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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区拆迁房屋赔偿(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 作者: 向堇睿
  • 发布时间:2023-09-03


贵阳市南明区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年产值×征地面积×10倍;

2.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1)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年产值×征地面积×6倍。

(2)人均耕地1亩以下:年产值×应安置人口数×6倍。

2.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现场实际,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

耕地:1300元/亩×征收耕地面积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贵州省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一、贵州省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应当如何解决?目前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认定只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可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处理(一)拆迁人请求被拆迁人搬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搬离房屋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拆迁人搬离房屋;如果拆迁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周转房,拆迁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2、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拆迁人已经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即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拆迁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二)被拆迁人请求拆迁人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延期办证违约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法院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如果关于这个协议的内容发生了一些争议的话,是可以到有关部门来进行解决的,或者是通过诉讼的途径,因为毕竟这个补偿协议必须要在双方,真实合法意愿的情况下所进行的。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3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云岩区、南明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一)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二)申办拆迁许可证、代办资格证书及拆迁纠纷处理的程序、条件和时限;

(三)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程序;

(四)拆迁代办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第六条拆迁房屋,必须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性质、经审核的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拆迁期限和范围、过渡期限和地点、过渡及产权调换房地址和经审定的平面图、被拆迁人的原房状况、拆迁代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现场拆迁工作人员的姓名、拆迁补偿结果等在拆迁范围内公开。

拆迁人不公开上述内容,被拆迁人有权拒签协议。第七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当监督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减、免、缓。第八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

自行拆迁的,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培训并且颁发《上岗证》。第九条拆迁代办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以开展拆迁代办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代办单位,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不得从事拆迁代办业务。第十条拆迁人或者拆迁代办单位委托实施拆除房屋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具有资质证书和保证安全的条件。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原房状况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户型、结构、位置和建筑面积;

(四)结算方式;

(五)搬迁过渡方式;

(六)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

(七)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八)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订立的其他条款。

有房屋产权证或者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作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平面图,应当作为协议附件。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或者获得货币补偿后,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在30日内交拆迁人送土地管理、产权监理部门注销。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产权监理部门申请重新确定。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

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协商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就委托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推荐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装修、建筑面积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拆迁人应当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的金额,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按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调换房屋的价格,拆迁人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被拆迁人后,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平均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