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房屋改造归属问题(棚户区改造房产权归属在哪)

  • 作者: 彭夕媛
  • 发布时间:2023-10-13


老旧小区改造拆下来的楼道窗户,防盗门产权应该属于谁

老旧小区改造拆下来的楼道的窗户及防盗门的产权已经归于政府所有。

因为当初拆迁的时候,政府是花钱把这些物品都购买的,而且住户都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所以物权是属于政府的。

老旧小区改造归属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主观:

老旧小区改造归住房城乡建设部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切实担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

法律客观: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调研督导,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有关激励政策。

(二)落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指导,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改造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衡量标准,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房产权归属在哪

【算一算你家装修要花多少钱】

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发展规划中非常重要的一块,想必大家对于棚户区都有一定的了解吧,棚户区在城市中一直给人一种环境差、卫生差、人员素质差等印象,事实也的确如此,棚户区居住人员复杂,大部分是社会底层人员,收入、文化水平都不高,因此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发展必经历的,那么棚户区改造房产权归属在哪呢?下面就随齐家网专家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一、棚户区改造房产权归属在哪

棚户区改造房分为两种,根据土地性质来划分,集体土地性质的改造房产权是归属于村集体的,也就是整个村集体成员都有产权,改造时的补贴在村集体中均分,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改造房产权就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改造后归个人或家庭所有。

二、棚户区改造怎么进行

1、征收补偿

棚户区改造其实就是所谓的拆迁,将脏乱差的棚户区拆掉,建成城市匹配的设施,所以前期就需要进行征地工作,主要涉及到征地补偿,包括实物安置、货币补偿等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办法来具体安置和补偿,维护好棚户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2、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在棚改过程中,除了要建立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外,国土资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配合好,商定好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加强开发强度,还要明确好规划中配建的各种设施、比例、面积等,包括养老设施、科教设施、文卫设施等等都要落实到位。

编辑小结:以上就是关于棚户区改造房产权归属在哪的介绍,希望小编分享的内容能给大家一些参考,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关注我们齐家网来咨询。

【输入面积,免费获取装修报价】

房屋违法改造哪个部门管

房屋的改建、扩建或重建等,应当事先得到审批,取得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从业务上讲,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都是主管部门;从目前的行政执法体制观察,各地作法不一,违法建筑,也归属城管部门或当地基层政府或部门,如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管辖范围。现在各地一般都成立了专门的“打违办”,可以向其反映情况。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1、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