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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装修房屋价格(广元市装修公司排行榜)

  • 作者: 向永善
  • 发布时间:2023-09-23


急求!《广元市人民政府文件》广府发〔2009〕10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精神,结合广元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对现正在执行的《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川府函〔2008〕90号)及拆迁住房安置办法作出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年产值确定方法

征收耕地的年产值不低于各县(区)近3年上报市统计局核定的耕地年产值的平均数。征收蔬菜地的年产值为各地相应年度征收耕地年产值的185%。

(二)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当季为小春农作物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45%;当季为大春农作物的,其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55%。征收蔬菜地的为蔬菜地年产值的50%。

(三)地类和面积确定

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报告为准。蔬菜地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无公害蔬菜基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蔬菜组内常年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

二、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m2)

条件

标准

特等

680-750

1、框架结构,层高3米以上,现浇楼面;

2、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3、磨石或地板砖地面,水刷石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甲等

610-680

1、层高3米以上,屋面、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磨石或地板砖地面,24砖墙,水刷石罩面,涂料粉饰;

3、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乙等

540-610

1、层高2.8米以上,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混凝土或三合土地面,18砖墙,水泥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3、门窗较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480-540

1、层高2.5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楼板;

2、18砖墙,清水墙面;

3、水泥或三合土地面,门窗破损,内装修保护差,水电等设备不全。

(二)砖木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m2)

条件

标准

甲等

390-460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3、18砖墙,内墙涂料粉饰,地板砖、磨石或水泥地面;

4、白灰顶或木质涂料望板,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320-390

1、形状变化不大,层高2.5米以上,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2、18砖墙,清水墙面;

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土地面;

4、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50-320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层高2.5米以上,墙体有沉陷;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三)穿逗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件

标准

甲等

350-400

1、形状整齐,排扇端正,自扇自墙,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木装板或单砖墙,质量好,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完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310-350

1、形状变化不大,共墙共扇,屋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一般,中柱平均直径20厘米以上,木装板,抹灰竹编墙,单砖墙;

3、不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60-310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共扇共墙,层高2.5米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有破损风蚀,柱檩质差料小,中柱平均直径15厘米以上;

3、竹编墙、土墙、砖墙质差,竹席顶或原顶,素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四)土木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件

标准

甲等

330-380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屋架、木楼木质较好;

3、内外土墙或部分砖墙,内外墙粉饰;

4、三合土或水泥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280-330

1、形状变化不明显,层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木楼质量差;

3、内外土墙未粉饰。

4、三合土或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30-280

1、形状变化明显,层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破损,梁檩木质差,楼层破损;

3、土墙破损、开裂、变形质量差;

4、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有破损。

(五)简易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件

标准

甲等

120-150

砖木结构或木质结构,石棉瓦、油毡或小青瓦屋面。

乙等

90-120

木质结构,石质或土墙体,瓦盖或草盖。

丙等

50-90

结构简单,无固定主体。

(六)拆迁房屋补偿相关说明:

1、征收土地拆迁的房屋需要补偿的,其房屋必须具有合法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修新宅未按规定拆旧的,拟拆旧房不予补偿。

2、各类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实地丈量后按以下方法计算:

(1)层高2.5米(含2.5米)以上的,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2)层高2米(含2米)至2.5米的,按80%计算;

(3)层高1.5米(含1.5米)至2米的,按50%计算;

(4)层高1米(含1米)至1.5米的,按30%计算;

(5)层高低于1米的,按10%计算;

(6)砖木、土木、穿逗、层高2.5米以下的木楼,按60%计算补偿面积;

(7)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60%计算补偿面积,外楼梯按40%计算补偿面积。

(七)拆迁房屋相关问题的规定

1、拆迁房屋的户数以被拆迁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

2、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及奖励。

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到新的安置点达到建房条件后4个月止为过渡期。过渡费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因新安置点不具备建房条件使总过渡期超过1年的,其超过时间的过渡费上浮20%,由拆迁人或项目业主统一提供过渡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按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拆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户在5000元范围之内根据拆迁项目的缓急程度等确定具体数额,并在拆迁合同中约定。

3、其它事项

(1)房屋登记补偿以建筑面积为准,即在丈量房屋时以外墙体为准。

(2)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

(3)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

(4)将各类房屋的新旧程度分为3级,房屋修建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高补偿标准补偿,5至15年(含15年),按同类同级中限标准进行补偿,超过1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低标准进行补偿。

(5)被拆迁的房屋如集中安置,其宅基地由拆迁单位或项目业主负责达到建房条件;如分散安置,按达到当地(乡镇)集中建房条件所需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

(6)被拆迁房屋装修超过同等级房屋基本装修水平以上的分项补偿:①房间包门、包窗、包墙;②地面大理石、花岗石、全瓷地砖或木地板;③固定木质家具、装饰台柜;④外墙瓷砖、洗石、外墙涂料;⑤内墙乳胶漆、吊顶;上述各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对装修房屋在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上再上浮6%,装修补偿上浮总额最高不超过30%。

(7)被拆迁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2项相关方式计算后,以同结构、等级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8)被拆迁房屋或附属设施的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如由拆迁人拆除将不予补偿。

三、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1、统建还房安置

方式一: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实行以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5㎡/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35㎡。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35㎡、70㎡、105㎡和140㎡四种户型设计修建,经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确定。

方式二: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采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70㎡/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7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70㎡/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人。

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

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

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

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货币补偿安置

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35㎡/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5㎡/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

(三)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规定

1、下列人员应计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2、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2)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四)统建房建设

1、投资规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统建还房”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由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投资概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2、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基建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

3、规划布局。统建房建设要紧密结合安置拆迁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捷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因素,让失地农民可就近解决失地后生活生产问题。

4、建设主体。统建还房建设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国土、建设部门统筹管理,业主具体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全面推进。

(五)市、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原“划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规划,逐步实施改造。

四、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种类

补偿标准

条件

调整后标准

防旱池、储水池

50-85元/ 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水渠(按工程量补偿)

100-300元/ 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粪池

50-85元/ m3

石砌、砖砌、混凝土

堰塘

7-12元/ m3

鱼塘

30-40/ m3

条石、砖砌、混凝土

按容积补偿,包括鱼塘内的鱼和水面。

20-30/ m3

块石、卵石

7-12元/ m3

土埂

水井

(机井抽水机电

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1700/口

压水井

200-290元/m3

石砌、混凝土山水井

1200-1500元/m

口径0.2-1m,砖、混凝土、石砌管井

400-450元/m3

口径1m以上沉井

400元/口

红层找水井

水窖(人畜饮水)

120-170元/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且加盖封闭,机井抽水机电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围墙

50-65元/m2

砖砌、粉饰

320-360元/m3

15元/m2

土墙

晒坝

50元/㎡

混凝土、石板

25元/㎡

三合土

堡坎(与宅基地院坝配套的堡坎)

100-140元/m3

条石、浆砌、混凝土

50-80元/m3

片石、块石、卵石

洗衣台

200元/座

砖石砌、混凝土

糟子(饲料发酵)坑

50-85元/m3

砖石砌、混凝土

680-1100元/套

砖灶、瓷砖铺贴

340-510元/套

土灶

沼汽池

3000-4000元/套

可使用的沼汽池

大棚

30-60元/㎡

竹架、铁架、钢架,扣件,无覆盖物的减半计算

花台

50-85元/m3

砖、石砌

坟墓(明坟、有主坟)

1500-2000元/座

碑帽齐全

统一安排新坟地减半补偿

1000-1500元/座

土坟

苕窖

30-70元/m3

土窑、石砌、砖砌

室外引水管

2-5元/m

塑料

10-16元/m

铁管、钢管

庭院大门

400元/m2

铁管、钢管结构大门

庭院门柱

300元/m3

砖砌、混凝土结构

道路

路面

280-320元/m3

混凝土

150-220元/m3

泥结石

80-120元/ m3

三合土

路基

10-15元/ m3

宽2.5m以上,含开挖、回填、堡坎、旁沟、路肩和涵洞等工程

果园架桩

5-10元/根

水泥桩

3-5元/根

木桩

养殖窟

40-60元/m3

石砌、砖砌、混凝土

卫星电视接受器、太阳能

400元/座

防盗门

600-1000元/扇

铁、铝合金

雨棚、防盗护栏

60-100元/㎡

钢筋、铁、铝合金

相关说明:

1、无人认领的室外附着物登记补偿到集体经济组织。

2、专项设施搬迁(杆管线、桥、企业、厂矿、学校、大型水利水电设施)根据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或双方协商补偿。

3、房前屋后所种植的花草不予补偿。

4、迁坟墓确需进公墓的,其费用协商补偿。

五、林木补偿标准

种类

条件

补偿标准

备注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桃、杏、李、梨、橘、柿、樱桃、苹果、枇杷、柚树、石榴等

初挂果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20-6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6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00株/亩按面积补偿

-元/亩

猕猴桃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5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200-3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50株/亩按面积补偿

-元/亩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核桃、枣、板栗、油橄榄等

初树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20-5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5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1cm

5-10元/株

未搭架的按同

等级下调20%

初挂果

地径大于1cm,小于或等于3cm

10-3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3cm,小于或等于5cm

3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

100-200元/株

成片

幼树亩均超过800株

4000-元/亩

挂果树亩均超过400株

-元/亩

油桐

米径小于或等于10cm

10-40元/株

米径大于10cm

40-100元/株

花椒

地径小于或等于5cm

4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

10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200-400元/株

杜仲

米径小于或等于2cm

5-10元/株

米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10cm

10-20元/株

米径大于10cm,小于或等于20cm

20-30元/株

米径大于20cm

30-100元/株

亩均超过200株

4000-元/亩

地径小于或等于3cm

2-3元/株

良种桑按同等级的1.5倍补偿

地径大于3cm

3-5元/株

亩均800株以上的桑园

3000-4000元/亩

其他类

按经济产值比照上述经济树标准补偿

树木

胸径1.3m处

胸径小于或等于3㎝

不予补偿

天然生长

胸径3-5㎝

5元/株

胸径5-8㎝

5-10元/株

胸径8-14㎝

10-20元/株

胸径大于或等于14㎝

50元/株

成片林按林业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竹丛

新栽竹丛

10元/㎡

成材竹丛

16元/㎡

灌木林

成片林

1200-1800元/亩

薪炭林

成片林

1000-1400元/亩

园林

绿化树木

零星园林绿化树木和成片林中个别米径大于或等于20cm

按国家定额

补偿搬迁费

只补偿搬迁费用(含搬迁损失费)

成片林以面积补偿

6000-元/亩

苗圃

嫁接苗圃超过株/亩

-元/亩

实生苗圃超过株/亩

4000-元/亩

相关说明:

1、国家、省公布的名贵树种目录上的树种和特大果树协商补偿。政府组织和推广的未投产的名优林木,除按一般林木同类同级标准补偿外,另再按农户购买苗木的价格进行补偿。

2、古树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树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移栽和砍伐树木由其所有者自行负责。

六、其它说明

(一)自《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类别和数量以征地实施单位与附着物所有者现场调查和经各方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

(三)因征收土地确需另行还建被征土地所有者的道路、变电房等公益设施的,原用地已补偿的,相同面积用地不再补偿,超出部分按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因征收土地需拆掉城镇居民在农村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只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等进行补偿,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其房屋补偿标准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

(五)因征收土地需拆迁国家的通讯、电力、交通、能源、国防等设施的,按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并经审计后的价格或政府协调的方案进行补偿。

(六)本调整方案未明确的,仍按川府函〔2008〕90号文件执行。

(七)凡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八)对以前的遗留问题,由各级政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依法合理予以解决。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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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家定制装饰从事装修行业多年,最大特色是设计非常具有创新性,同时报价也很合理,不会中途增项,也拥有一支自己的施工队伍,确保施工绿色环保、文明安全,期望将品质化装修带给每一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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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元哪家装修公司好(4)

广元景达装饰(专注设计、专注品质、专注服务)

景达装饰是一家广元本土的装修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以保证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景达装饰的施工队是广元著名的训练有素专业素养极高的施工队,同时设计师也具有多年经验,特别擅长中式、现代简约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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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景达装饰-上河湾

五、广元装修公司哪家好(5)

广元装典装饰(广元地区老牌装修公司,专注于保障业主装修的品质)

广元装典装饰是一家守信誉的装饰公司,一直专注于广元地区的住宅装修,注册资金达800万元,实力雄厚。最大的优势就是品质保证,虽然价格相对于其他公司稍微高一点,但是装典的品质和口碑确实一直受到业主们的好评,这么多年基本上没有一个负面评价,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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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装典装饰-银领时代花园

六、广元好一点的装修公司(6)

广元宇豪装饰(广元优秀装饰企业)

宇豪装饰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金2100万元。人员组成素质高,现有管理人员10名,专业设计师12名,相对固定的施工人员50多人。宇豪一直稳固发展,有着不错的口碑和评价,深受广元人民的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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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广元信任度好的装修公司(7)

广元悦享家装饰(全国连锁,品牌保证)

悦享家装饰广元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以全国采集平台整合川内品牌资源,树立独特品牌。短短两三年时间迅速在广元分到一块蛋糕,特别在中端市场投入非常大的力度,去年与绵阳几米装饰、成都居里亚推出全新整装模式。

上榜理由:中端市场更适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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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川广元比较好的装修公司(8)

广元安宜居装饰(中高端的性价比之选)

安宜居装饰是一家以经营中高端装饰装修为主的装饰公司,自己拥有一支专业的设计和施工团队,在与客户合作之时,为客户提供详细的工程咨询,合理的设计,优良的施工。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追求良好的企业品质、信誉。

上榜理由:广元高性价比的装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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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广元连锁装修公司(9)

广元木龙居装饰(二手房翻新的好选择)

广元木龙居装饰承接住宅、厂房、写字楼、商店二手房等各类装修,并且可以先装修,后付款,打消了许多业主不少的顾虑,价格同样非常实惠,还可以免费验房、设计、报价、咨询,在广元的口碑非常不错。

上榜理由:可以先装修,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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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木龙居装饰-御景湾

十、广元有哪些装修公司(10)

广元未来家装饰(老牌企业,经验丰富)

未来家装饰是一家室内外设计,施工及预算的装修公司,并且有着几十年的装修经验,是广元客户历年来非常值得信任的公司,同时以合理的价格与优质的施工质量赢得了客户的广大好评。

上榜理由:广元大规模家装装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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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整理的十家装修公司是广元(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知名的前十强品牌装修公司。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信访工作;起草机关的重要文稿;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文书档案;负责管理机关固定资产;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维稳和安全保卫、机要和保密工作;按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城乡建设和住房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改革方案;组织政策调研,负责城乡建设和住房法规的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和住房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城乡建设和住房系统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城乡建设住房系统的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

(三)城乡规划科

研究起草全市城乡建设和住房发展战略以及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及监督指导;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指导全市城市空间合理开发和利用;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工作;指导全市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城市勘察;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镇)相关审查的报批和保护监督,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实施管理;负责市级规划行政直接管理范围内的“一书三证”的标准核发;负责规划执法监督的业务指导;承担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的发展;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政、公用、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燃气、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雕塑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城建执法监察;负责对市政工程企业资质、市政工程监理和市政工程设计资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建筑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管理;拟订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建筑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建筑业技术进步、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抓好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制品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电梯安装、塔机拆装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对外地建筑企业入广从事建筑活动进行验证、备案管理;参与全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指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申报、注册和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支付劳动工资;承担广元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乡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农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移民搬迁安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七)风景名胜科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世界、国家自然遗产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世界、国家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的保护、监测和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

(八)住房改革和保障科(广元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方案以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标准,并督促相关部门实施;研究拟订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承担广元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广元市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建筑物抗震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市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和住房的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编制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建设科技信息管理;指导城镇减排;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和组织编制地方标准。

(十)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国家、省、市投资工程的造价;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参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建设行业招投标活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

(十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研究拟订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政策规定;指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全市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产籍和商品房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十二)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测绘法制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对测绘资质单位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系统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测绘资质证书的初审和报批工作;监督测绘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负责测绘任务的验证、备案;依法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标志的管理工作。

(十三)工程技术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综合协调相关技术问题;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的审查,对工程技术、工程成本进行审核把关;掌握在建项目的工程进度,组织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负责对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图审查、优化、衔接及设计变更的审查。

(十四)行政审批科

承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财务科

组织拟订全市城乡建设和住房事业(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利用外资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检查指导城市维护费的合理使用;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和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城乡建设住房系统统计、信息工作;综合协调城乡建设住房系统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报批。

(十六)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行业执业资格人员管理;负责城乡建设和住房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监察室。为市监察局的派出机构,牌子挂在纪检组,负责派驻部门的行政监察职责。

2019年广元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利州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规划主导,群众自愿,政府主体,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依法推进。

第四条改造区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五条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初步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改造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改造区范围内公众意见,吸收合理意见,同时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二)征求意见时间内,改造区范围中赞成实施改造的被征收人户数比例未达到90%,暂不作出征收决定,原则上5年内政府不再主导实施该棚户区改造。

(三)按照《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逐户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登记确权的房屋以及未经批准的构(建)筑物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逐户调查登记情况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六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住建、国土、城管、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和经营许可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并对暂停办理手续有关事项及时予以公告。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九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补偿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户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到90%以上,协议生效,统一进行补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第十二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以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面积为准,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不符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具体标准由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经市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给予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分别评估。

第二十条征收改造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需要搬迁的,由被征收企事业单位自行搬迁,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二)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三)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先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离并同意拆除构(建)筑物的,根据搬离时间先后再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离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给予相应奖励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第二十四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经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不予补偿的构(建)筑物。

第二节过渡

第二十五条因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搬迁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

(三)临时安置费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单价计算。

(四)在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小于原房面积的,应向被征收人补足临时安置费。

第三节安置还房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应在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或者就近地段进行还房,也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进行异地类似房屋还房。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二十九条产权调换还房在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高层的,鉴于公摊面积增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高层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还房。

(三)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四)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还房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置、楼层、结构、折旧等价值的差价。

(五)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住房的,还房公摊面积比例超过15%的部分由政府承担,计入还房产权面积。后期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住房后,还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无偿还够50平方米。

(七)还房为住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成本价格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购买。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的,按所还住房的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

(八)还房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差,按所还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三十条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原则上由产权人提供房源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可以优先配租配售。

第三十一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无偿安装开通。原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入网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还房时免收有关入网费用。

第三十二条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1年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齐全的,按照原用途、性质办理产权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或无产权手续的,根据住建、国土、城管部门认定处理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手续。

第四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市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支持、唆使被征收人阻扰征收工作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管、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或被征收人不明确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或不作出调查认定结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以牟取不当补偿为目的,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超标准超范围补偿安置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广元市中心城区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分别编制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第四十四条广元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出台前,参照本办法执行,细则出台后按照征收补偿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改造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房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执行。

第四十六条已招标、签约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二)项。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