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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安置税收政策(城镇危房改造可减免税收吗)

  • 作者: 彭玉
  • 发布时间:2023-09-16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城镇危房改造可减免税收吗

就城镇危房改造没有减免税收的规定。但是结合其他政策有优惠政策。比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关于房改带危改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16号)。

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

问: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是如何界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六条规定:“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房开公司开发的拆迁安置房有税收优惠吗

房开公司开发的拆迁安置房有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扩展资料: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