗产。

2、 2012年9月,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习惯称谓“古村落”改为“传统村落”,以突出其文明价值及传承的意义。

3、 2012年12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三部门发通知公示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传统村落入选该名单,其中贵州省最多,有90个,云南省和陕西省分别为62个、49个,分列2、3位。

4、截止到2014年年底,中国传统村落数量已达到2555个(2012年第一批共计646个,2013年第二批共计915个,2014年第三批共计994个)。

5、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已经连续第35年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是全国政协时间最长的委员之一。多年来,他持续为传统村落保护奔走呼吁,2017年3月,他参加两会带来的一份提案,是关注传统村落旅游破坏性开发问题,他建议,国家应建立对传统村落开展旅游的批准机制。凡列入国家名录的传统村落应向国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能开展旅游。

以上的就是关于传统村落是什么的内容介绍了。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

依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具有一定的建成历史,体现一定的历史文化,能够反映特定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历史上形成、反映村落历史风貌和构成特征的要素,包括庭院寨墙、古树名木、塔桥亭阁、河塘水系、井泉沟渠、古路石阶、码头驳岸、碑幢刻石以及红色文化遗迹、传统产业遗存、防火防盗防御设施等。

第四条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突出特色、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我市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健全项目库。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编制和实施、传统建筑维护和修缮等传统村落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通、水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配合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挖掘传统民风民俗,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四)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五)开展传统村落保护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参与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参与搜集、整理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基本信息;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毁损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成立志愿保护队伍,加强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及时公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规模、内容、实施方、合同和投资额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文物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三)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四)传统建筑的保护名录、分类保护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五)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六)保护和利用方向、发展定位和途径;

(七)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八)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严格进行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反馈和公示。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规划确定的各类保护对象要实行挂牌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作传统村落和村内各类保护对象的标识牌,在村内和保护对象的显要处挂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毁损标识牌。

第十三条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区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落实规划实施所需的建设用地,并完善水、电、路、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村民房屋因保护需要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村民可以在允许建设的区域申请宅基地。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古树名木等的行为;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为;

(四)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扩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转让、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等破坏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

(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等影响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根据传统村落不同地段的保护和利用现状,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实行分区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五、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护对象

依据传统村落调查与特征分析结果,明确传统资源保护对象,对各类各项传统资源分类分级进行保护。

(二)划定保护区划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划定方法与保护管理规定可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三)明确保护措施

明确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整改办法。明确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形态、公共空间和景观视廊等,并提出整治措施。保护传统建(构)筑物,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提出传统建(构)筑物分类及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物与相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以及管理与扶持、研究与宣教等的规定与措施。

(四)提出规划实施建议

提出保障保护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

(五)确定保护项目

明确5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提出远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五.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护对象

依据传统村落调查与特征分析结果,明确传统资源保护对象,对各类各项传统资源分类分级进行保护。

(二)划定保护区划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划定方法与保护管理规定可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三)明确保护措施

明确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整改办法。明确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形态、公共空间和景观视廊等,并提出整治措施。保护传统建(构)筑物,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提出传统建(构)筑物分类及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物与相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以及管理与扶持、研究与宣教等的规定与措施。

(四)提出规划实施建议

提出保障保护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

(五)确定保护项目

明确5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提出远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