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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临时规定,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装修时间的规定

  • 作者: 祈荟熙
  • 发布时间:2024-11-20


1、装修管理临时规定

装修管理临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修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装修行为。

第三条 物业公司负责本区域装修管理工作,并对装修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装修申请

第四条 装修前,业主或其委托人须向物业公司提交装修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业主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明

装修设计方案

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如有)

第五条 物业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第六条 审核通过的,物业公司与业主或其委托人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七条 业主或其委托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施工。

第八条 装修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拆改原始房屋结构,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

第九条 装修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公共区域。

第十条 装修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时间,避免产生噪音污染,不得影响其他居民休息。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安排合格持证人员操作,并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十二条 装修完成后,业主或其委托人应向物业公司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物业公司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装修是否符合批准的方案

装修质量是否合格

施工是否影响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物业公司签发《装修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物业公司有权按照《装修管理协议》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情节严重的,物业公司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装修管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2、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装修时间的规定

3、装修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4、装修管理临时规定是什么

装修管理临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装修管理,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楼房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 装修活动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装修单位应持有工商登记证并取得相应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装修单位对装修工程质量负责,不得转包。

第六条 住户在装修前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需变动房屋使用性质或改变原房屋原有结构的,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装修。

第七条 装修单位在接单后必须与住户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质量保修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装修单位应派专人现场指导,确保装修活动按设计要求进行。

第九条 装修单位应委派专人对装修材料进行验收。

第十条 装修单位应派专人现场监督,防止擅自改变设计、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施工等行为。

第十一条 装修单位应做好垃圾清运工作,保持小区清洁。

第十二条 装修过程中因装修活动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装修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装修活动,处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