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装修处罚,景德镇装修处罚公示
- 作者: 白智雅
- 发布时间:2024-12-13
1、景德镇装修处罚
景德镇市装修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修行为,保护住宅的安全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不得损坏主体结构以及共用部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不得改变承重结构,不得私自拆改、增设管道、线路、设备;
(三)不得在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处使用明火,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和管道;
(四)不得产生噪音、振动、粉尘、异味等污染,影响他人居住环境;
(五)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
(七)不得破坏房屋外立面,不得擅自搭建、拆除阳台、外挑窗等附着物;
(八)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 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装饰装修许可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装饰装修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装修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扰民。施工期间应当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妥善处理装修垃圾。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监督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发现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景德镇装修处罚公示
景德镇装修处罚公示
一、处罚依据
《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城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处罚内容
1. 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
处以应缴纳维修资金数额 110 倍罚款
2. 擅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以挪用数额 110 倍罚款
3. 隐瞒或者虚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
处以应缴纳维修资金数额 15 倍罚款
4. 拒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以应缴纳维修资金数额 15 倍罚款
三、公示内容
1. 处罚单位或个人名称
2. 违法行为
3. 处罚金额
4. 处罚日期
四、公示方式
景德镇市建设局网站
景德镇市各区、县(市)建设局网站
景德镇市各街道办、乡镇政府网站
五、公示时间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六、其他
公示期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景德镇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复议。
对拒不改正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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