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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资质管理规定(装饰公司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 作者: 周迎
  • 发布时间:2023-09-08


装饰装修资质标准

广州资质办理卓玺集团为您解答:

装饰装修资质标准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资质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都有一定要求。其中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工程序列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注:1.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2.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

装饰公司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需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以及装修公司涉及到的资质有装修设计资质和装修施工资质等。不取建筑业资质,这种公司只是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就可以用了。取得建筑业资质,这种公司最小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取得的是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三级。

1、营业执照

任何一个装修公司,都必须办理营业执照,这是必备证件,是企业在工商局合法注册的唯一证明。营业执照上记载着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各种信息,只有取得营业执照,才代表公司具有合法经营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要先核名,确定公司名称。

2、开户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证书。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以后,需要选择一个银行去开基本账户,也就是企业的对公账户。首先,要将资料上交至开户行,交付开户费和产品使用费;其次,开户银行将材料交由人民银行审核;最后,通知企业领取开户许可证。

3、资质证书

装修公司涉及到的资质有装修设计资质和装修施工资质,具体该办哪一项就看该公司从事的是装修设计还是装修施工,抑或是设计施工一体化。不过,市场上的装修公司基本都是设计与施工一起做,这就需要办理两种资质。办理资质证书比较麻烦,因为要准备很多人员和材料,这一阶段花费的时间长、费用高,对于新注册的公司来说具有不小的压力。

家装协会分为甲、乙、丙三级。

建委方面分为一级(路桥建设)、二级(公装)、三级(家装)。

装修装饰公司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注册流程

准备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在注册企业时也是有相应的条件和标准的,比如在注册装饰公司时也是要具有某些资质才可以设立,一般设计公司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每个等级可承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也是有所不同,那么施工公司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可承担不同的工程造价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住建部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行政许可]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二章企业资质分类

第四条 [工程勘察]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条 [工程设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

(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第六条 [工程施工]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拆除活动。

第七条 [工程监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八条 [资质分类]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综合、专业、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综合、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

第九条 [资质分级]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设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

第十条 [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重大修改或调整时,至少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第三章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有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监理乙、丙级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许可原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企业资质许可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内容]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方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企业可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中的一类或多类企业资质。

取得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勘察专业、劳务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勘察活动。

取得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设计活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即可从事相应施工承包活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相近的劳务资质。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三层以内全资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各地确定受理方式。

第十六条 [受理方式]资质受理部门应当随时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二节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根据资质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通过工程建设网网上申报的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企业法人代表的国籍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及相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等;

(七)企业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的购置(租赁)合同和发票;申请施工类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设备购置(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增项]企业申请资质增项,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九条 [企业升级]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应当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最近三个年度有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验收资料、结算等)。

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企业改制重组申请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和新企业除同时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分立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除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并方案、批准文件及合并企业原资质证书。

第三节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依照本规定由其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

(一)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对于按规定应当进行初审的资质申请,资质初审部门在资质申请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资质,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初审;

(三)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审查时,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的,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审批部门组织的审查;

(四)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五)资质审批部门应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标准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发布准予行政许可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不予增项和升级的规定]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和升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因本企业责任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业人员注册变更]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有注册人员要求的,应当自审批公告颁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人员转注册手续,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加盖注册执业人员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方可领取资质证书;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予办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证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证书注销]企业在领取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资质补发与延续]企业遗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众查阅]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将资质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四节审查期限

第三十条 [受理与初审]资质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查决定]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时间]资质审批部门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第五节变更

第三十三条 [证书变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变更申请,并附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变更,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五条 [人员变更]企业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按照资质受理和审批程序,向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六条 [变更申请材料]企业因非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增补资质证书资料]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

(二)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在公众媒体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第六节其他

第三十八条 [资质等级限制]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最高为乙级;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施工类资质为最低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相应专业承包增项资质,按实际达到标准审批。

第三十九条 [考核方式]企业同时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中的两个以上类型企业资质时,其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十条 [专业人员注册]取得多项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监督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企业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三条 [层级监督]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建设工程活动工作现场实地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异地监督检查]建设工程企业出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事实、处理意见或结果抄告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举报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资质审批部门举报、投诉,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撤回其资质,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资质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企业资质的注销手续: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档案还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未依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弄虚作假申报]建设工程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同时给予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法取得证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违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批企业资质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或者不予企业资质许可的理由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许可费用]资质审批部门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不得收取费用,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企业资质。

第五十七条 [例外条款]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发布实施]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