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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前后两次报价单价不符(清单前后两次报价数量、单价不符是否废标)

  • 作者: 彭俞宇
  • 发布时间:2023-11-14


清单工程量单位错误导致的中标单价有效吗

有效,不需要重新修改。

正常的做法是依照合同、投标书、招标书、施工图来判定,首先是施工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其次是看合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如是招标书中甲方给出工程量,按此投标的,应可向甲方提出调整工程量。如是招标书中甲方办给出施工图,自己算错了工程量的,应由自己负责。如是甲方更改图纸造成的增加,应由甲方负责相关造价。

有一项工作叫《清标》,招投标时,由于时间短促,一些“不平衡报价”和“明显重大错误”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中标后,双方组织排查问题。乙方按甲方提出的问题,重新调整中标预算(纠错、消除不平衡报价),签字、盖章、签订总承包合同。

调整的总原则是原中标总价金额不变。如果问题多,时间长,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完成清标,由于中标总价不变,所以合同不需要更换,只需要更换附件(调整后,签字盖章后的预算书)。

如果这个在招标的时候没有发现、清标的时候也没有发现。那么这个理论上在结算时工艺没有发生啥变化的话,这个是不能进行修改的。

因为现在招投标模式下,是有最高限价的,这个高了,那么他肯定又那边就低了,所以说这个不能修改。在一个这个是“综合单价合同”没有发生工艺上的变化,这个单价是不能修改的,及时材料认价,也是以差价的模式进行处理的

清单前后两次报价数量、单价不符是否废标

根据你说的情况,一般不作废标处理。因为按照正常的招标模式,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单位提供的,包括清单子目、工程量数量。在这种情况下,投标单位修改工程量数量,那么可以作为废标处理。如果由投标单位自己计算工程量,那么前后变更工程量,属于投标单位不怎么光明的投标策略。但作为废标定性有点过。所以合理的处理办法应该是不作废标处理,但要求投标方降低综合单价。

清单计价中的单价和综合单价为什么不一致

清单计价中的单价是工料单价法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后的合计为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在直接工程费的基础上加上间接费、利润和税金,除以工程量就是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的费用。

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结算工程量增加超过原清单工程量的15% 但原报价过低 怎么办

工程量增加了,站在施工单位角度来讲,干的活儿多了,而且价格不低于施工单位认为合理的原报价,我不亏啊,应该不调整。

发包方角度,工程量增加了,施工单位报的价还没我的下限控制价高,我也不亏,还按原价给他干,也不调整。

工程量增加15%以上,但原报价单价低于上限控制价(即:招标控制价×(1+15%)),综合单价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