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装修管理细则(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 作者: 彭森
- 发布时间:2023-09-14
浅析项目部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管理制度及处罚细则
项目部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管理制度及处罚细则
一、总则
为加强对项目部施工现场各项生产活动的管理力度,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加快工程施工的速度,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制度:
二、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1、项目部按监理工程师和公司核准的周、月、总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施工月进度计划是工程总计划的分解和细化,施工周进度计划是月进度计划的分解和细化,确保周、月、总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全部完成。
2、月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周进度计划每周六或周日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上报公司企业管理中心和公司生产经理。延期一天罚技术负责人20元。
3、若周计划未完成,则罚项目部100元,若连续第二施工周计划没有完成则加倍罚款,依次类推。
4、若月施工进度计划未全部完成,则罚施工项目部200元,若当月计划全部完成,则把当月每周罚款总额50﹪返还项目部。
5、若连续两个月月施工进度计划末完成,则把两个月的罚款数额合并一起,加倍处罚。
6、若因项目部管理原因,致使工程主体(含围护结构)不能按期封顶,则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7、若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工期按期完成,又没有办理工期顺延手续,则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建设单位要求的违约索赔,根据实际情况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部分由项目部承担。
8、若周、月、总施工进度计划都能依照监理工程师和公司核准的计划按期完成,应视作项目部正常管理,或对项目部酌情奖励。
三、隐蔽工程验收规定
1、检查验收记录要及时、认真、严格督促施工段作业,重视过程控制,全部完成后才组织检查验收,一旦发现不按此要求施工,生产经理处罚50元,质量员、施工员分别罚20元。
2、在隐蔽工程验收时,项目施工员必须详细填写工程名称和分部分项名称,被验收的轴线、标高、数量,必要时用简要图加以说明。
3、通过隐蔽工程验收检查,如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参检人员应及时办理签字手续,意见是必须是肯定性的,不能无检查意见,如不及时办理手续或无检查意见的,罚责任人20元。
四、钢筋工程管理规定检查要点
1、保护层是否满足要求
2、钢筋的交叉点是否绑扎牢固
3、钢筋负筋位置是否正确
4、箍筋位置是否正确
5、钢筋弯钩锚固长度是否正确
6、钢筋搭接长度是否正确
7、板、主梁、次梁钢筋位置是否正确
8、钢筋连接是否正确
以上各项中,有一项合格率低于85%,对各相关责任人均罚款20元;有二项,罚款40元,以此类推。凡检查发现钢筋严重浪费现象,罚相应责任人50-200元。
五、模板安装检查要点
1、模板的支撑体系是否满足承载力要求
2、模板的标高是否满足要求
3、模板是否涂刷隔离剂
4、模板的平整度、接缝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5、模板固定是否牢固、对拉螺栓位置是否按交底施工
6、梁、柱的对拉杆是否按要求设置
以上六项中,有一项合格率低于85%,对各相关责任人均罚款20元;有二项,罚款40元,以此类推。
7、后浇带支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后浇带部位与整体模板不进行连接,后浇带两边采用独立支撑,如发现不按此要求施工,罚生产经理、木工施工员50元,质量员、技术负责人各罚20元。
8、水平构件模板拆除必须以同条件试块强度为依据,砼强度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拆模,若强度未达到提前拆除,每次罚生产经理、质量员50元,施工员、技术负责人20元。
9、模板拆除时,一定要特别注意防护模板的损坏,若发现拆模时损坏一张模板,罚责任人20元。
10、外侧剪力墙没有预埋螺杆(看脚杆)引起上下楼层接槎明显缺陷,则每一处每一次罚款20元。
11、剪力墙上口模板明显弯曲不直,每次罚款20元。
六、砼工程管理检查要点
1、模板安装:项目质量负责做好对模板的位置、标高、截面尺寸、垂直度、接缝等是否正确,预埋件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要求,支撑是否牢固,模板内的垃圾是否清理干净。
2、钢筋进行检查:项目质量员主要针对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接头是否正确,项目质量员要督促工长安排人在浇注砼时对钢筋进行修整。
3、项目预算员负责向生产经理提供浇注砼的方量,及时联系砼搅拌站。
4、项目资料员负责塌落度筒及时试模的准备工作。
5、工长协助材料员做好对砼方量的抽查工作。
6、砼到达现场前不允许出现初凝和离析现象,砼不允许直接加水,发现一次处以50元罚款。
7、砼浇注过程中尽量做到连续作业,其间隙时间尽量缩短,振捣必须密实,尽量减少蜂窝、麻面、烂根等现象。
8、在浇注砼完毕后12小时内,对于平均气温超过5℃,工长安排专人对砼表面覆盖和浇水养护。
7、为防止砼裂缝,当室外温度高于30℃时,新浇筑砼必须使用一次性薄膜覆盖,进入冬季施工,新浇筑砼必须采用塑料薄膜和草帘被覆盖,并采用其他冬季措施;室外气温低于-10℃,无特殊措施严禁浇筑砼。
8、钢筋砼结构柱、剪力墙、梁板,每出现一处烂根、露筋、漏振、蜂窝、孔洞、夹渣、麻面、胀模、竖向钢筋偏位,则每一处每一次罚款30元。
9、楼梯间踏步砼收理不到位,每一踏步罚款5元(侧模埋在砼里)。
10、浇筑砼时,要严格控制砼的厚度。砼实际平均厚度不得大于设计厚度的5mm,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10mm,一旦发现超过此范围的,罚责任人50元。
七、建筑装修质量管理办法
1、进行主体施工前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屋面和装修阶段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屋面、室外、室内墙面、楼地面、室内装修工程以及雨季施工方案,技术方案编制完成后,技术员根据《技术管理制度》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批,经公司审批后的方案,方能报监理(建设)单位认可。项目技术负责人依据监理(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方案,结合工程和现场实际,在施工前一天对工种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施工作业前,由工长对各施工作业班组进行班前施工交底。
2、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技术交底进行,技术交底上的所有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只有项目技术负责人有权更改和修正,各工种及相关人员必须执行,若发现有错误的地方或者有更好的工艺,可向技术员提出,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书面同意文件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更改技术交底做法。现场若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要求施工的,罚技术负责人50元,生产经理、质量员、施工员各20元。
3、屋面的做法,核实屋面的详细做法,注意屋面施工后女儿墙的高度、出屋面门下槛高度等,特别是细部做法必须得到设计的认可,使用的防水材料必须施工前10天进场试验员负责办理材料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在没有抽检,或者抽检结果没有出来之前进行防水施工。违反本规定,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4、屋面施工前,必须有防雨措施,相关防雨材料进场,找坡层和保温层施工必须分段进行。防水施工后,关键部位(后浇带、后浇洞、出屋面的管道,出屋面的设备基础等)必须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严禁改变屋面的坡向和坡度。违反本规定,处以50元罚款。
5、屋面防水层上的砂浆或混凝土保护层,除按厨卫间方法外,必须设置分格缝,间距不得大于4.0m。如有钢丝网的其位置必须提到上面,以防止屋面找平曾的开裂通病;违反本规定,罚款20元。
6、装修阶段的各分项施工前,必须进行样板施工,分为材料样板和工艺样板,材料样板必须在施工样板前确定。材料样板必须在监理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组织材料进场,工艺样板报分公司验收合格后,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大面的施工,若同一部位需前后有几个分项工程施工,后续的样板可在前期认可、并没有质量缺陷的样板上施工。
7、墙面的抹灰施工缝,根据工程特点和使用的材料,由技术员提出防止墙面风裂、通长风裂的措施,工长负责实施,质量员负责监督和落实。
8、装修阶段由于上下、前后工序穿插较多,实行交接检和会签制度,一个作业面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质量员、本道工序施工负责人、下道工序施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进行工序交接检查,并在会签单上签字。若不按此规定施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
9、厨卫间的防水施工要求同上面的;屋面的做法;,屋面、卫生间蓄水试验结果必须经建设、监理检查验收、并在上签证认可。
10、砌体结构的构造柱、过梁、圈梁、预制混凝土块必须是清水混凝土标准,模板与砌体接触处须设海棉条;违反本规定,处以20元罚款。
11、砌筑头角必须垂直带线;马牙槎进行必须上下一致,拉结筋必须做出明显标志;违反本规定,罚生产经理、质量员、施工员各20元。
12、内墙腻子施工,必须按每道工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其主要工序分为:墙面、天棚及其阴阳角找补(厚度超过20mm的须经多次找补成活),尤其是踢角部位阴角的平直度;然后根据设计要求分遍成活,分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违反本规定,处以20元罚款。
13、水泥砂浆的楼梯踏步、台阶,抹灰是其角部必须通长设置8-10的圆钢,其锚固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不得使用其他钢筋;不论何种地面(除贴地面外)其门口、室内外凡有高差的必须在阳角口设置通长铁条、铝条或铜条并呈45度角,防止这些部位的破坏,所有材料完全可办理签证(也可提出变更);违反本规定,处以20元罚款。
14、大开间的商业网点、厂房、地下车库的楼地面的建筑做法是水泥砂浆压光的,必须在结构施工缝一次性机械化完成,并使用塑料纸上铺纤维板一次性保护到位,待局部砌筑抹灰,批刮腻子等全部完成,一次性清理。保护费用公司另给;违反本规定,处以20元罚款。
15、有地暖的地面,其房间四周、门口及厨卫间墙角沿开间方向,必须设置泡沫分格缝,以解决地暖地面开裂、空鼓的通病;违反本规定,处以20元罚款。
16、厨卫间地面防水层上找水泥砂浆的做法为:结浆→上铺干硬性水泥→刮平→拉毛,以防防水层地面空鼓、隆起和开裂;违反本规定,处以20元罚款。
17、结构截面尺寸偏差较大,每次罚款20元。
18、对砌体围护结构,每出现一次平整度,垂直度、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砂浆饱满度、通缝、马牙槎留置等不满足规范要求则罚款20元。
19、对于安装工程每出现一次遗漏预埋,预留或位置错误罚20元。
20、若发现屋面、外墙、楼板、卫生间管道、地面倒泛水、窗洞口出现渗漏现象,每次罚款50元。
21、若发现楼地面,内外墙面粉刷出现空鼓,裂缝、起砂每一次罚款20元。
22、对于结构,装饰、粉刷墙面平整度,垂直度、阴阳不方正,不垂直,每一次罚款20元。
23、对于内墙腻子,阴阳角不顺直,色差、砂眼、露底,细部处理不到位将处以20元以上罚款。
八、施工质量控制补充管理规定
1、项目部应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图纸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严格管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实现。
2、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实现,对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对每一道工序按"三检一评"制度管理,若出现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除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修补外,还要对施工队伍进行经济处罚。
3、下班前1小时由项目经理组织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巡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并整改到人。公司职能部门采用定时、不定时抽查,发现一次没有执行此制度,则罚项目经理20元。
4、各分包班组施工前,必须签定项目部目标责任书,班组不签定按95%工程费结算,项目经理罚款50元。
5、若发生工程返工、补救、修改设计等质量事故,每出现一次,根据其造成影响的大小及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6、若施工过程中,每一个分部、分项及每一道工序质量控制均达到施工规范要求,应视作正常的施工管理,或根据合同约定对项目部进行酌情奖励。
九、工程质量奖励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考核由企业管理中心检查组负责实施,每个月底对各项目部进行一次质量考核,依据是公司制定的内部质量验收规范,采取结果排名制。
2、公司每月质量考核第一名奖200元,;最后一名项目部罚200元。
3、全年考核累计有4次最后一名的该项目管理人员年终工资下浮半级。全年质量考核累计有5次及以上最后一名的该项目管理人员年终工资下浮一级。
4、以上处罚与企业管理中心每月检查处罚不相关。
5、项目部在公司全年综合考核评比中获第一名,全体管理人员上浮一级工资。
6、项目部获得市级标准化示范文明工地,对该项目部奖励元,获省级文明工地奖励元。
7、项目部受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或造成停工整改的,处罚金额由项目部承担,并对项目经理罚5000元,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罚项目部元。
8、如项目部受到集团公司大检查通报批评罚5000元,获集团公司综合检查第一名奖元,获第二、三名,各奖励5000元。
9、获得当地市级或省级以上优质结构奖,项目部奖励元;获得当地优质工程奖(青岛杯、省外扬子杯)奖励元;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泰山杯、白玉兰杯)奖励元。
10、如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和公司创优计划要求,罚项目部5000元。
11、以上奖励均须获得证书为准。
以上企业施工管理制度自20**年1月开始执行。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青岛开始垃圾分类了吗
青岛开始垃圾分类了吗?
开始了,《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拓展: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规范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及分类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先点后面、分步实施,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义务。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及考核等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负责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环境教育相关内容,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专用车辆的管理和运输,负责可回收物回收过程中治安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垃圾分类工作以奖代补资金的核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新建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的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负责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和选址工作。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明确生活垃圾收集处置配套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的具体位置。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交通运输枢纽、站场管理使用单位以及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做好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和宣传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可回收物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督导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加强对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负责全市社区回收网点建设,完善社区回收网络体系。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院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基础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全市有害垃圾处置体系,负责权限内垃圾分类末端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置及可回收物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监督,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绿色社区评比内容,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星级酒店宾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动员旅游企业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餐饮单位的餐厨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主体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并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八条市、区(市)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实施细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教育进课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报刊亭、地铁、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采取适当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本市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报道,并适当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六类:
(一)餐厨垃圾:包括居民家庭、农贸市场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餐饮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饮垃圾,如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鱼刺、骨头、贝壳等废弃食物和厨房下脚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等。
(三)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四)装修(装潢)垃圾:是指单位、个人在房屋装修(装潢)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五)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家具等物品。
(六)其他垃圾:是指除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装修(装潢)垃圾和大件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设置实行责任人制度:
(一)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设置,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依法由收运单位免费设置的除外)。
(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设置,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设置,由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
第十三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居民家庭、农贸市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单位餐饮垃圾应当投放至餐饮垃圾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可回收物回收站点。
(四)居民装修(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实行预约登记上门收集制度。居民到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并投放在指定地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上门收集;单位装修(装潢)垃圾、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自运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收运单位运至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分类收集应当由具有生活垃圾收集经营许可的环卫作业单位负责。
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第十六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餐厨垃圾、装修(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运输由具有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环卫作业单位负责。环卫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垃圾运往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场(厂)。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贮存。有害垃圾处置企业应当定期到各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运有害垃圾,所需费用由有害垃圾处置企业承担。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装修(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具有生活垃圾处置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处置。
可回收物应当由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处置有害垃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
禁止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环卫作业单位、有害垃圾处置企业、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并定期向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再装修,是指对已竣工验收房屋的各部位进行装饰处理以及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构造、外表和拆除、更换其附属设施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含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第四条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公用事业、市政、电业、广播电视、邮电等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房屋再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碍相邻关系。第六条整栋危险房屋不得再装修。对已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房屋再装修。第七条住宅房屋再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
(三)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
(四)破坏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
(六)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
(七)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八)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
(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
(十)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
(十一)擅自改换或移动燃气和供暖设施;
(十二)采用影响供暖、供气、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
(十三)影响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其他行为。第八条进行房屋再装修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住宅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称再装修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的有关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装修内容进行实地勘察、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再装修申请人。对批准的,发给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第十条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再装修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再装修设计方案,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
(二)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审定;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对房屋再装修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再装修申请人。对批准的,发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第十一条市级机关和市直单位承租的市直管公用公房的再装修,由使用单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第十二条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承租使用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房屋再装修手续时,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再装修的证明。第十三条进行房屋再装修需改变房屋外观的,再装修申请人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第十四条进行房屋再装修涉及拆、改非住宅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的加大荷载的,再装修申请人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五条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修防火规范。其房屋再装修的施工设计图纸,应按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第十六条房屋再装修涉及拆、改供暖、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异产毗连房屋再装修,涉及共用部位或设施的,再装修申请人须征得其他有关各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房屋再装修手续。
费用报销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费用报销流程,做到有计划、合理地控制费用支出,节省资金,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公司
第二章管理原则及职责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费用报销的内容应当真实、合理;报销的凭证应当合法、有效;报销的手续应当健全、严格。
(二)各项费用开支一律凭证式发票报销。
(三)费用发票要求开票单位填写清楚,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要素齐全,要素包括:发票抬头(公司完整开票信息)、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日期、开票单位发票章、发票监制部门监制章。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报销。
(四)办理报销必须根据不同费用类型填制报销单据。对支出内容填写不清的、单据填写金额与附件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五)当月费用当月及时报销,不得跨月报销。
(六)根据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对于已享受公司各类补贴、津贴的人员,不再报销其与补贴、津贴范围重叠的相关费用。
(七)对于公司统一管理、发放、结算的各类费用事项,参照相关对应制度执行,由公司统一与合作单位结算的,不再另行向员工支付相关款项。
(八)本细则所涉及报销人费用使用标准的级别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的职级。
第五条管理职责
(一)报销人:对申请报销的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报销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报销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财务管理部:对原始票据的合法性、有效性,报销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报销内容是否符合报销规定进行审核。
第三章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条行政类费用
(一)费用定义
一般是指因日常运营发生的行政管理类的费用。此项费用由各公司行政部进
行统一管理。
主要包括:办公费用、电话费用、信息运维费用、车辆费用、水电费用、维修保养费用、租赁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办公区域装修费用、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等。
(二)费用报销标准
各项行政类费用按照对应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据实结算。
(三)附件要求
1、各项费用报销均需提供发票原件或公司内部自制表单;
2、日常办公文具、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等批量采购的物品和书籍购置,需提供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单或钉钉审批流程截图,入库清单或明细订单;
3、车辆费用中维修、保养同时需提供维修清单,车辆保险费用报销需注明保单保管人,根据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车况,达到大修标准的车辆,应事先由驾驶人员提出报告,经行政部及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送到具备修理条件的定点厂家进行修理;
4、固定资产购置后报销,需在设备接收后 7个工作日内将设备接收单提交
至财务部,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相应入库单设备接收单复印件,注明固定资产编号、使用人、接受时间;
5、租赁费用报销,同时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6、水电费用及物业费报销,如先付款后到票的情况需提供催缴单作为附件并在备注中列明费用所属时间段,如发票直接开具给物业公司,需提供物业公司开具的费用分割单;
第七条交通费用
(一)费用定义
因公务需要,在办公常驻所在地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且按公司出差流程进行提前申请,对应钉钉外勤考勤双项前提下,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予以审核报销。
(二)报销范围
1、因公务需要,外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地铁等所发生费用;
2、因公务需要,外出乘坐出租车、网约车,需符合以下条件:
(1)外市出差的出差地;
(2)公司加班(指因工作需要加班,并已提前报备加班申请,经上级审批通过的加班)至 21点之后;
(3)领导安排的紧急事务;
(4)出差出发时间 7点之前及返回时间 21点之后;
(5)相应职级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3、不得报销范围:
(1)极短途行程(小于 3公里);
(2)上下班产生的市内交通费;
(三)费用报销标准:实报实销。
(四)附件要求:发票原件。
(五)其他要求
1、除出租车、协议网约车外,其他市内交通费用应一人一报,不得多人汇总报销。
第八条业务招待费
(一)费用定义
行政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招待客户所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各种餐饮、送礼等费用。
(二)费用报销标准餐饮招待费报销标准
餐饮招待、接待费用执行标准(单位:元)
招待性质
标准
单次招待
人均 200元/人
单次招待
总额 2,000元
对同一对象一年内
累计招待、送礼
总额 5,000元
一次招待,人均超 200元或单次招待总额超过 2,000元;对同一对象一年内
累计招待、送礼金额超过 5,000元,需经过美年大健康集团合规部审核方可报销。
招待费应严格执行招待标准,接待用餐时应合理控制陪同人数。
(三)附件要求
1、各项招待费用,凭发票原件报销;
2、有经授权主管审批的业务招待申请单。
(四)其他要求
1、业务招待费用需先审批后使用,需先在每刻报销中填写业务招待审批单,有授权的主管审批后实施。
2、报销业务招待费用时,报销内容中应注明招待何单位、招待客人数及陪同人数,并关联事前提交并通过的业务招待申请单。
3、公司任何员工,一律不得将个人招待消费纳入招待费用内报销。
4、业务招待费严格执行一事一报的原则,同一事项支出不允许拆分审批和报销。
第九条差旅费用
(一)费用定义
因公务需要,离开办公所在城市的行程产生的费用。
主要包含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异地市内交通费、出差补贴。
(二)费用报销标准
1、差旅费用报销标准一览表
1)、月度经营会议、年度会议或第三方组织举办的会议住宿标准及餐费按会务组统一公布的价格为准,报销时应提供证明文件,无补贴;
2)、2人及以上人员同行差旅标准从级别最高人员;2人同住 1间时,以级别较高人员住宿标准*1.5倍确定 2人的住宿标准;
3)、特殊地区指: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4)、省会城市及其他指:各省省会城市、厦门、青岛、大连、苏州、天津、重庆、宁波、温州、东莞;
5)、一般地区:指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
6)、午餐补贴天数计算规则为:以机票或者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出发时间为准,若工作日时间出差不满半天按0.5天计算补贴,不满一天超过半天按照 1天计算补贴;若非工作日时间出差不满半天没有补贴、不满一天超过半天按 0.5天计算补贴、满一天按照 1天计算补贴。下午从 13点以后开始计算、上午至 12点截止。
(三)附件要求
审批结束的出差申请单为差旅费报销的必要附件凭证,差旅各类费用的具体
附件要求如下:
1、交通费:发票原件;
2、住宿费:发票原件及酒店入住清单;
3、异地市内交通:发票原件(网约车需提供清单、时间、目的地必须一致);
4、出差补贴:体现实际出差日期的审批完结的出差申请单。
(四)其他要求
1、员工出差,无论何种类型的出差均需在系统中发起出差审批流程,员工的差旅费报销,需同步附上系统中审批完结的出差申请流程作为报销依据;
2、差旅行程中发生机票,由公司统一预订;住宿行为,出差人可在商旅系统中按照个人职级进行预订;
3、所有人员严格按照《差旅费用报销标准一览表》规定的标准执行,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按违纪处理。
4、商务出差是工作行为,不是玩乐旅游,出差的工作安排必须紧凑、饱满且有工作成果产出。杜绝低效、无效出差,严厉惩戒任何假借出差名义到地方公司旅游观光玩乐的行为。
5、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目的地有动车高铁且行程不超过八小时,需选乘动车高铁出行;
6、无论任何原因、任何情况,自行预订机票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会务费用
(一)费用定义
因公需要,参加外部会议或组织会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会议期间租用的场地费用、车辆费用、资料印刷费用、物资费用、住宿费、餐费,往返交通费等。
(二)费用报销标准
实报实销,交通、住宿、补贴和招待参照差旅费用和招待费用标准执行。
(三)附件要求
发票原件及参会批示或会议组织批示。
(四)其他要求
1、参加外部会议,应有部门负责人指定参会人员的批示,参会人员在费用
报销时提供该批文;
2、组织会议,应有会议组织相关的通知或批复生效的批文、会议流程说明、会议签到表等,会议批示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时间、地点、人员、议程及主题等。
3、单次会议的相关费用应一次性报销完成,不得拆分多次报销。
第十一条培训费用
(一)费用定义
因公需要,安排或组织员工参加培训或员工申请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师资费等。
(二)费用报销标准
实报实销,如有住宿、交通等费用发生,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
(三)附件要求
发票原件及培训通知/申请等。
(四)其他要求
1、参加外部培训,应有部门负责人指定参培人员的批示或员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培训申请;
2、内部组织培训,应有相应的培训通知;
3、单次培训的相关费用应一次性报销完成,不得拆分多次报销。
第十二条中介费用
(一)费用定义
因公需要,外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咨询、审计、评估、验资、公证等以及外聘企业相关业务顾问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费用报销标准:实报实销。
(三)附件要求:发票原件及合同复印件。第十三条招聘费用
(一)费用定义
1、服务费:猎头公司人才推荐费、招聘网站费、招聘软件费及其他招聘渠道费用;
2、专项招聘费:面试场地费、宣传用品费、服务费;
3、面试费:应聘者往返面试地点的交通及住宿费;
4、入职费:体检费。
(二)费用报销标准
1、服务费&专项招聘费:实报实销;
2、面试费: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招聘岗位的级别,参照公司正式员工出差标准执行;
3、入职体检费:员工转正后,可报销 100元以内在公司体检机构入职体检费。
(三)附件要求
1、服务费&专项招聘费:发票原件及合同复印件;
2、面试费:经人力资源部签字的面试确认表;
(1)交通费:发票原件及人选参照职级;
(2)住宿费:发票原件、酒店入住清单及应聘的职级;
(3)本地交通费:面试期间本地交通费发票原件,面试人应在发票上签字。
3、入职体检费:新员工本人签字的入职表
(1)体检费:发票原件;
(2)住宿费:发票原件+酒店入住清单。
(四)其他要求
需同时报销多笔费用的,须附明细清单。第十四条专项费用
(一)费用定义
用于专项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是捐赠、赞助支出,行业协会会费支出,购买大型软件及办公系统,及各类专项活动事项。
(二)费用报销标准:实报实销。
(三)附件要求
发票原件及相关文件。
公司各类专项活动事项还应提供相应合同或专项事项费用报告。
第四章具体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报销纸质单据粘贴规定
(一)票据粘贴统一用 A4纸作为底纸,竖向粘贴。单据粘贴时,底纸左侧留出三公分装订线。票据较多时可使用多张底纸,但必须在每张底纸底端标注小计金额及页码,如:“小计:100元,1/4”。
(二)不同类型票据分类粘贴报销,如办公用品、电话费、差旅费、设备维修费、资料费、市内交通费等等,按照类别由左至右、由上至下顺序粘贴。如果同类票据大小不一样,按照金额先大后小的顺序粘贴。
(三)粘贴的原始单据相互不能覆盖、遮挡,每张平铺粘贴。
(四)将胶水涂抹在票据背面,沿着底纸装订线内侧和粘贴纸的上、下、右三边依次均匀排开横向粘贴,避免将票据贴出底纸外。不要将票据集中在底纸中间粘贴,以免造成中间厚,四周薄,使凭证装订不整齐,达不到装订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财务管理部进行制订。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