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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给安装天然气找哪个部门(农村安装天然气管道不合理找哪投诉)

  • 作者: 白玉新
  • 发布时间:2023-08-28


农村不装天然气违法吗怎么举报

违法,。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为更好的保护环境,所以农村不装该气体是违法的,进行举报的。并且该气体是非常干净的。

农村安装天然气管道不合理找哪投诉

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居民用户带身份证、房产证到煤气公司营业服务网点办理,同时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交纳管道煤气开户费,用户需装燃气热水器可同时开户,煤气公司将在开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安装供气。

农村天然气投诉电话为,个人或者组织对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涉及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诉求或者对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均可通过拨打热线电话或者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投诉举报。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对于一切不合理的行为人民都有权投诉要求整改,对投诉不满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控告。

1、向信访局投诉。信访部门负责接待所有信访投诉案件,然后转发给其他相关部门,如果你不确定该向哪儿投诉,那么拨打你们当地的信访局电话是不会错的,对方会第一时间替你转交。

2、进行网上投诉。现在的网络舆情是非常便民的,你可以通过在网上发帖或在当地知名的便民网站上发表投诉,负责网站管理的部门发现了你的投诉情况也会转交给相关部门。但是网上投诉应慎重,因为你的投诉可能引发不好的舆论反响。

3、向燃气公司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是燃气公司的个别员工的问题,建议你直接向燃气公司管理部门投诉,如果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在农村政府组织安装天然气,因为价格高,可以拒绝安装吗

农村要开通天然气,房子都是自己的,天然气公司把管道接进你家,你交接口费是完全应该的。至于有些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集体为村民统一交纳接口费,那是村民的福利也并不是免交。天然气公司要把管道铺到每一户,这块费用是相当大的,所以这个接口费天然气公司收得是有道理的。城市楼房最初也是用户自己交上接口费才能开通天然气,后来随着房地产开发,国家规定接口费由开发商统一交纳,用户不再交纳,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楼房的价格也在快速增长,开发商才不会给住房垫上呢。

什么事情都有个认识过程,当初城市集中开通燃气的时候,也有些户想不开,舍不得交钱,没有开通。但是后来慢慢都自觉找燃气公司开通,因为确实有账可算。开始安装的时候,燃气费用只是当初煤气费用的一半左右,现在也比自灌煤气便宜的多,何况省了自己去灌煤气的麻烦。所以,在农村,推行天然气极有必要,农户只要条件允许,还是尽早安装了好。

价格问题,燃气公司的接口费和燃气费,都由物价部门论证和监管,都是统一的,不会三等九价,也不会照顾哪一户。但是在农村,特别是有些偏远农村,确实有不少农户一次性交纳较高的接口费用不舍得,或者也交不上,那么政府也不会强硬让你交上,无非是你不开通罢了。但是对于低保户等特殊群体,也可能由政府垫付,但大多数老百姓是无法享受的。如果是政府组织统一安装的话,那还是安装一下,这个时候安装是有补贴的,等到将来真打算安装了,那成本会更高了。可以肯定的是,要不了多久,天然气在农村里会像电一样普及,家家户户都会用上。

农村天然气安装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1.天然气属于城建部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