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铺装修规范,合肥商铺装修需要什么手续
- 作者: 周璐
- 发布时间:2024-08-16
1、合肥商铺装修规范
合肥商铺装修规范
为保障合肥市商铺装修质量,规范装修行为,保障公共安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市域内所有商铺的装修活动。
第二条 商铺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对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装修程序
第四条 商铺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装修前取得《合肥市商铺装修许可证》,并向装修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铺使用权证明;
(二)装修方案;
(三)装修单位营业执照;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装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合肥市商铺装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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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商铺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装修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变更装修方案。
第七条 商铺装修竣工后,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肥市商铺装修合格证》。
第三章 装修要求
第八条 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条 装修工程应当按照规范进行,不得影响商铺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十条 装修后商铺应当保持通风透气,不得擅自封闭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商铺装修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巡查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装修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装修;
(二)责令整改;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范由合肥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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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合肥市商铺装修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商铺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 责任分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铺装修的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消防、结构安全的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监管。
第二章 装修设计
第四条 设计原则
商铺装修设计应遵循安全、卫生、环保、美观和实用性原则。
第五条 消防设计
装修材料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通道和设施必须保持畅通;
应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安全出口。
第六条 结构安全设计
装修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
对承重结构的改动必须经住建部门批准;
装修工程应符合建筑抗震规范。
第七条 环保设计
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标准;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处理;
装修后应进行甲醛检测,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第八条 美观实用设计
装修风格应与商铺业态相符;
装修应注重功能性和实用性;
装修色彩应协调一致,营造舒适的购物环境。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施工资质
商铺装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第十条 施工管理
装修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
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工艺
装修材料和工艺应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装修工艺应精湛,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 材料使用
第十二条 材料选用
商铺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材料
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措施
装修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喷淋系统、防火卷帘等;
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装修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
第十五条 消防演练
商铺装修完成后,应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火灾的能力。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措施
装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
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置;
装修后应及时进行室内空气净化。
第七章 验收标准
第十七条 验收标准
商铺装修完成,经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处罚规定
违反本规范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