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装修管理办法装修时间规定最新
- 作者: 彭洲江
- 发布时间:2024-07-28
1、重庆市装修管理办法
重庆市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修活动,保障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装修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装修管理
第三条 装修活动应当取得《装修许可证》。下列装修无需取得《装修许可证》: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
(二)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装修许可证》的其他装修活动。
第四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装修许可证》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计方案;
(四)施工图纸;
(五)工程概算;
(六)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七)工程质量保证书;
(八)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装修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核发《装修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并限期整改。
第六条 装修活动应当按照取得的《装修许可证》进行施工。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或者超出《装修许可证》范围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装修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用品,对装修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 装修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九条 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火灾、触电、高空坠落等事故发生。
第十条 装修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装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装修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装修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十三条 装修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装修单位应当对装修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期一般为1年。保修期内,如因装修单位的过错造成装修工程质量问题,装修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装修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等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吊销《装修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重庆市装修管理办法装修时间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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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装修行为,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不含渝北区、永川区、江津区、合川区、南川区)进行的住宅(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办公楼、商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 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以下时间规定:
(一)住宅装修,工作日9:00至12:00,14:00至22:00;节假日9:00至12:00,14:00至20:00。
(二)办公楼、商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装修,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4:00至18:00;节假日9:00至12:00。
(三)禁止在法定节假日及工作日22:00至次日9:00期间进行装修活动。
第四条 因特殊需要,确需在规定时间外进行装修活动的,应当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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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 周末不得进行装修活动。
该办法明确规定:装修活动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至下午6:00,不得在工作日晚上和节假日进行。
4、重庆市装修管理办法装修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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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修施工时间控制在每日8:00至18:00。

第六条
非住宅室内装修施工时间控制在每日7:00至22:00。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施工时间:
(一)因抢修抢险、规避自然灾害影响等紧急情况需要延长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因重大活动或重要项目实施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三)装饰装修企业与业主协商一致,其他情形的。
装修企业延长施工时间的,应当向所在街道(乡镇)办事处或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延长施工时间。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