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装修公司处罚,装修公司违规装修处罚条例
- 作者: 楚秀松
- 发布时间:2024-11-17
1、衡阳装修公司处罚
衡阳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信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
(二)无合格的施工队伍承接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
(三)使用未取得资质或未经检验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的;
(四)擅自改变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装饰装修材料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装饰装修费用的;
(八)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故意拖延或拒绝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
(九)非法转包装饰装修工程的;
(十)在宣传广告中使用虚假内容,忽悠、欺诈消费者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的;
(二)擅自使用未取得资质人员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
(三)使用假冒伪劣装饰装修材料的;
(四)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故意隐瞒的;
(五)擅自转包装饰装修工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宣传广告中使用虚假内容,严重忽悠、欺诈消费者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装修公司违规装修处罚条例
装修公司违规装修处罚条例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装修公司装修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室内外装修的装修公司。
第三条 违规行为
装修公司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装修;
(二)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共区域(如楼梯间、电梯间等)装修;
(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四)违反施工规范,对房屋结构造成破坏;
(五)擅自拆除或改动承重结构(如墙体、柱子等);
(六)造成噪音、扬尘等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隐患;
(八)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九)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十)其他违反装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条例的装修公司,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资质证书;
(四)责令停工整顿;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五条 罚款标准
罚款标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影响,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举报与调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装修公司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责任追究
装修公司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本条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